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定投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对交通安全设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保养方案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企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并监督建立应急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2、下到班组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加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杜绝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人员操作和使用特种设备。
5、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进行归档。
6、和班组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落实责任。
7、在对厂区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中,做好记录,发现重大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对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全程监督。
8、 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做到及时到位进行监管,如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9、做好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10、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做好奖惩措施。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
首先按动行车记录仪的设置按钮,然后找到“停车监控”栏,点击开启以后,即可开启行车记录仪的停车监控功能。开启该功能时,车主停放完车辆以后,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会进入自动录像状态,如果车辆发生晃动,或者受到外界的撞击,行车记录仪会自动开启录像功能,将车辆前方的情况进行录制,并将录制的视频进行保存。
车友们使用行车记录仪时,建议车主购买内存比较大的内存卡,这样可以存放更多的视频,而且安装行车记录仪时,尽量选择在室内倒车镜的后方安装,以免安装位置遮挡驾驶员的驾驶视线,影响车辆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甚至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监控维护
你好,关于公安监控断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每天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果监控断开,他们会尽快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此外,公安部门还可能会根据报警或其他安全事件及时察觉监控故障并进行处理。具体的断开时间会因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为确保社会安全,建议市民和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合作,及时报告任何监控故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如有更多疑问,请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五、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在限速路段,交警测速时不提示是合法的,随时都可以测速。在不限速路段,交警不经提示路边测速是不合法的。
交警移动测速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2、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3、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城区限速道路40按照50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按照70设定,高速100限速段按照110设置。扩展资料: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保养内容
资质条件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
第十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的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独立承担过一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二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一0人; (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一0人,中级工不少于二0人; (五)注册资本金二00万元以上; (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第十四条 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一、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三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二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一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0人; 四、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一5人,中级工不少于三0人; 5、注册资本金二00万元; 陆、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二)乙级 一、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二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二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吧人; 四、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一0人,中级工不少于二0人; 5、注册资本金一00万元; 陆、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第十五条 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 一、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吧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二0人; 四、注册资本金一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 (二)乙级 一、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中国至美.sinoasphalt中国)称的人员不少于陆人; 三、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一0人; 四、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保养制度
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档案要做到一下几点1、 车辆、设施、设备的使用均实行定人、定岗的职责,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要求后才可以操作。
2、 订购车辆时和选购设备时,都要注意技术质量和经济效益,选购车辆必须按照线路车型和逐步提高配置的原则,以达到提高线路服务质量的要求,选购设备需保持合理的配备结构,避免盲目增购。
3、 凡进购的车辆或设备,在交付之前,须由采购人员、使用单位设备分责人共同验收。
参加验收人员应按验收设备分享检验,认真填写记录,技术资料由技术不接受。
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技术状况、随机附件、易损设备配件、专用工具。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清点工作。
4、 如验收不合格由采购人员负责向商家交涉,要求更换或索赔。
5、 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交付使用单位保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账。
6、 新设备和大修出场的设备必须严格阿扁照要求进行磨合。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7、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温、超速运转。
8、 营运车辆由各车队建立并负责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收集车俩营运、维修等方面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写在《车辆技术档案》及其他有关报表上。
9、 设备一经投入使用,应合理摆放、严禁乱拆、乱拼,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外借。
10、 个车队调度负责将营运车辆进行分型、分类合力有序的停放。
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长什么样
自己可以查,很简单可以拨打12580或者114查询也可以用微信查询,添加公众号“查违章”支付宝里的生活服务也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