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地暖辐射国家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

海潮机械 2022-12-26 10:02 编辑:admin 147阅读

1.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

注:1 表中冬季相对湿度的限定,仅适用于有加湿要求的空调区。

        2 空调区采用辐射供冷方式时,其空气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2.2 空调区室内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空调区和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核算空调区新风除湿所需的新风量。

3.2.4 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夏季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并应对蒸发冷却制冷系统的地域适用性及当地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的不保证率进行校核。

 

条文说明

 

3.2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2.1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参数,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要求等相互关联,考虑到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特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相关研究成果,规范中适当提高了空调区域的夏季最大风速要求;另外,根据人体热舒适度水平,当空调区的风速较高时,其空调区的夏季室内空气设计干球温度也可适当提高。这样,在保证相同的舒适度条件下,可以合理降低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及减少送风末端装置的数量,以达到降低系统造价和节能的目的。

    当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的末端采用辐射供冷方式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其室内设计温度可适当提高。

3.2.2 为保证空调区的空气质量及卫生安全,提出设计的系统应保证建筑物室内空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相关标准中的规定。

3.2.3 在气候比较干燥的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区,考虑到系统节能,在满足空调区的空气质量要求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空调区的除湿可通过适当加大室外新风量来解决。干燥地区部分代表城市如表1:

表1 干燥地区部分代表城市

干燥地区部分代表城市

3.2.4 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的驱动力为室外空气中水蒸气分压力,与空气的干湿球温度差或露点温度密切相关,其适应性可用室外空气的湿球温度或露点温度的大小来判断,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确定的夏季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是分别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统计的温度,而不是同时不保证50h的温度,因此,用夏季室外空调设计湿球温度或露点温度判断建筑所在地区技术适应性,保证率一般将高于50h,会使设备富裕能力过大或会使一部分适用的地域被排除在可应用范围之外,造成浪费。因此,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选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根据当地逐时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同时不保证率50h的校核。

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2、地表面平均温度计算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无论采用何种热源,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媒的温度、流量和资用压差等参数,都应同热源系统相匹配;热源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控制装置。

5、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或发热电缆平面布置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及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构造示意图等内容。

◆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或配电方案及电力负荷、加热管或发热电缆技术数据及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或工作电压以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规格及厚度等。

◆平面图中应绘出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具体布置形式,标明敷设间距、加热管的管径、计算长度和伸缩缝要求等。

6、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20W/m。

3.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标准

技术规程

1、要求装修公司认真做好找平层,表面应保证平整无杂物。

2、保温隔热层要求隔热材料要铺设均匀平整,达到(25/m3)密实度要求。

3、辐射防腐层材料(要用无纺布铝箔纸),铺设要平整,保证搭接长度。

4、安装铺设地热管时,要求使用管卡固定地热管,保证地热管路的间距,地热管弯曲弧度不得小于10D。5、最后铺设钢丝网,固定卡要安装牢固,移位不超过30mm。

4. 地辐热采暖地面施工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号:GB / T 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室内温度为16摄氏度到24摄氏度。

地暖新种类——碳素晶体地暖 23度生态地暖经过专业部门认定为碳素晶体地暖碳晶电热板是将碳纤维改性后进行特殊处理,制成碳晶颗粒,将碳晶颗粒与特殊高分子树脂材料合成制作的加热元件。

扩展资料:

地暖新种类:

1、碳素晶体地暖 23度生态地暖经过专业部门认定为碳素晶体地暖碳晶电热板是将碳纤维改性后进行特殊处理,制成碳晶颗粒,将碳晶颗粒与特殊高分子树脂材料合成制作的加热元件。

2、其发热原理是在电场的引发激励下,通过碳分子团在发热体中产生“布朗运动”,由碳分子团之间的互相撞击和摩擦而产生的热能,并以远红外辐射和对流的形式对外传递热量,其中,远红外辐射的热能达65%以上,传导的热能达30%以上。

5.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最新

(1)管线铺设方案设计:每个空间要铺设整齐且美观,而且因为所有管材是一根通到底,没有间断的,所以需提前结合房屋户型设计好铺设方案。另外,需要结合每个空间的功能设计及家具摆放等因素,综合考虑管线布置方案、分水器位置等。

(2)铺设前地面处理:地面清理干净,如有尖锐凸起需清除(防止伤害隔热层或管线,如局部较低或较高的,也需要进行修补或铲除。地面平整度误差应该在5mm内。

(3)保温层铺设:保温板直接缝隙不能超过5mm,并用胶布粘连。边界及与墙面交接处需铺设保温条,保温条搭接处需大于10mm。

(4)反射膜铺设:反射膜之间必须用胶带粘连,铺设平整不允许有褶皱,不允许露出保温板或地面。

(5)钢丝网铺设:地面满铺钢丝网,保证在固定管线时可以按照规范距离进行固定。钢丝网必须用卡钉固定且不允许有翘起现象。注意卡钉距离规范。

(6)分水器安装:分水器位置应便于维修及整体拆卸;分水器两端需安装压力表和自动排气阀;建议分水器旁边增加一个三孔插座,便于后期维护或增加水压泵;分水器上沿高度需大于60cm;分水器安装完毕建议暂时用保护膜覆盖,防止水泥或涂料污染。

(7)管线铺设:贴着钢丝网铺设管材,注意转弯时测好距离,定好位置再将盘管固定上去,严格控管线之间的距离,便于让地面受热均匀,使用白色塑料扎带固定盘管。采暖中分上下两路水,为让两路水管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发生位移,用黑色塑料管卡来固定;分水器出地面部分管线需加保温套管。严禁管线交叉铺设。

(8)填充层铺设: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20豆石混凝土,水泥应采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因为它早期强度较高,在凝结硬化过程中的干缩性较小,对控制和防止混凝土干缩裂较为有利;砂子宜采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大于5%;豆石粒径宜为5-15mm,加热管的填充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填充层整体水平标高需注意后续瓷砖或找平的水平要求;如地暖区域表层为木地板的,可同步做找平施工;注意回填后的地面养护,最好闭关闭窗户。

(9)主机及相关装置安装:安装前需标出位置及各个接口示意图,做好准备工作,尤其是主机位置及尺寸、周边管线走线及与其他功能的冲突等,需提前规划。

6. 地面辐射采暖安装规范2017

进行地暖施工,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如下:

1、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 - 2004

7.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 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