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热辐射地暖设计规范(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 规范)

海潮机械 2022-12-23 07:42 编辑:admin 67阅读

1. 低温热辐射地暖设计规范

答:低温热辐射地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 规范

根据《低温辐射供暖标准规范》规定:

(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2)地表面平均温度计算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无论采用何种热源,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媒的温度、流量和资用压差等参数,都应同热源系统相匹配;热源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控制装置。

3.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设计规范

暖气低温运行是正式供热开始前,热企对整个供热系统进行的最后检验。

暖气低温试运行是正式供热开始前,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共同对整个供热系统进行的最后检验,是整个供暖大系统经冷循环试运行,确认正常后,逐步给供热系统加温进行热试运,检验供热系统在热状态下的运行情况。

同时,调整供热系统热平衡的一个过程。整套供热系统8个月时间未使用,升温升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骤然把温度提到很高,易导致供热管网故障。

低温试运行实际上就是给供热管网逐步提温的过程,防止因骤冷骤热发生损坏,一般低温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整个供热系统就能相对达到热平衡,实现基本稳定供热。

集中供暖的原理:

集中供暖系统由热源、热网、换热站、热用户组成,运行原理和这些组成要素密切相关。其中,集中供热一次网,作为供热热源与换热站的枢纽,换热站则与热用户通过二次网相连。换热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枢纽作用。以热水作为媒介的闭式集中供热系统为例,运行过程基本如下:

由热电厂等热源提供的高温水经过一次网到达换热站,在换热站中换热器的作用下,一次网的高温热水和低温热水进行热交换,释放出热能给二次网循环水,进行完热交换的一次高温水返回热源,二次网循环水则经二次网管道被输送到热用户,供其取暖使用。

4. 低温热辐射地暖设计规范要求

肯定是高进低出的好!这样有利于暖气水循环!进水温度要高、出水温度要低。冷水密度要比热水密度大,也就是说冷水比热水重,这样热水进、然后由暖气散热片散热后变成冷水,于是 沉到散热片底部,然后低出。这种情况不仅有利于水循环,而且可以使整片暖气片温度都均匀。如果你用的是低进低出,可能你的暖气片上面就没有温度了,造成暖气片下面热上面冷的情况。 暖气片管道的走向肯定是高进低出好啊,这样水流更通畅,循环更快,水温也就越高。###安装暖气片的要求是进水温度要高、出水温度要低。冷水密度要比热水密度大,也就是说冷水比热水重,这样热水进、然后由暖气散热片散热后变成冷水,于是 沉到散热片底部,然后低出。这种情况不仅有利于水循环,而且可以使整片暖气片温度都均匀。如果安装低进高出,那么会让整个工程中的暖气片上面没有温度而下面则出现高

暖气安装是高进低出。

因为安装暖气片的要求是进水温度要高、出水温度要低。冷水密度要比热水密度大,也就是说冷水比热水重,这样热水进、然后由暖气散热片散热后变成冷水,于是 沉到散热片底部,然后低出。这种情况不仅有利于水循环,而且可以使整片暖气片温度都均匀。

如果安装低进高出,那么会让整个工程中的暖气片上面没有温度而下面则出现高温的情况,对暖气的使用也不安全。

钢制柱形暖气全世界最流行的主流暖气产品,具有颜色丰富、造型多变、表面光滑易于清洁、散热性能好、采暖舒适、重量轻、耐腐蚀、承压高、寿命长、安装简捷等特点。

相对于铸铁暖气和钢制板式暖气,钢制柱式暖气是一种定位中高档价位的暖气,价格更高,产品更为经典美观和实用。

钢制板式暖气的发明晚于柱式暖气,是一种经济实用的钢制暖气,它一般由一层、两层或三层通热水的散热板组成,每一层通热水的散热板由两块冷轧钢板冲压后焊接而成,并在散热钢板的背面焊上对流片以增大其散热量。采暖热水流经暖气时加热暖气壁面和对流板,热量通过自然对流和辐射传递给周围环境,达到了给房间采暖的效果。

因制板式暖气的对流散热量大,辐射热比例小,其单位重量的散热量高,所以板式暖气比柱形暖气单位采暖面积价格更低,经济实惠。

但是,由于板式暖气外观设计和容水量小的问题,也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有卫生死角,清洗困难、热容量小,不适合与单体炉配套使用等。

5.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

低温辐射取暖的好处很多,但要获得理想的低温辐射取暖效果,必须尽量增大热源的辐射面,这是因为,热源温度越低,单位面积辐射的热量越少。如果能有效提高热源的辐射面积从而提高散热量,热源的温度就可以做到更接近人体体温,实现更理想的低温辐射取暖效果,比如在传统水地暖中,为了提高热接触面积,往往通过两种方法增强采暖效果:一、增加水管直径,其缺点是这样会进一步影响房屋层高;二、增加管道铺设密度,其缺点是这样会增加管线长度,导致对水流的阻力增大。

即使如此,传统水地暖仍然需要到60℃的高温,才能满足取暖的需求。因此,只有远红外线电地暖才能满足最理想的低温辐射取暖效果。节能环保:乐福远红外电热膜的电能转换率

6. 低温热辐射地暖设计规范标准

这个取决你选择采用哪种方式,目前市场有三种最常用的采暖方式:

第一种是空调取暖,采暖效果应该是最差的,空气干燥,容易生病,且有空调病等之类的,使用寿命大约是5年左右。投资是最低的,但是采暖性价比也是最低的。

第二种是锅炉(壁挂炉)+暖气片或则水地暖,采暖效果舒适,维修率高,需经常维护,锅炉使用寿命大约是5-8年左右,水地暖的寿命是50年左右,但需要每年做水管路清洗,不然容易结垢,会阻隔热气的升温。初期投资较中,性价比差,因为安装好后,需要重复安装。

第三种是智能电地暖,智能电地暖是完全一种节能的低温热辐射采暖设备,它的控制系统非常完美,每个房间都是独立液晶显示器来控制房间的温度,而且温度非常精准,达到你设定的温度后会自动断电,停止工作。能耗低,采暖效果好,无需维护维修,使用寿命超过50年,不需要重复安装,是目前采暖市场上性价比最高的一种智能型采暖设备。

7. 地辐热采暖施工规范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山东省供热条例

时 间

2014年3月28日

单 位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共 计

5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 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 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 热源、 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 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 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 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 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 设计温度、建筑 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 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 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 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 标准化管理和 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 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 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8. 低温辐射供暖标准规范

根据《低温辐射供暖标准规范》规定:

(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2)地表面平均温度计算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无论采用何种热源,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媒的温度、流量和资用压差等参数,都应同热源系统相匹配;热源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控制装置。

9. 低温热辐射地暖设计规范最新

地暖的热传递方式是是辐射,地暖又称低温地面辐射采暖,地板采暖。地暖主要分为电地暖和水地暖:

电地暖:以电力为能源,碳纤维发热电缆、合金发热电缆、电热膜、碳晶发热板为发热体,将电能装换为热体,并热辐射的形式传到房间,达到采暖。所以电地暖的加热方式主要是靠电制热。

水地暖:以天然气(或其它燃料)为热能来源,由供热锅炉将其转换为热能,并以水为媒介输送到采暖位置进行的采暖。

加热整个地板,通过地面以低温辐射和对流的热传递方式向室内供热的一种供暖方式。

水地暖的构成有:锅炉,分集水器,地面盘管,地面辅材,温控器(如果分集水器可调节温度可不装),及部分弯头等配件。

10. 地暖辐射技术规程

35度到50度

35度到50度。 地暖要正常运行,回水和供水温度必须在合理的数值范围内,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否则会损坏供热系统,地暖是低温辐射采暖方式,进水温度不宜超过6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