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产权
船舶产权是指对船舶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海运行业中,船舶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船舶的所有权归属、权利义务、转让和保护等方面。
船舶产权的概念
船舶产权是指法律上对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出的规定和保障。船舶产权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使用权两个方面。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的合法所有人对船舶的支配和处分权利。船舶所有权的确立通常需要合法的船舶买卖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续。
在船舶所有权中,船舶所有人通常拥有船舶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船舶所有权的确立可以通过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船舶使用权
船舶使用权是指船舶所有者将船舶的使用权授予他人的一种权利。船舶使用权可以通过合同、租赁、借款等方式实现。
船舶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船舶的使用、维修、改装和处置等权利,使用人需要按照约定向船舶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船舶产权的保护
船舶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法律、行政和司法三方面的保障措施。在保护船舶产权时,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维护。
船舶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登记制度和有效的司法保护来实现。保护船舶产权可以促进海运业的健康发展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船舶产权的转让
船舶产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或转移。船舶产权的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船舶产权的转让中,需要进行合法的过户手续、登记手续和其他必要的程序。转让船舶产权时,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并遵守约定的条件。
船舶产权的管理
船舶产权的管理涉及到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理安排和操作。船舶产权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市场和实践等因素。
船舶产权的管理包括对船舶的运营、维护、保险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合理的船舶产权管理有利于提高船舶的使用效率和降低经营风险。
船舶产权的价值
船舶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通过拍卖、转让或者抵押等方式变现。船舶产权的价值取决于船舶本身的价值和市场的需求情况。
拥有良好的船舶产权可以为持有人带来稳定的收益和增值空间,是海运行业中的重要资产。增强船舶产权的价值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车位如何取得产权?
自己办理车位产权证, 需要携带完税证明、买车位发票、买车位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车位测绘页,本人前去小区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办理车位不动产证流程与办理新房不动产权证的流程一样。需要先交税,再办车位产权证。
1、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
2、个人前往地税局、银行缴纳相关税费。
税费标准:车位也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表、购买成为发票及合同、车位测绘页(开发商提供)。
3、个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材料
办理时间:缴税完成后。
办理材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小区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4、领取车位产权证
三、深圳共有产权房如何取得全部产权?
深圳共有产权房的产权有一部分是政府产权份额,涉及到产权份额转让都只涉及购房人产权份额,都不涉及出售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政府份额也不得出售和购买。
所以深圳共有产权房购房人产权份额一直都是部分产权,是无法申请到完全产权的。
四、1978年我国船舶取得的成就?
1978年后,中国船舶工业通过引进技术、合作生产、设备进口等多种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快速缩短了与先进国家的差距。
1995年,中国造船业首次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造船国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文龙曾撰文介绍,船舶工业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
2008年,以载重吨(DWT)计,中国船舶工业在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船舶订单量这三大指标上均超越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两年后,中国造船三大指标(DWT)上又全面超越韩国,成为世界造船第一大国。
五、物权法30条取得房屋产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六、船舶电子电气员如何取得高级职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在本辖区航行下列船舶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第三条 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范围实施。
学员完成培训后可凭培训证明,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1)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评估项目,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初次申请适任考试者,须报考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申请补考者,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但补考次数均不得超过5次;每申请1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1次。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理论考试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但评估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四条 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考试的,毕业后可按以下要求申请初次考试:
(一)毕业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二)毕业5年后申请相应操作级初次适任考试的,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
(三)非“11规则”毕业生,还应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培训课程,经确认已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培训大纲要求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等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已通过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相应科目或项目适任考试的,且成绩在有效期内者,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初次考试时,可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的规定,其成绩可作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相应科目或项目的适任考试成绩。
第五条 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自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计算,5年内有效。
申请适任考试者,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仍未通过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五)电子技工“电子技工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除GMDSS英语阅读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科目、项目均已合格,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他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中“限制项目”栏应明确持证人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二)限制适用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三)限制适用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除客船(滚装客船)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仅适用非运输船限制的,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参加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加考科目、项目且考试合格,并完成相应见习;或者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
第八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十条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需要见习的,完成见习后,应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已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内参加电子电气员考试成绩尚未全部通过的船员,可按照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的规定,继续申请电子电气员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照“11规则”的规定,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应按“11规则”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2)和其他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现持有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污损、遗失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信息应与原证书信息一致,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已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免于提交“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持证人办理适任证书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种类)发生变化或者发生“11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信息变化,应本人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十五条 船员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服务航区。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自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无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自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日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无限航区、沿海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均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11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没有具体要求的,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十六条 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以及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以在校培训、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足以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人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局按以下规定计入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完成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辖区直属海事局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12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但未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二)完成了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十九条 发现有“11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船员按照相应适任考试评估项目组织评估;发生在境外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组织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且不满足再有效条件,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者申请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时免于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完成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为符合检查要求的人员签发健康证明。但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为海船船员的,其听力检查标准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
(二)船长和甲板部以外的其他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特殊类型船舶”系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大型船舶、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舶。
(五)“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六)“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七)“非11规则毕业生”系指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马尼拉修正案之前的培训和发证标准而获得相应毕业证书或适任证书的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2〕45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2〕64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69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电子电气员过渡期综合业务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3〕327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
七、深圳人才房如何取得完全产权?
1 取得深圳人才房的完全产权是有可能的。2 在深圳市政府的相关政策下,符合条件的深圳市户籍居民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差价和物业费,从使用权转为产权。3 此外,也可以通过购买人才房的产权房或者与其他购买人才房的业主协商,以达到取得完全产权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才房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取得产权的方式和条件也有所差别。
八、坤宜福苑怎么取得产权?
“坤宜福苑”属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公租房)
1、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2.既可选择购买公租房的全部产权,也可选择购买部分产权。如果购买部分产权,保障对象出资所占份额一般不低于总房价的50%.如果购买的是部分产权,那么,头次购买部分产权后的5年内,可按原价继续购买剩余的产权份额;超过5年,房价要重新核定。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取得产权。
九、深圳人才房怎么取得完全产权?
1 取得深圳人才房的完全产权是有可能的。2 通常情况下,深圳人才房的购买者需要签订一份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期间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并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产权转让费用,最终获得完全产权。3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深圳人才房有不同的转让规定和政策,具体可咨询当地房产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十、大产权取得后是不是随时可以办理小产权?
你所说的大产权应该是开发商办理的未分割的大产权证,之后分割一般也是由开发商代办,如果没有代办的话,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咨询,因为涉及到的户数比较多,可能会统一安排时间段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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