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原酒交易网
山东原酒交易网:引领原酒行业新潮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高品质原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在这个背景下,山东原酒交易网应运而生,致力于为全国各地的原酒爱好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酒交易平台。本文将带您了解山东原酒交易网的主要特点、优势以及其对原酒行业的影响。
一、山东原酒交易网简介
山东原酒交易网是由山东一家知名酒业公司投资创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领先的原酒交易平台。该平台提供各种类型、品质的原酒,包括白酒、黄酒、葡萄酒等,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同时,山东原酒交易网还提供原酒的鉴定、评估、物流等服务,为原酒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山东原酒交易网的优势
- 安全可靠:山东原酒交易网采用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保密。同时,平台还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 便捷高效:客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操作简单方便。同时,平台提供24小时在线客服,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服务。
- 丰富的原酒资源:山东原酒交易网拥有丰富的原酒资源,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 专业的团队:山东原酒交易网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原酒鉴定师、评估师、物流师等,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三、对原酒行业的影响
山东原酒交易网的成立和发展,对原酒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促进了原酒的流通,使更多的原酒进入市场,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其次,它推动了原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使原酒交易更加透明、公正。最后,山东原酒交易网还为原酒行业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原酒交易网凭借其安全、便捷、丰富的原酒资源以及专业的服务团队,已经成为国内领先的原酒交易平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山东原酒交易网将继续引领原酒行业的新潮流,为推动我国原酒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连接买家和卖家的平台
随着内河运输的发展与壮大,二手船舶市场也逐渐崭露头角。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应运而生,成为连接买家和卖家的重要平台。无论是需要购买二手船舶的买家,还是希望出售船舶的卖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实现双赢局面。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信息全面**: 在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上,买家可以获取到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二手船舶信息,而卖家也可以将自己的船舶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实现信息的全面展示。
- **交易便捷**: 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便捷的交易通道,买家可以在线浏览船舶信息、与卖家沟通洽谈,卖家则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船舶信息、寻找潜在买家。
- **安全保障**: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交易中出现纠纷或风险。
- **专业服务**: 平台提供专业的船舶交易服务团队,为买卖双方提供意见咨询、交易协助等服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如何在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上进行交易?
对于想要在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上进行交易的用户,以下是一些简单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 **注册账号**: 首先,您需要在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上注册一个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完成账号注册。
- **浏览信息**: 注册成功后,您可以开始浏览平台上的船舶信息,筛选出符合您需求的船舶。
- **联系卖家**: 找到感兴趣的船舶后,您可以通过平台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卖家取得联系,了解更多船舶详情。
- **洽谈交易**: 在确认船舶符合您的需求后,您可以与卖家进行价格、交付条件等方面的洽谈,达成交易意向。
- **签订合同**: 确定交易细节后,双方可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明确交易条款,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交付款项**: 在交易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买家需支付相应的款项,卖家则需交付船舶及相关手续。
- **完成交易**: 双方履行合同条款后,交易正式完成,买家获得船舶所有权,卖家获得相应的交易款项。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的未来展望
随着内河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将在未来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有望实现以下几点发展目标:
- **拓展服务范围**: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将拓展服务范围,提供更多与船舶相关的服务,如船舶维修、保养、配件供应等。
- **提升用户体验**: 平台将不断优化用户体验,提升交易速度和便捷性,让用户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交易。
- **加强安全保障**: 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 **开拓国际市场**: 未来,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将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吸引更多国外买家和卖家参与到平台交易中。
综上所述,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作为连接买家和卖家的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服务范围的拓展和用户体验的提升,相信内河二手船舶交易网将成为内河船舶交易领域的领军平台,为内河运输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山东废弃藕塘能种什么?
水稻
种藕的田改成水稻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因为种藕的田非常肥沃,种水稻时可少施用肥料次数,同时,还能提高水稻的产量。
对于藕田改成稻田,基本操作方法就是在藕田四周或中间与两边挖三条较深(100cm深)直沟,目的是把田里的水控干,这样藕根也会慢慢的干枯。两个月后,可以把犁田,耙田,那时就可以把田里的杂草或别的东西取走了,如果有藕根,那么它们或干了,或腐烂了(直接做肥料)
四、山东废弃猪场适合养殖什么?
只要做好消毒处理可以养很多东西,比如;鱼、兔子、鸡鸭鹅、羊、牛等等。
根据个人了解养鸡鸭鹅的比较多,因为除了吃猪肉鸡鸭鹅是我们第二种选择,可能鹅和鸭要少一点,鸡肉是吃的最多
五、山东最大船舶企业排名?
一,北船重工: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京鲁船业: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
三,青岛造船: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四,金陵船船: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
五,荣成造船: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六,莱佛士:烟台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
七扬帆船舶: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八,润龙:青岛龙德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九,鸿润国际:日照鸿润国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十,运泰船威:海运泰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六、山东船舶专业的本科学校?
山东省船舶专业的本科学校为山东交通学院。
主要专业课程:理论课程有航海英语、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评估课程有电子海图、航线设计、航海仪器的使用、货物积载与系固、雷达操作与应用、驾驶英语听力与会话、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专业证书培训有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精通急救、保安意识与责任,以及GMDSS适任证书培训。
七、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八、山东锦澜船舶公司怎么样?
山东锦澜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工资待遇方面是很不错的,享受五险一金的福利和节假日福利以及年终奖,工作相对轻松,氛围融洽。
山东锦澜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03-11,法定代表人为程立峰。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402号,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
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销售;船舶租赁;船舶修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九、山东巨力船舶招聘靠谱吗?
靠谱的,山东巨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专业的海洋工程船舶公司。公司拥有多种船型,包括拖轮、救助船、工程支持船、海洋科研船等,服务于海事、港口、海洋石油、海上风电等行业。
十、山东省乡镇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