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公司招聘培训需要交费吗?

海潮机械 2023-08-18 09:11 编辑:admin 87阅读

一、船舶管理公司招聘培训需要交费吗?

船舶管理公司招聘,如合格就入职,培训不需要交费,培训领取上岗证必须为公司服务,如辞职就必须交还培训费。

二、银行招聘管理岗工作职责是什么?

银行招聘的管理岗位都有岗位说明,你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一般来说,管理岗位要有经验,在金融银行业有五年的工作经历和专业学历,做过基层和中层管理。初入银行就是柜台操作员工,不是你想象的管理岗位。仅供参考。

三、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表上管理岗1,管理岗2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分为三类的: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

管理岗是按照管理岗位的级别来逐级提升的,如果对应一定的行政级别来看,管理八级对应副科,管理七级对应正科,以此类推。

专业技术岗即通过职称评审来逐级晋升,比如大学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是常见的专业技术职称。事业单位中常见转技术岗位包括会计、工程师、经济师等等。

工勤岗主要是司机、后勤之类的一些岗位。

管理岗1、管理岗2的意思就是,该岗位属于管理岗,以后晋升按照管理岗的晋升路线逐级晋升。现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制,按照理论来说,进入单位之后如果在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之间调动,是可以更换晋升路线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单位录用时候是管理岗就只能按照管理岗位的路线晋升。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岗位凭借职称提升即可晋升,相对来说,管理岗论资排辈的现象更普遍一些。

四、新华保险招聘管理岗靠谱吗?

靠谱的,

关于新华保险招聘团队主管,需要选择可靠的招聘平台或渠道,再对保险公司文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再进一步确定是否适合个人的职业发展。从公司来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总部在北京,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

2011年,新华保险在港交所和上交所同步上,2016年斩获最佳技术保险公司奖。

尽管在2018年10月18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等违法行为,合计被罚110万元,10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11万元。

但是,2019年1月16日,新华保险召开董事会,整体调整了相关的公司管理结构,目前整体运行平稳。

五、中国人寿校园招聘销售管理岗?

校招是人寿各省正式编制,一个省那么多人报名,要求起码本科或者硕士,最后也就收几十个,你觉得这样是招去天天做业务么。

我也考这个岗位,已经了解过。非正式一般是要求不高的,过来能做业务拿提成,没有了业务自然就要淘汰,这种的流动性很大,所以不是正式合同,代理为主。保险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是不管正式非正式都要考的,不能代表什么区别。跟银行、证券此类的一个样子,行业证书是门槛之一。一般高中以上学历就可以考,只是规范行业内的总体素质,但不能决定到时候签的什么合同。不过也不排除有些地区公司招只是做个形式。加油吧,考试不比公务员简单。这个岗位的职责在人寿招聘网站上面有介绍的,你可以细看看。

六、保险公司招聘管理岗靠谱吗?

保险公司招聘有些靠谱有大部分都说招什么经理,助理等管理岗位,但大部分都是有足够的人脉关系和足够的经验才能上保险管理岗位,毕竟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险要有人上购买公司才能给你提成,如果你是新人的话只能跟着老员工慢慢的积累经验啦!要不像个无头苍蝇乱跑也达不到。

七、2021年兖矿文秘招聘的是管理岗吗?

2021年兖矿文秘招聘的不一定是管理岗的。会计也可以

八、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九、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十、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