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倾销业务
是反倾销吧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 反倾销行为
反倾销就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就是不希望外国价格低的商品来冲击本国同样的商品
3. 啥是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4. 倾销与反倾销
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
为什么老被反倾销?最核心的原因: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一剑封喉的定性让我们多次蒙冤受屈被动挨打。
第二个原因,我们是一个迅速崛起的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的国家。
5. 反倾销形式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 平价格的价格进人另一国市场内,并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 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
①此处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格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有如下可供 选择的标准:①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销售价格。
②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③机构价格,即被指控倾销产品成本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
④替代国价格。
⑤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西方发达国家对来自其被视为市 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主要采用前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而对于来自被 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主要采用后两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倾销可分为四种类型:
零星倾销—制造商抛售库存,处理过剩产品。这类制造商既要保护其在国内的竞争地位,又要避免发起可能伤害国内市场的价格战,因此,必 然选择不论定价多低,只要能减少损失就大量销售的办法向海外市场倾销。 掠夺倾销—企业实施亏本销售,旨在进人某个外国市场,而且主要为 了排斥国外竟争者。这种倾销持续时间较长。一旦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确 立,该企业便依据其垄断地位而提价。
持久倾销—企业在某一国际市场持续地以比在其他市场低的价格销 售,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类倾销。其适用前提是各个市场的营销成本和需 求特点各有不同。
逆向倾销—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输人廉价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 格销售海外产品而被控告在国内市场倾销,这种情况在国际营销实践中时 有发生。
国外许多公司事实上都曾进行过倾销.它们为了逃避反倾销调查,除了采取多种国际营销方式。变单纯的出口为在东道国生产,降低成本及低价 销售这些合理的方法外,还通过给进口商回扣、把出口产品伪装成进口国内 生产的产品、开具假文件隐瞒出口产品真实价值等手段隐瞒倾销行为。
6. 倾销反倾销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0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反倾销属于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条款。关贸总协定说如果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的损伤和威胁,那就不允许了。所以反倾销就有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色彩。或者说很多国家是打着“反倾销的旗,行保护之实”。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一般优先①②作为判断依据。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垄断利润。产品在进口国家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的差数,称为倾销幅度。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只有当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提起反倾销要求。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