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是多少)

海潮机械 2023-01-29 13:02 编辑:admin 284阅读

1. 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是多少

空气污染的六项指标为:

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8小时浓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空气污染指标是环境质量指数或环境污染指数中的综合要素指数

2.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是对场所内污染物实际浓度的

主要用于检测室内是否适宜居住。 检测项目   主要检测:氡、氨、甲醛、苯、TVOC   【氡】 氡是一种放射性惰性气体,无色无味。存在于在水泥、砂石中。   危害:室内污染物氡污染仅次于吸烟,列肺癌诱因第二。   【甲醛】 甲醛具有强烈气味。人造板材使用了粘合剂,而含有甲醛。   危害: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皮炎。经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   【苯】 苯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   危害: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TVOC】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主要来源于涂料、粘合剂等。   危害:TVOC能引起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症状。   【氨】 氨气极易溶于水,对眼、喉、上呼吸道作用快,刺激性强。   危害: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氨,引起喉炎、声音嘶哑、肺水肿。   3、检测标准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须在装修完成自然通风7天后进行各项检测。   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应在门窗关闭1小时后立即进行。   氡浓度检测时,应在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3.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标准

为了避免大家在呼吸过程中吸进过量的有危害颗粒物,医院手术室设计必须对空气中的PM2.5开展检测,因此必须应用PM2.5传感器,也就是所说的烟尘传感器。PM2.5传感器可用来检验大家周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即PM2.5的标值,洁净区颗粒物计数主要运用于检验净化车间的清洁自然环境。

当被测场地有疏松颗粒物料、烟尘源和喷撒场地时,离进气口的间距最少应是十二英尺。避免以上颗粒物和液态环境污染传感器和管路。

4. 可吸入颗粒物粒径范围

呼吸性粉尘指所采集的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微米以下,

空气动力学直径5微米粉尘的采集效率为50%,此粉尘为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能沉积于肺泡,对人体危害很大。

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对各种生产环境呼吸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有更严格的要求,

更理想的答案应该是:呼吸性粉尘指粒径在7.07以下的能进入人体肺泡区的颗粒物。

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依 据 二氧化硫SO2 0.50 mg/m3 1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氧化氮NO2 0.24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氧化碳CO 10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氧化碳CO2 室外浓度以上1260 mg/m3 8 h ASHREA 62-1999 氨NH3 0.20 mg/m3 1 h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臭氧O3 0.1 6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甲醛HCHO 0.10mg/m3 1h 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苯 C6H6 0.11mg /m3 1 h 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南-2000 甲苯 0.20mg/m3 1h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等效采用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中二甲苯的标准 二甲苯 0.20mg/m3 1h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苯并(a)芘 B(a)P 1ng/m3 24 h WS/T182-1999《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0.15 mg/m3 24 h GB/T17095-1997《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0.60 mg/m3 8 h 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南-2000 细菌 2500 cfu/m3 依据 仪器定 参照前苏联、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我国人防工事空气中细菌卫生标准制定。

6. 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是多少毫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项 目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温度,℃

有空调装置

18~28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

≥16

相对湿度,% 有中央空调

45~65

40~80

风速,m/s

≤0.5

≤0.5

二氧化碳,%

≤0.10

≤0.15

甲醛,mg/m3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2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2500

≤7000

沉降法,个/皿

≤30

≤75

噪声,dB(A)

≤50

≤6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2.2 卫生要求

2.2.1 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