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检验机构(跨境电商产品检验)

海潮机械 2022-12-30 12:13 编辑:admin 143阅读

1. 跨境电商产品检验

第一,可以通过电话鉴定,每一支祛疤膏都有自己的防伪码,可以通过拨打官方的电话进行防伪码的鉴定;

第二,可以通过购买渠道判断,一般说来它在香港万宁出售比较多,内地的一些小作坊美容机构是不太可能有正品产品的;

第三,可以通过价格。巴克祛疤膏在万宁的售价三百不到,在内地差不多是五百左右。如果价格相差太多,那就要思考究竟是不是买的正品了。

2. 跨境电商产品检验时按检验后检验对象的完整性划分

应检尽检人员包括有发热相关症状人员,确诊病例的密接者和次密接者,14天内风险地区旅居史和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还有就是21天内本地发生过疫情,有确诊病例。均属于应检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这是现在我国防疫政策的基本防控措施。

3. 跨境电商产品检验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跨境电商检验检疫

  1、进口普通货物到达港口2-3个工作清关完毕;进口旧设备等商检货物提前要办理中检、备案,申请进口许可证(5-8个工作日)等,清关配合查验、海关审价3-5个工作日完成。

  2、若是进口红酒清关、肉类进口报关等高风险食品,须向海关提交供应商企业注册号、官方检测报告、卫生证书,国内收货人进口备案,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制作中文标签。然后港口报关报检正常2-3个工作日完成,商检抽样检验检疫约15个工作日,待出具检验检疫报告后提货自由销售。

5. 跨境电商产品认证

需要上传

消费者在购买京东国际商品时,就需要上传身份证,主要就是为了海关清关时使用的。

京东实名证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名认证是由京东金融提供的身份实名认证服务,通过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作为验证条件,验证通过后可提升您的账户安全等级及提升个人账户信用度,在忘记支付密码或手机丢失都可通过实名信息找回,提高账户安全保障。

6.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网站能验货吗

1、注册地址在前海自贸区园区内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3、经过进出口权限备案

4、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备案

5、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备案

7. 跨境电商质检

传统的电商,其交易买卖双方一般属于一个国家,即国内的商家卖家在线销售给国内的买家。而跨境电商是不同国别或关境地区间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从业务模式上简单来看,多了国际物流、出入境清关、国际结算等业务。

进口贸易商,从国外进口商品到本国,通过电商模式卖给国内消费者,算是跨境电商吗?严格来说,这不算跨境电商,因为其中虽然也牵涉到进口业务,但是其电商模式是在国内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并没有“跨境”,这只能算是进口商品电商。

此外,跨境电商具有以下优势:

1.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传统对外贸易的大订单大幅减少,跨境电子商务以其小额交易,低成本,低风险,敏捷性和灵活性迎合了海外买家的需求,跨境商务迎合了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

2.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需求

电子商务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甚至造就了一批网购的重度依赖者。网络购物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能满足个性化定制的要求,这些都是传统外贸模式无法做到的。

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来以前,就有很多消费者选择代购的模式购买海外产品,但是这种通过个人非正式渠道代购海外产品的模式风险很大,问题频出。这就急需正规的跨境电商建立解决消费者需求。消费者的选择已经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力。

3.内贸竞争激烈,跨境电商未来看好

有海外扩张需求的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极具热情。国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国内电子商务贸易的较量已达白炽化,而跨境电子商务还是一片蓝海,在网络上一个企业可以面对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

吸引力无疑是令人心动的。而跨境电子商务的低门槛、低成本、宽平台优势使国内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化的梦想成为可能,加速了其实现的进程,因此得到企业的热情欢迎。

4.各国政府积极鼓励,政策好

各国政府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政府为此也作了许多努力。我国发改委正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的配 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