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油烟检测机构(油烟排放检测机构)

海潮机械 2023-01-02 02:38 编辑:admin 117阅读

1. 油烟排放检测机构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现有饭店或者餐馆,排放油烟污染了环境,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最有效的投诉平台应该是环保局的投诉平台。但在投诉之前,应该收集相应的证据,或对油烟污染的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然后,向有关环保部门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就可以了。

2. 检测油烟排放是哪个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条(油烟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严禁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第十三条(专用烟道设置)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能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口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设置。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改建、扩建为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它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露天烧烤)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油烟监测)

餐饮业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油烟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书面转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餐饮业“黑名单”,并抄送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被检查的餐饮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餐饮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换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区环保局年审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审核内容。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

区商务旅游局应当将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督促相关餐饮业单位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有关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监管)

属地镇(街道)、园区履行日常综合管理、业态统一规划管理等工作,利用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发现、调处等作用;负责辖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农家乐、企业职工食堂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油烟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誉考核)

区城管局应当建立全区餐饮业经营服务单位、个体户油烟防治考核机制,考核的结果由区市场质量监管局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互通)

区城管局应当牵头成立由环保、规划、房管、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包括:

(一)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二)餐饮服务项目审批信息;

(三)油烟排放及监测信息;

(四)油烟污染投诉及处置信息;

(五)企业环境诚信信息;

(六)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公开油烟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鼓励餐饮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镇(街道)级城市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

油烟排放行为对居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居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内容相冲突,从其规定。

3. 油烟检测机构电话

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小区楼下开的餐厅油烟污染居民环境,首先可以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和餐厅进行协调。

也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来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拨打当地的市长热线12345进行投诉。

4. 油烟排放检测机构有哪些

可以找当地环保局进行投诉

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内而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单位,强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从而保证周围居民免受油烟伤害。找当地人社局,投诉电话1233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5. 油烟排放检测设备

餐饮油烟高空排放要求:1、额定风量下,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率要求:85%以上。2、在城市郊区,一般对餐饮油烟的排放要求比较低,油烟经过净化处理后,经由风管排出,在建筑物楼顶达标排放。即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