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人员信息删除

海潮机械 2023-07-11 05:50 编辑:admin 255阅读

一、测绘资质人员信息删除

你是不是在测量尺寸了 把显示尺寸勾上的,结束后会有尺寸跟在模型上 在键盘上按F5刷新就会消失的。

或者直接鼠标右键 里的刷新。

二、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

资质法人变更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章程、董事会决定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四、六、十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的材料,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住所地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规定的九项材料。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七、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统计表、省测绘局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九、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

⒈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⒉工作单位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证明材料;

⒊企业法人的章程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⒋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

十、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主管部门意见

公告和公示的区别在于用途。公告是某事物已做决定的内容给大众的告之,依据公告内容大家配合,行动和遵守。

如抗疫公告要求大家出入小区要扫健康码,出示行程码,测量体温等等。

公示则是告知大家准备做这件事,征求大家意见,意见反馈给谁,联系方式。

公示的事项不一定能执行,还要看大家意见!

四、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如何删除人员

项目名称 申请测绘作业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办理条件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2.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办事流程   (一)受理:   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批准:   对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告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附: 注册与补办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核准注册,过期不注册的作业证无效。  持证人员将测绘作业证遗失,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手续。  其它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测绘资质系统里的人员已存在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更多更详细要求可以参阅《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六、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

由测绘局发的全称叫“测绘资质证书”,该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不同分项,但是都是测绘相关的专业方向。

建设厅发的全称叫“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资质包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国土测绘和建设部测量资质区别

没有国土测绘资质和建设部测量资质这一说法。只有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

由测绘局发的全称叫“测绘资质证书”,该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不同分项,但是都是测绘相关的专业方向。建设厅发的全称叫“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资质包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七、测绘资质主管部门

房产测绘即使在国家层面也有为国家测绘局与建设部两家协同管理,在下面,各种测绘局、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经常有测绘局批了房产测绘资质,但房管局不认可,就没法做房产测绘当然这样也是为了测绘与房产的稳定,目前房产测绘尚无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房管部门用自己早已统一了的测算标准也很正常所以,在测绘部门没有建立一套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前,房产部门就会用自己的测量队总之一句话,目前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完全放开并不现实

八、测绘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单位负责人信息保存多久

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资料的管理要点有哪些?

1、测量原始资料、原始观测数据和记事项目,必须严格按测量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统一填写,现场记录清晰、完整,不得事后补记。记录手薄必须填列页次,注明日期、起止时间、地点、测量项目、观测者、记录者、天气情况及使用仪器等。

2、测量计算成果和图表,必须标注清楚,计算过程清晰并签署完备。未经复核、检算和签署不完备的测量资料不得使用。成果交接时需填写测量成果交接书,测量交接书必须填写工程名称、测量日期、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单位,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测量成果移交后,接受单位需对成果资料和现场桩点进行复测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处理。

3、测量工作注意事项:为确保测量成果质量,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应实行一般换手测量。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全部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一般换手测量,须更换观测和计算人员。当换手测量成果与原测量成果有较大差异时,应再次换手复测,直至确认测量成果准确可靠。

各测量单位必须将换手测量成果资料与初始测量成果资料一并保存;委托外部单位测量的,还应将其测量资格证明和委托测量协议复印件留存备查。所有测量成果(现场桩厥和内业资料)经测量计算,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4、所有测量依据图纸必须以纸质版施工图纸为准,电子版图纸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保修,共九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