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资质公示

海潮机械 2023-07-12 07:03 编辑:admin 112阅读

一、江苏省测绘资质公示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持、应急测绘、遥感图像统筹、新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开发利用等相关业务,是国家首批授予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现有编制内在岗职工281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占93.5%,高级技术人员占45.2%。现下设7个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退管科)、行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业务科、生产科、财务科、质量保证科,9个技术服务支撑单位:江苏测绘基准与海洋技术中心、城市空间与不动产测绘中心、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中心、应急测绘与实景江苏研究应用中心、江苏时空大数据建设中心、卫星遥感应用重点实验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重点实验室)、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和江苏省导航定位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等。

      近年来,主要承担江苏省现代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护、全省1:1万基础航空摄影及基本图更新、地理国情基础性年度监测及专项监测、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应急测绘、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国土空间规划、智慧城市建设、高铁建设、海岸线动态监测及海洋专项调查等公益性、基础性任务。目前,院在职人数、生产规模、业务能力、科研能力和生产业绩等方面均居全国省级测绘单位的前列。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无人机航测、测绘监理等。

     近年来,江苏省测绘工程院先后荣获“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先进集体”“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二、江苏省测绘公司

该公司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文华路199号15楼,主要业务有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复印、打印和影印;档案数字化服务。目前公司经营运转良好,经济效益较好。

三、江苏测绘资质查询

不是每年招聘的。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简称“园测信息”)成立于1995年,是新建元控股集团旗下科技产业领军企业,拥有测绘类综合甲级资质,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软件企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目前已有员工逾600名,本科以上人才超80%,其中研究生以上近30%。

四、江苏测绘资质管理系统app

现在测绘行业的前景是很好的,再说像南京这样的大都市,待遇肯定比较好,我只知道安徽合肥这边的待遇一年大概7W左右

五、江苏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官网

简介:江苏无线电厂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工信部定点研制生产电子产品的综合性高新技术军工企业,长期从事电子装备集成、通信装备、空管系统、卫星定位导航设备、军用检测装备的研制和生产。

近年来共开发新品165项,有101项获得国家和省、市颁发的各类奖项,其中国家级8项,省、部级39项,多年来为我国运载火箭发射、国防工业8号工程、331工程、1125工程、921工程等做出过积极贡献。

企业已先后取得了:

◆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

◆建立了专职、高效的产品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具有军工研发、生产资质。

公司连续十年被江苏省和南京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公司在职职工人数近600人,其中研发人员300人,高级职称60人、博士学位15人、硕士学位80人。

法定代表人:戎少岩

成立日期:1991-06-06

注册资本:1262.5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8674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 500-999人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婆庙298号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及导航设备、电力自动化设备、电测量仪器、电源设备、家用电子产品制造、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加工;电子元器件及电讯器材、汽车电器销售、售后服务以及相关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要求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等。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出让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政府机关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但是电子显示类的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三)设施的位置示意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或者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的,征求公安、园林和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沿街建(构)筑物内部透过玻璃幕墙、玻璃门窗等透明材质,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重新申请许可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拆除;

(三)设施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

(四)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许可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

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经营者应当安全作业,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户外广告污损、脱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经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局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国企更不是私企。因为测绘局的工作性质就是测绘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比如当地的地形地貌勘探设计工作,一切为政府部门规划发展经济提供科学专业地理资料的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测绘局工作人员也是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

八、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官网

该公司目前没有招聘需求。

江苏众信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

公司主要从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检测【单桩静载、地基及复合地基、高、低应变、声波透射法、锚杆、钻芯法检测、断桩处理与加固】;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钢结构工程检测【焊缝质量、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件、钢结构变形检测】等业务。

九、江苏省测绘局网站

很好

江苏省金威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11-08,注册资本为2346.7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莉娟,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20000000018205,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虎踞路180号二楼,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编制,真三维地图制作,地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地理信息产品设计、制作,地理信息产品技术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