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海潮机械 2023-07-17 06:14 编辑:admin 100阅读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文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外文名

XiangYang Institut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测绘资质

国家甲级

单位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22号

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业绩所获荣誉

基本概况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现有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六项国家甲级测绘资质,以及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水利工程测量、土地规划等四项国家乙级资质,是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也是襄阳市第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组织机构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设有院办公室、党办、生产经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市场开发部、质量管理部,测绘工程一、二、三分院,地理信息中心(地理国情监测中心)、应急测绘保障中心、勘测一、二分院、东津技术保障中心,并在市民服务中心设有测绘窗口。

业务范围

单位业务范围涵盖城市勘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生产与管理、城市勘测技术标准拟定等方面,主要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DEM与DOM制作、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采集与处理、建库、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卫星地位测量、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航摄数据处理及成图)、地图编制(专题图编制、城市三维建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以及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主要业绩

单位先后参与完成了“数字襄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三维数字城市建模、湖北省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分中心、航空摄影测量、北斗导航技术示范应用、地下管线探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等重大项目,成立了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在为襄阳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全方位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的同时,也营造了事业与市场双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所获荣誉

近年来,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百日大会战主题竞赛活动”先进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优秀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全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优秀集体、全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文明单位、全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并有多个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荣获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二等奖,湖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类)二等奖,襄阳市优秀测绘工程金奖、银奖等奖项

二、湖北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的降低。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六)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贷款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贷款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省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和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能。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规定,可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九)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三、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

地图测绘属于测绘局,2013年将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

测绘地形图一般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负责,分甲乙丙丁四级。对不同等级的单位其允许的测量地形图范围有明确规定,不能测绘的报测绘局也不能测。

测绘局属于省级单位,如湖北省测绘局,国家测绘局,现场改名叫测绘地理信息局了。地方叫测绘院或测绘大队。

四、湖北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简介:湖北省测绘工程院(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原名湖北省第一测绘院,成立于1975年,是湖北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是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会长单位。院是全国首批甲级测绘单位;省基础测绘和重大工程项目测绘任务的主要承担单位;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HB-CORS)的主要承建和管理单位;“数字湖北”、“数字城市”建设的核心单位。

五、湖北测绘资质查询

1985年10月,武汉测绘学院更名为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1993年,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的大地测量系与工程测量系合并,组建为地学测量工程学。

2000年8月,国家教育部把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原湖北医科大学与原武汉大学合并重组,成立了新的武汉大学。在新武汉大学建制下,以原地学测量工程学院为基础,组建了武汉大学测绘科学与技术学院。

六、湖北省测绘资质延期公告

是副厅级事业单位。

机关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有公务员证。

七、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

武汉追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融合软件研发与数据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确立了以“智慧型地理数据工厂”为核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打造流程标准化、数据处理海量化、作业网络化、管理信息化、制度创新化的全新生产模式,成为行业内全价值链信息化服务企业,提供高质量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和全方位时空信息服务。公司创始于帮扶残疾人实现高科技领域就业的善念,成立以来开办残疾人立测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00余人,在企业自给自足的同时,为多家地信企业输送技术人员。公司在各界同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同事的不懈努力,如今已发展成为行业内颇具口碑的航测全流程数据生产企业。公司现为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已先后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证;已获得追月数码空三系统ZYAT V1.0、追月正射影像系统ZYImage V1.0、追月全息三维建模软件[IM3DModeler]V1.0等多项行业软件着作权;公司现配备有大规模高性能影像处理集群、高精度测绘无人机、摄影测量工作站、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影像集群处理系统等一大批软硬件设备,具备海量的数据处理能力。公司业务能力扎实,具备基础测绘、空间信息化建设及智慧城市综合服务等核心能力,业务涵盖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综合整治。已服务于政府决策、城市规划、环境监测、自然资源调查与时空信息平台、应急管理、位置服务、时政民生等诸多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成了多个大型航测项目,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