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检查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牌照(2副车牌挂于车头、车尾)、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项法律依据:1.《行政执法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包括了执法机关依法配备和使用执法装备的要求。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的权限和条件。3.《国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建设要求,包括执法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于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都有法律依据可循。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整理,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法律共54个,其中法律13个,行政法规19个,农业农村部规章22个。
法 律
01.种子法
0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03.畜牧法
04.动物防疫法
05.渔业法
06.海上安全交通法
07.大气污染防治法
08.海洋环境保护法
09.水污染防治法
10.野生动物保护法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土壤污染防治法
13.土地管理法
行政法规
0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0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0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04.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0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0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0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09.兽药管理条例
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无线电管理条例
13.航标条例
1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5.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7.农药管理条例
18.植物检疫条例
1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业农村部规章
0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0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0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0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05.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0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07.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0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0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0.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5.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6.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7.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
2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共计54个
四、行政执法必须全程录像的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有文件依据。
其主要依据就是2018年左右国家印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三项制度的通知。按照这个文件要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陆续开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
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的重大执法过程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或者是录像记录。以备日后法制部门复查。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农机执法证类别?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 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 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 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第八条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 员审批表》,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 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 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 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发证机关或者持证人所在单位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行政综合执法就是行政联合执法?
行政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
狭义的综合执法仅指依据《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成立的综合执法,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
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行政综合执法产生误解。
在不少教科书中,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一个概念。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八、行政执法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原则是什么?
行政执法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二、须遵循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三、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对待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四、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颓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十、行政执法中查封、扣押财务的法律依据和扣押期限?
查封,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查封”司法解释。 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要扣押相关的物品做为证据,可以持扣押单,当面点清所扣押的物品,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扣押。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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