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兽药直销网批发价格
“七大攻坚战”具体包括:
1,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攻坚战,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落实最严处罚要求,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力度,组织查处、督查督办一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2,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攻坚战,解决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
3,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攻坚战,治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问题“五毛”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开展“菜篮子”食品安全攻坚战,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重点解决蔬菜、禽蛋、猪肉、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使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5,开展乳制品质量提升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全省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秩序,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基粉的监督管理;
6,开展食用植物油违规生产整治攻坚战,整治食用植物油等高风险类别食物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加工问题,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高压态势,督促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用植物油生产安全风险隐患;
7,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攻坚战,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和违规直销等销售行为,加强消费者维权工作。
2. 兽药批发网1688
10万元的资金能做的事情很多,但一定程度上更取决于你对这10万元初始投入资金的回报预期和投资周期,也与您自身的资源禀赋、个人能力和所处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
1、开网店。确实淘宝的红利期已过,10万元也仅够天猫押金不能做别的,但对于以前没有创业经验的首次创业者来说,淘宝绝对是个学习历练小成本试错的创业方式,货源可以在1688上找,推广可以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方式引流,落单可以在淘宝,这样从进货、推广、销售、客服基本实现了一个小项目的完整商业环节实践,在这过程中你会发现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你以前所不知道的,自己能够搞得定一家小淘宝店,就可以撸袖子去做更大的事业了,先小试错再真正做生意创业。
2、做加盟。初始创业最大的困难是资源不足经验欠缺,如果自己靠摸索试错的成本会非常高,成熟的加盟项目从选址到店面装修推广广告都有一套成熟的规范标准,只要认真执行就行,但做加盟最最最重要的是:辨别加盟项目的含金量和是否适合自己所在的市场,多考察多研究,一定要慎重思考评估不要冲动。
3、做理财。如果在资源禀赋和商业能力方面欠缺的话(其实绝大多数人没有资源禀赋的话是不适合做生意的)建议买基金理财,未来三年一定是中国的牛市,如果预期收益不是太高的话投资一直基金可能比你做生意更有稳定收益,因为我们正面临一轮牛市的历史窗口期。
总之,投资即有风险,要仔细权衡考虑,具体讨论项目更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才有意义。
3. 兽药专卖网
今年全国受非洲猪瘟的影响,加上香猪养殖成本低价格高,况且近两年的市场价格不短攀升,所以香猪养殖成为养殖业一致看好的致富项目,香猪养殖前景很被看好。
一、香猪养殖前景
1、绿色食品:近年来肉类兽药残留、瘦肉精等问题成为了食品安全的一大难题,人们对肉类的绿色食品更加关注,而香猪肉高蛋白低能量,营养全面,富含人体必需氨基酸和微量元素,很符合现代人生活理念,因此很受消费者青睐。
2、宠物新秀:通过巴马香猪的提取,可以培育成为家庭宠物。还可以作为海关动物进行训练和调教。
3、药用价值:没有经过杂交的香猪,基因和品种稳定,抗病性好,为医用打下了基础。利用香猪的胎盘、皮肤研制能抗衰老的胎盘素、医用棉、面膜等。据了解未来还有可能利用香猪血制造人血,甚至进行器官移植,等到这些技术成熟后,香猪的价值将得到数十倍的提升。
二、香猪的养殖效益
1、耐粗饲料:香猪以放养为主,常吃野草,香稻谷等青绿饲料,使乳猪肉具有特殊的香味,每头后备母猪(2~4个月龄)平均每头每日消耗精饲料0.2千克,青饲料1千克。怀孕和哺乳母猪平均每头每日消耗精饲料0.4千克,青饲料2千克,耗料少。
2、适应性强:香猪对气候有较强的适应性,很少生病,但香猪胆小怕惊,容易逃跑,因此要求猪栏较高,饲养时环境安静,运动场应大些。
3、容易管理:香猪性成熟早,耐近交,遗传性稳定。公猪2个月龄8千克重,就出现爬跨性行为,3个月龄实行配种。母猪3个月龄发情,4个月龄即可配种,平均每胎产仔7~10头。公母比例以1:8(10)为好。
4、生长慢:香猪具有早期生长迅速和边长边肥的特点,出生重0.3~0.5千克,60天断奶平均每头重5千克左右,成年猪体重仅为15~38千克。一般饲养5~7周龄的乳猪出栏,屠宰最为合适。
三、养殖的注意事项
1、猪种选择:引种时应严格考察猪种的外貌、生长发育、血统、有无遗传缺陷等方面的表现,要求品种特征明显,繁殖机能旺盛,并带回猪种系谱卡片,以便保存备查。
2、当地环境:引进得香猪必须符合当地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要了解品种、气候、饲养管理等特点,以便确定香猪引入后的风土驯化措施,创造必要的饲养管理条件,这样才能力保证香猪养殖效益。
3、引种时节:香猪引种时最好在春末,经过温暖的夏季,在气温逐渐降低的情况下度过秋冬季节,并要求入冬后做好防寒工作,逐渐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
4、猪种月龄:引进香猪最好引入4个月龄左右或稍大的幼猪,猪在幼龄阶段,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容易接受改变了的外界生活条件。开始引进的猪种,不宜汾散喂养,应集中在1个或几个猪场,创造良好的饲养管理条件进行饲养,同时做好观察记录,搞好繁殖和选育工作,待适应后逐渐推广。
5、防疫消毒:由外地引入时要集中隔离饲养1~2个月,加强防疫和消毒,注意消灭和预防地方性寄生虫病和传染病的威胁,确保引入猪种的安全。
四、香猪价格
香猪价格比普通生猪更贵,在我们这边出栏价格在20元左右一斤,而零售价则在30元左右一斤,如果是纯种香猪,价格更高。
宠物小香猪的价格会受品种、性格等因素而不同,比如公香猪一只价格在300至400左右,母香猪一只价格在500至600元左右。
4. 兽药求购网
老兄,没有经验可不行。没有兽医基础连兽药经营许可证都办不下来。兽药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快就将落实兽药GSP管理,要进入抓紧啊,找个兽医才能办下来的。
参考一下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流程: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销售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5、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9、设施清单及照片;
10、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认为尚待完善条件的,则按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发放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承诺书,在申请人签署出具保证按要求达到审批条件的承诺书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将自发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按告知承诺方式领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略)
六、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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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公司贸易主营:兽药原料、饲料原料,与全国各大药厂联营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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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猪e商城的兽药是真的
猪易商城是一家主要开展饲料、兽药、器械、种猪电商直销的平台。
从2015年开始,开启独立域名(www.zhue.cn),猪易商城为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现汇集了兽药企业:海南育奇、上海西默农、四川乾坤、信得科技、齐鲁动保 、 三叶兽药等多种兽药品牌,堪称史上最全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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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火车站那条东西路吧,向西走,有个批发鞋子的,对过,路北,都是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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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生鲜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鲜食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生产加工销售的生鲜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不得销售。
本条例所称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鲜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鲜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生鲜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生鲜食品消费安全。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生鲜食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鲜食品的生产
第十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以农产品无公害化生产为导向,推行种植、养殖向基地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符合生鲜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种植、养殖基地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立项、选址、建设的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其它生产场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生鲜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日期;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生鲜食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瓜果、蔬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对定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加封验讫标志。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畜禽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
清真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并严格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十八条畜禽产地、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九条生鲜食品的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单位、原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包装规格、净含量等内容;畜禽产品包装要加封检疫、检验证明。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认证制度。
经认证后,生鲜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章生鲜食品的经营
第二十二条生鲜食品的经营,应当建立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完善各类市场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
(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
(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
(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生鲜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收购不符合生鲜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进入市场经营生鲜食品的应当出示生鲜食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有关手续。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经营清真生鲜食品的应当出具《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不能出具《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不得以清真食品名义出售。
第二十七条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市、县(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入零售市场和超市销售的生鲜食品的抽查检测。
鼓励引导个人对自产自销的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畜产品及活禽批发交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中进行。但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的除外。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二十九条经营生鲜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
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保存复印件,一年核对一次。
第三十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入本市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
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三十一条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要求的生鲜食品,并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生鲜食品的名称、数量、日期、进货渠道等。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采购生鲜食品的,应当索证索票;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种畜、种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器材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依法对生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加工和餐饮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及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并且组织对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大气、土壤、水质等生产环境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八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真生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种植、养殖基地,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抽查、检验;
(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生鲜食品,有权查封、扣押并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
(二)定点屠宰厂(场)、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
(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名单。
第四十一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
(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信息;
(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报信息的汇总整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生鲜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鲜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三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
第四十四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生鲜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和培训,可以对生鲜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发生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