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通用规范?

海潮机械 2023-08-18 16:08 编辑:admin 78阅读

一、建筑工程通用规范?

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2、《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

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5、《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7、《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8、《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9、《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二、建筑工程规范的定义

工程规范是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如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三、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规范?

4.1.1 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1.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1.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1.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1.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4.1.11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4.1.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四、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需要遵守规范。因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是保证工程品质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一定要按照规范进行。规范的制定可以让见证取样的过程更加系统化,让每个步骤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规范还可以提高见证取样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其建造效率。此外,对于见证取样规范,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同时,规范还需要严格执行,以保证工程品质和安全。

五、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范?

一、一般行为规范: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梯子必须有防滑措施,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进行高空作业人员,严禁高空作业。另外,配齐相关安全保护装备,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3、所有用电装置、机具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4、氧气、乙炔气等必须远离火源,并应分开放置。氧气、乙炔气瓶严禁存放在宿舍内。

5、工作行灯电压不超过36V,灯具离地面高度底于2.4米等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

6、严禁酒后或身体不适者进入工地施工。

7、所有施工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安全施工规范措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施工规定。

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措施和人身防护品,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空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梯子、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完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拆除或加以固定,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并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通道板和登高工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雨天、雪天进行露天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于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防雷设施,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后,均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

7、临边作业、洞口是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场合,施工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8、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用具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梯子不得缺档并梯脚应有防滑措施、施工架板两头固定、安全带及挂钩完好无破损,不符和要求的严禁使用。

9、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应注意所处位置的可靠性,不得在正在安装的管道上行走、站立或停靠。

10、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使用过程中不得摇晃。

11、交叉作业中应密切配合,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进行,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物件之外,不符和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2、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13、登高焊割作业应根据作业高度及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范围,一般在地面周围10米内为危险区,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及停留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有转人监护,作业场所必须有消防器材。

14、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戴好符合规定的安全帽,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长度不超过2米,安全带上的安全绳的挂钩应牢靠。

15、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应小于60°,上下应放置牢靠,不准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

16、登高作业时,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及钢丝绳等混绞在一起、或缠在焊工身上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17、焊割作业结束后,应整理好工具及物件,防止坠落伤人。此外还必须检查工作地及下方地面是否留有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建筑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2、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5、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七、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及验收规范等,设计到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大型管道工程等工程的验收,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根本的保障了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五)《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六)《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十)《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

  (十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十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十六)《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十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十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十九)《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二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二、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三、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渤海防设施已按设地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

  (三)竣工验收依据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八、做设计师的职业规范?

平面设计师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公司日常宣传、策划设计制作、公司展览会议布置;

2、广告平面设计、制作及其它图文处理;企业宣传资料的设计、制作与创新。

3、协助其他部门人员对设计及美学方面的工作顺利完成;

4、协助网页设计人员对公司网站风格的把握,色调搭配,布局合理性,图片整理、企业徽标处理等等;

5、公司其他设计文件的使用,修改、数码照相处理、公司市场活动宣传品配合;

6、建立规范以保持设计执行高品质、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标准;

7、按照现有规范及组织实际状况,确定并执行质量和安全标准;

8、负责设计控制的执行和维护,不断改进设计水平,以达到公司日益发展的要求。

九、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场所内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储、堆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十、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范?

冬期施工起始日期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1997)"的规定,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高于5℃ 时解除冬期施工。起止日期可经实测确定,也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统一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