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211 2024-06-26 19:06

一、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小区内进行管网和景观工程方面的施工承揽合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小区建设与改造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小区的道路、排水系统以及景观绿化等方面的施工工作则托付给了专业的承包商。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对于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 项目概况

合同应明确小区管网景观工程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的位置、规模、面积、设计要求等,为施工方提供必要的工程参数和指导,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 工程进度和交付时间

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重要节点的进度要求。施工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3. 施工质量标准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小区管网景观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基本要求、验收标准、使用寿命等。这有助于双方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减少纠纷发生。

4. 施工费用和付款方式

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和付款方式。双方应就施工费用、首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方面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确保费用支付的透明和有序。

5. 材料和设备供应

合同应明确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同时应明确供货时间、货运方式、交货验收等细节,以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6. 变更和索赔

合同应制定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的程序、原则和索赔的条件、方式。当项目需要变更时,应及时与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7. 现场管理与安全措施

合同应明确施工方的现场管理责任,包括材料堆放、施工区域划定、安全设施等。双方应共同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8.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若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同时应注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数额。

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确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一般可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小区管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供水管网和管网区别?

供水管网和管网的区别是供水管网是单一的含义就是指供水用的。管网的含意较广。

我们居民吃的水是由自来水公司用地下管道供到各户,这种纵横交错的地下供水管道称供水管网。

那么地下自来水,供热公司的供热管道,还有环保铺设的下水管道等统称管网。

三、供水管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水计划相协。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特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

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

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滥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1: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3: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5: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连接处采取必要地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广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罚则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

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网供水是指什么?

供水工程中向用户输水和配水的管道系统,又称给水管网。它包括输水管渠、配水管网、加压泵站、水塔、水池和管网附属设施等。

从水源地到水厂的管渠只起输水作用,称输水管网;自水厂出来的管道称配水管网。

配水管网中主要起输水作用的管道称干管,从干管分出起配水作用的管道称支管,从支管接通用户的称用户支管。

五、管网工程施工方案?

是指对管网工程进行施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的规划和安排。

以下是一般的管网工程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前期准备:包括施工场地的选择、土方开挖、地质勘察、材料采购、施工队伍组建等。

2. 施工方案设计: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管网的布置、埋设深度、施工方法等。

3. 施工准备:包括施工人员的培训、施工设备的调试和检查、材料的验收等。

4. 开挖与埋设: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和管道的埋设,包括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的使用。

5. 管道连接:将管道进行连接,包括焊接、螺纹连接、橡胶密封等方法。

6. 管道测试:对已连接的管道进行压力测试、泄漏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 管道保护:对已完成的管道进行保护措施,包括管道的涂层、防腐、防蚀等。

8. 管道安装: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管道的支架安装、阀门安装、附件安装等。

9. 管道试运行:对已安装的管道进行试运行,检查管道的流量、压力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 竣工验收:对已完成的管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1. 后期维护:对已完成的管网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管网的正常运行。

六、小区给水管网是必须两路供水吗?

新设计的小区给水管网,一般都设计有两路供水设置。这与回水系统没有任何关系。

小区两路供水的水源应由不同的外部供水系统提供,其目的是为了一路作为在线供水水源,另一路作为预留供水水源。同时也为了有利于外部供水系统停水检修时的切换,以保证小区的持续供水。

这样的设置与回水系统根本无关,对于小区的给水而言,并不需要设置回水系统。

七、供水管网试验规程?

压力需大于0.6MPA,并需达到工作压力的1.5倍。

给水管管道做水压试验时,先往水管慢慢注入水,把管道中的空气排除干净,管道注满之后,稳压一个小时左右,管道中的压力下降值没有超过0.6MPA,就表示水管工作压力足够。

给水管道试压标准要求:

1、应按前者执行,后者要求比前者高。    

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等级,例如0.64Mpa的时候,一般选用工作压力为1.0Mpa的管道    

3、干管试验压力与进户管不一样的,进户管一般工作压力是0.6Mpa的,而干管的压力等级一般高于0.6Mpa。

八、供水管网的归属?

供水管网属于一个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向城市市民供水需求的。管道输送给每个住户的。所以说供水管网自来水公司不归任何物业和。部门来管理。

九、供水管网压力标准?

您好,供水管网的压力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常见的供水管网压力标准包括:

1. 欧盟标准:欧盟对于自来水管网的压力标准规定为1.5-2.5巴。

2. 美国标准:美国环保署(EPA)规定,自来水管网的压力应该在40-80磅/平方英寸(PSI)之间。

3. 中国标准:中国自来水管网的压力标准为0.2-0.5兆帕(MPa),相当于2-5巴。

需要注意的是,供水管网的压力过高或过低都会对供水系统造成影响,过高的压力会造成管道破裂、漏水,过低的压力则会影响水的供应量和水质。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压力标准。

十、供水管网基本构件?

由引入管、给水管道、给水附件、配水设备、增压与贮水设备、计量仪表组成。各部分功能如下:

1、引入管:又称进户管,是从室外给水管网的接管点引至建筑物内的管道。

2、给水管道:用于输送和分配用水,即将引入管送来的给水输送给建筑物内各用水点的管道,包括水平干管、给水立管和支管。

3、给水附件:管道系统中调节水量、水压、控制水流方向、改善水质,以及关断水流便于管道、仪表和设备检修的各类阀门和设备。

4、配水设备: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终端用水点上的装置。

5、增压与贮水设备:包括升压设备和贮水设备。

6、计量设备:水表,包括分户水表和总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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