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机关、乡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按10元/人·月收取(由单位支付)。
(二)城区普通住宅居民10元/户·月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
1、宾馆、酒店按星级5元/床·月,普通宾馆、酒店3元/床·月,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收取。
2、餐饮业按10元/桌·月收取,低于5桌的按40元/户·月收取,高于30桌的按300元/户·月收取。
3、医疗机构按住院部4元/床·月,门诊部以营业面积1元/m2·年,诊所、医疗站1000元/个·年收取。
4、商铺如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酒吧、冷饮、娱乐、烧烤按经营场所面积2元/m2·月收取,其它(如建材、家俱、商场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元/m2·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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