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在学生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164 2024-09-11 06:17

一、深圳大学在学生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深圳大学最大的魅力是长在深圳,长在春天的故事里,长在中国改革开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办学37年来,深圳大学以“创新创业”为特色,伴随着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成长,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它将敢闯爱创,改革创新的基因融入到自身发展中。深圳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鲜明,先后被评为“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深圳市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深港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2016年9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圳大学: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五个转变”》为题,单篇推介了深圳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经验和作法,经中央有关领导签发,以《教育体制改革简报》形式,印发全国。

深圳大学非常重视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在就业指导上:学校建立了从新生入学到毕业生就业的全程化生涯发展与职业指导体系,通过课程教学、讲座竞赛、团队辅导、个性化咨询等多种手段,帮助学生建立职业生涯规划理念,掌握进入职场的求职技巧。校园招聘上:学校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珠三角”优良的就业环境,定期举办各种线上和线下的校园招聘,各行各业的知名企业纷纷来校招募人才,为深大毕业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和实习机会。

二、深圳无人机新政策:影响与挑战

引言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机遇。然而,无人机在隐私保护、空中交通管理与安全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无人机的使用,深圳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本文将介绍这些新政策,并探讨它们对无人机行业的影响与挑战。

背景介绍

深圳作为中国无人机技术与创新的重要基地,无人机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目前的无人机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包括飞行安全事故的增加、隐私泄露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决定推出一系列新政策,以建立更为规范和安全的无人机行业。

新政策概要

深圳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登记管理:无人机所有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无人机的登记,登记包括无人机的所有者信息、机型信息等。
  • 空域管理:无人机飞行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包括禁飞区域的划定、飞行高度限制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 技术规范:无人机需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包括飞行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等。
  • 隐私保护:无人机被禁止用于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如监视、拍摄等。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影响与挑战

深圳无人机新政策的出台,对无人机行业产生了诸多影响和挑战。

首先,这些新政策将导致无人机行业的整体规范与安全水平提高。通过强制登记和技术规范要求,无人机的飞行会更加有序,减少飞行事故的发生。

其次,新政策将对无人机行业的发展速度产生一定影响。在加强空域管理的同时,会给部分无人机应用场景带来限制,如航拍、快递等。同时,对于相关企业和从业者而言,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遵守政策和规定,增加了运营成本。

另外,无人机行业也面临着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虽然新政策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使用无人机侵犯他人隐私,但要想确保所有从业者的遵守以及监督执行仍是一大难题。

最后,深圳无人机新政策的出台对其他城市的无人机管理也会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其经验和作法将为其他城市建立自己的无人机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结语

深圳无人机新政策的出台是对无人机行业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回应,旨在推动无人机行业发展的规范化和安全化。虽然这些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无人机行业带来了挑战,但也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深圳的做法将为其他城市无人机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经验与借鉴,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深圳无人机新政策,您对无人机行业现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本文能为广大读者带来帮助。

三、农民创业得到政策支持?

农民创业,得到政府支持是肯定的。

现在国家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只要是返乡创业的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首先是小微企业的扶持,只要农民成功申办小微企业,政府就马上就有5万元无偿补贴,另外还有15万无息贷款扶持、15万的税收免征及10万元的低息贷款扶持,俗称“三个十五万”。

另外就算不是小微企业,只是个人进行种植或养殖,只要规模达到补贴要求(例如养鸡达到5000羽)就能得到相应的创业补贴。

现在国家对农村及农民的扶持政策有很多,如果想回乡创业,现在正是黄金时期,有创业打算的赶紧抓住机遇吧!

四、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五、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义?

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政治、经济、战略意义,必须保护、扶持。

首先,民以食为天,“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美国战略家、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经说过:“谁控制了石油,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就控制了人类;谁控制了货币,就控制了全球经济”。可以说保证粮食安全就保证了国家安全。其次,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直接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农业稳则经济稳。第三,农业关乎国计民生,“米袋子”、“菜篮子”、“奶瓶子”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二、农业是弱势产业,需要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对农业都有补贴等保护措施。

一是农业处于产业链低端,农业产品附加值低,导致农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严治强,需要外部补充。长期以来,尽管国家对农业进行了大量投入,但总体上农业的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水利、灌溉、交通、通信等方面“欠账”较多,亟待提升。二是农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回报低的特点,单纯依靠市场行为难以实现农业的根本转变。三是农业对自然依赖度高,防灾减灾任务艰巨。

三、农业曾经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工业体系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需要反哺。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建国初期主要是依靠工、农业“剪刀差”完成了工业积累,构建起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国防体系,可以说对农业亏欠太多。目前,国家强大了,理应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对农业进行补偿性支持。

四、缩小贫富差距、消除城乡差别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看到,我国城乡差别依然很大,城市居民与农民的收入差距也不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缩小贫富差距,必须消除城乡差别,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

五、实现共同富裕即是人民愿望,更是党的奋斗宗旨和目标。

城市居民要过富裕日子,农村的农民同样也需要幸福生活,人民的希望就是党奋斗的目标。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是党的宗旨目标。增加对农业农民的的投入和扶持是全体人民的期望。

六、当前形势下扩大内需的要求也必须对农业农村加大投资和扶持力度。

六、支持国家政策的句子?

英姿飒爽脚步铿,练就一身好本领,舍死忘生为太平,保家卫国铸忠魂。参军这是一件光荣事,恭祝报效祖国获勋章。

男儿去当兵,越活越年轻,男儿进军营,卫国保安宁,男儿去参军,一颗赤子心,意气风发到军营,报效祖国建功名,神州行,我看行!

衷心祝愿每一位母亲:愿您包含心血的每一丝期盼都得以实现,愿您的谆谆教诲及潜以默化的影响伴随优秀的儿女在祖国遍地绽放!

八年抗战,证明了中国人的力量;四年解放,验证了中国人的坚强;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这是中国人民的曙光!七月一日建党节,祝福我们的祖国,我们的党!

善待朋友须热心,与人为善朋友多。互敬互爱敬爱人,真心实意扶贫弱。百善首孝爱父母,诚心诚意美生活。谦恭虚己乐敬业,赤子丹心爱祖国。

十月怀胎诞生鲜活的生命,十年血雨建立伟大的祖国。那年十月,繁花簇锦。战火的硝烟,还未完全消散。顽固的敌人,还在苟延残喘。百万解放军,砸碎了世界的疑问。饱受欺凌的民族,风雨飘摇了百年,最后能够休养生息。向伟大的祖国致敬,爱祖国是最美的国庆!

、我要感谢祖国妈妈,感谢祖国给予我的一切的一切,在那里我想用一段歌词来表达我此时最想说的话,“感恩的心,感谢有你,伴我一生,让我有勇气做我自我;感恩的心,感谢命运,花开花落,我一样会珍惜……”。

用青春守卫边疆,无怨无悔;用热血奉献自我,任劳任怨;用钢枪保卫祖国,可歌可泣;用行动服务人民,全心全意。八一建军节,向伟大的人民子弟兵致敬!

如果说儿童是祖国的期望,你就是祖国的此刻;如果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你就是盛开的鲜花。这天六一儿童节,祝你这个祖国此刻的鲜花开心快乐!

建党节到,把党歌颂,党历苦难,度过逆境,奋战敌人,只为祖国,只为人民,创造明天,迎接完美,帮民致富,带民创业,幸福生活,永远护航,祝党完美,永远辉煌。

有一段历史叫沧海桑田,有一种挣扎叫奋起抗争,有一种精神叫前仆后继,有一种执着叫万众一心,有一种胜利叫中华崛起。门回归纪念日,有一种祝福,叫祖国万岁。

殖民统治四百年,多少酸楚在心间。如今回归十三载,全民欢唱艳阳天。一国两制政策好,澳人治澳喜开颜。社会和谐生活美,经济腾飞大发展。又逢澳门回归日,祝愿祖国繁荣民心安,澳门辉煌创明天!

又是一年征兵时,又是一年送别时,有不舍,也有骄傲,不舍是你的离去,骄傲是你要成为一名军人,要去保卫国家,要为国家争光,在那里,期望你发奋奋

七、生物活性陶瓷的政策支持?

1.

加快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立足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快形成先进陶瓷产业“双核多点”的发展布局。努力打造陶瓷产业双核集聚,区域多点集聚,实现特色陶瓷产业集聚发展。

2.

加大优质企业扶持力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对重大项目、首次入围“制造业百强企业”、首次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3.

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单位、企业作用,加快推进建设政产学研协同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建成“一室三中心”。对平台建设成绩突出的,获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培育认定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并给予资金支持。

4.

加快提升产业开放发展水平。推动陶瓷企业与“一带一路”沿

八、探索无人机市场:成都市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无人机产业发展

背景介绍

无人机技术作为一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新兴技术,其在农业、物流、航拍等领域展示出了巨大的潜力。2019年,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无人机市场之一,无人机产业开始蓬勃发展,成为各地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成都市政府出台支持无人机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了推动成都市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成都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无人机企业的研发和创新。
  • 建设无人机创新基地,为无人机企业提供研发、测试和示范的场地。
  • 加大无人机产业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市场知名度。
  • 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无人机的规范使用。
  • 培训和引进无人机相关人才,提升无人机产业的整体水平。

成都市无人机产业的前景分析

成都市政府出台的这些支持政策为成都市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将为成都市带来创新、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长。
  • 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将提升农业、物流、航拍等领域的效率和质量。
  • 良好的无人机产业环境将吸引无人机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入驻和发展。
  • 成都市在无人机领域的发展将提高整个中西部地区的无人机产业水平。

结语

成都市政府的支持政策为无人机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都市作为无人机产业的重点发展城市,将为无人机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提供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机遇。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通过本文,您能更好地了解成都市关于无人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前景,同时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九、上海反深圳的政策?

入深(上海高风险14天隔离自费)

1.高风险地区来(返)深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前7天每天一检,第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包括上海全域及高风险地区。

2.中风险地区来(返)深人员,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及参照管理县(市、区)来(返)深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十、深圳创投政策:支持国有创投发展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作为中国创业创新的重要城市,一直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创投环境和政策支持,旨在推动国内外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作与发展。深圳市政府不仅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还专门针对国有创投进行了一系列的扶持,以推动国有企业在创新领域的发展。

深圳国有创投政策的重要性

深圳作为中国国内创投业务的核心地区之一,国有创投在深圳的发展举足轻重。国有创投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企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深圳支持国有创投发展的政策旨在打造更加开放、透明、便捷的投融资环境,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机会和资金支持。

深圳支持国有创投发展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国有创投的具体政策,以吸引更多国有企业参与创投活动,激发其创新创业热情。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 设立专门的创投引导基金,为国有企业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
  • 建立国有创投联盟,促进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 设立创投孵化基地,为国有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创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支持服务。
  • 推动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鼓励国有企业与创新型企业、创业团队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成长。

深圳国有创投发展的成效

深圳市政府的支持和政策举措得到了国有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国有创投在深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投活动,不断增加创新创业项目投资,助力了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同时,深圳的国有创投也在创业项目选择、资源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总结

深圳市政府支持国有创投发展的政策举措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和资金支持,推动了深圳创投业务的繁荣发展。国有创投在深圳的发展成果也为其他地区的创投业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相信在深圳市政府的持续支持下,国有创投将继续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您对深圳支持国有创投发展的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同时也能够对国有创投发展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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