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纺织商会(澳门国际品牌企业商会)

海潮机械 2022-12-21 05:57 编辑:admin 150阅读

1. 澳门国际品牌企业商会

马志成是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

马志成,1952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研究员职称。1978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无线电系。曾任北京工业大学副系主任、科技开发管理部主任、科技处长、校长助理。2001年11月任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

  马志成长期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主讲《模拟电子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电子技术基础》等课程;参与科学研究课题11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中国高等教育》《北京教育研究》、SCI、及各年会论文集发表论文多篇;著作及专著3本。曾获北京市政府颁发《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北京工业大学颁发《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并获得北京市“爱国立功标兵”“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曾被推选为中共北京市第八届代表大会代表。

2. 澳门国际品牌企业商会会长

澳门科技大学成立于2000年,隶属于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是澳门回归中国后成立的第一所私立大学,也是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规模最大的大学。2009年美国《时代周刊》评选大中华区100名校排名第36位。

澳门科技大学门士廖泽云创办,廖泽云,福建永定人,1950出生于中国香港新界。英国文学士及工商管理博士。廖泽云为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创办人之一,澳门科技大学校董会主席,澳门中国总商会副会长,澳门康泽集团及广州市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董事长。2019年荣获澳门特区金莲花荣誉勋章。

3. 澳门中华总商会

挺好的,知名度很高。

谢利源为澳门著名百年珠宝品牌,创自清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已有一百五十多年历史,为大中华地区历史最悠久的珠宝品牌之一。

品牌始创人谢瑜堂先生百多年前于澳门开设第一中间谢利源,售卖自己打造的精巧首饰。二十世纪初,两名儿子先后加入工作,生意迅速发展,当时谢利源在澳门以至邻近地区已赫赫有名,以手工好、品质优驰名,吸引不少商贾及名人光顾。 谢利源另设联营品牌,有包括年青路线的“利源轩”,以及时尚高端之“谢利源珠宝O'Che 1867”。 

多年来,谢利源曾获得不少品牌荣誉,包括2017年澳门商务大奖最具价值品牌金奖;2019年被评定为“澳门特色老店”之一。同年被选为“澳门小姐竞选”大会指定后冠赞助商及制造商。谢利源现为澳门中华总商会以及澳门金业同业公会会员。

4. 澳门会展产业联合商会

狭义的会展是指会议和展览活动。

是指把人们平时不易看到的东西,在一个特定时间、公开的地点向公众集中公开展示,为人们需要看到的新信息、新产品、新技术,提供会议、交易洽谈等场所,通过展示达到产品、服务、信息交流的社会形式。

广义的会展,国际上通常是指MICEE

M(Meeting):会议,主要指公司会议,专业型会议,学术会议

I(Incentive Tour): 奖励旅游,专指以激励、奖励特定对象为目的而进行的旅游活动。

C(Convention):大型会议,主要指政府、协会、社团组织的会议、论坛等

E(Exhibition / Exposition):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

E(Events):大型节事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会展所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像群众集会、体育比赛、宗教活动、文艺演出、音乐会、娱乐活动,纪念活动,学术大会等都被纳入到会展活动范围内。

像大家比较熟悉的世博会、达沃斯论坛、广交会、进博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哈尔滨的中俄博览会都是会展活动的常见形式。

会展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由于会展业汇聚大量的人流、物流及信息流,尤其是承办大型的展会或者比赛,还需要进行配套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可以很快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当地旅游、物流、广告、交通、建筑等相关产业发展。所以会展产业的发展特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

世界上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是德国、英国、美国,亚洲的新加坡、澳门、日本也是会展业比较青睐的国家和地区。

国内会展业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其中又以上海最为繁荣。

据最新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展览馆数量达到173个,共举办经贸展览3547个(仅包括展览),展览面积达13048万平米。

5. 澳门国际品牌企业商会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四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公开。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为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经国家批准设立,对外商投资实行更加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试验证明成熟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款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第十六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融资,有关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的外商投资指引。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编制本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指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编制相应的外商投资指引。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数据信息、办事指南以及投资环境分析等内容。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照中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后,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公开履行职责信息的,不得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应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可以享有的优惠措施、便利条件等作出的承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政策承诺。政策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以下称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问题,协调完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投诉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投诉工作机制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制应当按照高效、便利、畅通的原则,完善工作规则、投诉渠道,并制定投诉指南。投诉工作机制的组成和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投诉渠道和投诉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投诉工作机制应当分析、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保障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设立合伙企业方式在该领域进行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负面清单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前款所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对外国投资者增加许可条件或者适用更严格的许可条件,不得增加审核环节、审核材料以及提出其他额外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审核其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第三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明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流程,加强对投资信息报送的指导。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以及报告的频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尽可能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确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以及报告的频次,应当充分听取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将相关情形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对外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变更手续的具体流程等。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 澳门品牌创新协会

bmeg中国中高档男装品牌。bmeg品牌于1980由香港几位著名的设计师创立,以生产高级的男装成衣为主,凭着设计创新、选料和工艺要求严谨,在香港、澳门及东南亚等地区受到人们的欢迎。1998年,bmeg品牌正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bmeg带给大家的就是一种坦然的、自在的着装方式,在它的面前,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是平等的、自信的、不再矫揉造作的,它几乎是休闲潮流最准确的诠释。

7. 澳门世界华人企业家联合会

金盛集团董事长王华,拥有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MBA学位。现任金盛集团创始人、董事局主席,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

先后荣获“新长征突击手”、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十佳新宁商”等殊荣。

8. 澳门跨境电子商务商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进入香港市场、1989年进入澳门市场。30多年来,港澳市场一直是中国土木所属重要市场之一,先后投资承揽实施了190多个地产和工程项目。形成了以工程承包为主,地产物业、劳务中介为补充的多元化经营格局,并不断向桥梁、填海、轻轨、市政、水利等多个领域拓展。2018年11月,经批准成立中土港澳分公司,统筹协调和管理港澳地区资源和业务。

中土港澳分公司本着“根植港澳,融入湾区,共享机遇,服务社会”的新发展理念,未来将充分发挥港澳“一国两制”、“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独特优势,以及自身“港澳一体化经营”、“内外协同发展”的特色优秀,积极践行“海外优先”和“1+N”战略,努力打造市场布局合理、业务板块协调、管理科学高效的国际化平台公司。

工程承包

近二十年来,港澳公司从澳门莲花大桥启始,成功承揽实施了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计咨询等多个项目,如澳门关闸新边检大楼建造及扩建工程、澳门熊猫馆建造工程、澳门跨境工业区工业大厦设计连建造工程、澳门南湾湖A12号地段湖畔名门建造工程、澳门新城填海区E1区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莲花大桥(澳门段)建造工程、重建沙梨头街市工程等。

企业荣誉

公司及所承建工程,在过去几年间,相继获得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荣誉。其中: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境外工程)鲁班奖一项、中国钢结构金奖二项、中施企协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中施企协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第一届澳门特区优质土木建筑工程与结构奖、ENR教育/研究组别最佳项目奖等。

社会责任

中土港澳分公司在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澳门中国企业协会、澳门水利与工程学会、澳门建造商会等社团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公益、环保等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