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不好办理。
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还需要办理一个环评审批,环保局备案,提供设备技术数据,被认可。技术监督局的检查通过,环保局环评和安监局通过才行。
沥青搅拌站,也可称为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指用于批量生产沥青混凝土的成套设备。
2. 沥青搅拌站环保改造
1. 按照润滑一览表对设备润滑。
2. 振动筛按维修说明书检查。
3. 检查气路管道是否泄漏。
4.大粒径溢出管道的堵塞情况。
5. 控制室的尘埃,过多的尘埃将影响电气设备。
6. 停用设备后,将拌缸的放料门清洁干净。
7.检查并拧紧所有的螺栓和螺母。
8. 检查螺旋输送机轴封润滑和必要的校准。
9. 经观察孔检查搅拌驱动齿轮润滑情况,适当添加润滑油。 每星期检查(每50-60小时) 1. 按照润滑一览表润滑设备。 2. 检查所有输送机皮带的磨损和损坏情况,必要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3.叶片时搅拌缸驱动装置,检查齿轮箱油位,必要时注入相应的润滑油。 4. 检查所有V型皮带驱动装置的张紧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 5.检查热料提升机斗螺栓的紧固情况,移动调整栅板便于热骨料进入筛箱内。 6. 检查热料提升机的链条和头、尾轴链轮或主动轮,必要时进行更换。 7.检查引风机是否有灰尘堵塞--过多的灰尘可导致激烈的振动和不正常的轴承磨损。 8. 检查所有齿轮箱,当需要时及时添加说明书推荐的润滑油。 9.检查拉力传感器的连接部位和附件。
10. 检查筛网的紧固和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更换。
11.检查进料斗断料开关的间隙(如果安装的情况下)。
12. 检查所有钢丝绳的脱丝和磨损情况,检查顶位限制开关和接近开关。
13.检查石粉称量斗出口的清洁情况。
14. 矿料小车驱动轴承的润滑(如果安装的情况下),卷扬机齿轮和矿车门的轴承。
15.一级除尘器止回阀的归位情况。
16.干燥筒内部刮料板磨损情况,干燥筒驱动链条绞接、销子、莲轮(链条驱动),干燥筒的驱动轮联轴器、支撑轮和止推轮的调节和磨损(摩擦驱动)。
17.搅拌缸叶片、拌臂、轴封的磨损,必要时进行调整或更换。
18. 沥青喷雾管的堵塞情况(自流式检查门的密封情况)
19.检查气路系统润滑杯中的油液面,需要时加满。 每月检查保养(每200-250运转小时) 1. 按照润滑一览表润滑设备。 2. 检查热料提升机的链条、料斗、链轮的紧固和磨损情况。 3.重新更换粉料螺旋输送机的密封填料。 4. 清洁引风机叶轮,检查是否锈蚀,检查底脚螺栓的紧固情况。 5.检测测温仪的磨损情况(如果安装的情况下) 6. 热骨料仓料位指示器装置的磨损情况。 7.用精度高的温度指示器来监测现场的测温仪和热电偶的准确度。 8.检查干燥筒刮料板,更换磨损严重的刮料板。 9.按照燃烧器的操作说明书来检查燃烧器。 10. 检查沥青三通阀门的泄漏情况。
3. 沥青拌合站环评报告
移动式沥青搅拌站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按道路运输可以允许尺寸设计设计成几个可以拖行的单元,比如主楼,干燥加热,除尘,沥青。
2。具有快速安装,免基础的特点,一般可3-5天内完成组装具备施工条件。
3。由于受尺寸限制,因此胜场能力比较低,不会大于60吨每小时,而且连续生产能力不足,多用于局部小型施工。
4. 沥青搅拌站环境影响评价
对距离没有要求。
沥青混凝土从沥青拌合站拌制出来装车以后,只要到达工地摊铺时沥青混凝土的温度大于130度,同时沥青混凝土没有老化成团就是可以铺装的。
沥青混凝土只要保证温度的情况下,距离在50公里甚至60多公里拌制,只要铺装迅速,路上不出现堵车等影响时一般都可以满足设计要求。
5.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环保要求
1:人工清除表面砂浆;
2:用液化气喷枪沥青混泥土表面加热;
3:喷洒大于40%乳化沥青。
沥青路面是指在矿质材料中掺入路用沥青材料铺筑的各种类型的路面。沥青结合料提高了铺路用粒料抵抗行车和自然因素对路面损害的能力,使路面平整少尘、不透水、经久耐用。因此,沥青路面是道路建设中一种被最广泛采用的高级路面。
沥青路面的沥青类结构层本身,属于柔性路面范畴,但其基层除柔性材料外,也可采用刚性的水泥混凝土,或半刚性的水硬性材料。
扩展资料:
防止沥青路面受污染的方法:
1、施工时,操作人员要从严处理,并设专门监督人员采用切实有用的办法,谨防彩色沥青混合料的污染,确保施工时洁净规整的现场环境。悉数施工车辆均需清洁洁净,确保彩色沥青混合料不被污染。
2、已成型的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防止悉数施工车辆通行,和防止散落杂物污染路面。
3、已成型的彩色沥青路面不该在上面堆积砂浆、混凝土杂物,并在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接近施工时采用塑料掩盖的办法,防止施工时污染路面。
4、敞开交通。路面成型时混合料外表温度能够大于650C,阻止悉数机动、非机动车辆经过,即便低于650C或夏日高温气候,也阻止就地转死弯、急刹车。
6. 沥青搅拌站环保选址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845—2009),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
pan >第三条 我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本标准建设。
第二章 考场建设要求
第四条 考场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 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具有安防设备和人员、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
(一)设置咨询导办服务岗,配备急救人员和保安人员。
(二)配备应急电源,设置紧急出口或应急通道。
(三)停车区设置规范,标志标线齐全。
(四)候考区应当安装供候考人员等候的座椅,提供饮水机、茶水、急救药品、急救包、免费存包柜、充电器、便民伞、消防设施、免费WIFI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设备,播放设备的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
(五)设置监督专用视频窗口,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设置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考试工作纪律等公示栏。
第六条 科目一考场场地要求:
(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
(二)考试机位不少于30台(考位单位面积不少于2.0㎡)。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考台数量比不小于1: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5㎡;候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待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5㎡;计算机考室、登录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
第七条 科目二考场场地要求:
(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考试区域应当铺设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
(二)考场规模: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120亩,至少配备大中型客货车考试车10辆、小型客车考试车5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20万人次;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2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2万人次;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1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6万人次。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每小时考试数量比不小于1.5: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8㎡;候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4㎡;待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2㎡;监控室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1.5㎡。
第八条 科目三考场场地要求:
(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
(二)考场规模:大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至少配备大中型客货车考试车10辆、小型客车考试车5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30万人次;中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3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8万人次;小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3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2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2万人次。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每小时考试数量比不小于1.5: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8㎡;候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4㎡;待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2㎡;监控室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1.5㎡。
(四)考试路段应当包含双向4车道道路、双向2车道道路、有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常用标志标线、学校区域、公交车站、人行横道等内容。在不影响当地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大型车每条考试路线不低于10km,小型车每条考试路线不低于3km;每种车型考试路线设置不少于3条,并能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
(五)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指示标志,路段中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在通往考试路段的道路明显处,应当设置醒目的考试路线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式样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考试路段具有危险路段的地方,应当设置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考场名称、外观、标识必须规范,考场工作人员服装必须统一。
第十条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车辆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要求。
(一)选用总队规定的考试车型、喷涂统一的考试车图案及标识。
(二)夜间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灯箱、反光标识等发光、反光装置,车内应当配备供考试员和参考人员使用的反光背心。
第三章 音视频监控要求
第十一条 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的要求。
(一)考试车辆应当在内部安装音视频设备,前、后方须安装视频设备(车辆外部视频具体以科目二、科目三智能评判考场考试车安装情况为标准)。考试车辆运行前方视频应当能清晰反映车辆正前方半径50 m、角度45°扇形区域交通情况;车辆内部视频应当清晰反映驾驶、副驾驶区域及考生考试时操作情况,车辆内部音视频监控范围应当覆盖车辆内部车厢。
(二)所有摄像头应当采用高清摄像头,像素为960P-1080P(130-200万像素):分辨率为1280×960-1920×1080,图像帧率≥25-30帧/秒;支持双码流和音频对讲功能及nvif2.0/GB/T28181协议。所有摄像头均应当与总队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兼容,实现远程控制。
(三)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年以上;视频监管信号须采用专网上传总队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能够实时调取视频信号,保证同步监管需要。
(四)在候考区和考试路段的适当位置安装全景音视频摄像头。采用1080P:分辨率1920×1080,帧率≥30帧/秒,双流码。
(五)设置音视频监管系统和云台控制系统,监管重点点位(考场进门处、中心控制室、身份验证区和考区)的监控须全覆盖、无盲区;每个考试项目应当安装一个以上枪机(能反映考试项目全景,覆盖考试全过程)。
(六)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安装使用经公安部备案的智能评判考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