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却塔降噪影响冷却(冷却塔噪声标准)

海潮机械 2023-02-02 10:33 编辑:admin 110阅读

1. 冷却塔噪声标准

标准为三级65-55分贝,二级60-50分贝

降低冷却水塔噪音

1.加装一层消音棉,不至于产生噪音,同时还能起到过滤的作用.

2.把冷却塔电机主动轮更换,使其转速降低,但要把风扇角度调大.(使转速降低,但风量不变,以达到原来的冷却效果).

3.更换减速箱的轴承,使减速器在运行过程中更顺畅,同时不会产生轴承的磨擦声音.

4.在冷却塔出风口顶部安装消音屏,使噪音不传送到外面。

2. 冷却塔噪声标准规范

噪音主要是由于震动的产生的,闭式冷却塔的噪音主要几个方面:淋水声、风机风噪声音、水泵震动声音。闭式冷却塔噪音共振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可以设计到周围30-50米内,加消声瓦和隔声屏障后回到60-70dB,因此,闭式冷却塔的噪音影响是比较严重的。而解决噪音的办法主要有:阻断噪音传播、增加隔音棉、更换低转速的风机等方法。

1.闭式冷却塔降噪原理:

闭式冷却塔的噪音传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传播:空气、建筑体、大地,主要以空气传播为主。冷却塔的降噪原理就是阻断声波的传播途径,在冷却塔的周围增加声音屏障,声音遇到屏障的时候就会发生发生声音的反射,反射距离越大,声音就会逐渐减弱,经过多次的折射就会降低的声音的分贝。由于水噪声和风机、水泵声产生的噪音频波不相同,因此将屏障设置在冷却塔的声噪区以靠近冷却塔最好。

2.冷却塔降噪屏障选择:

闭式冷却塔降噪所需要的屏障,应该根据情况进行使用。比较常见的就是砖墙、玻璃钢和铝合金。砖墙以沙面设计,表面噪点比较多,可以将声音不同的角度的反射,并且砖墙的使用寿命是非常可靠的。铝合金和玻璃钢表面比较光滑,因此应该设计一定的弧形面。将声音最大程度的向下反射。漂浮式落水消能降噪装置主要由采用挤拉、注塑或热压成型的塑料件或玻璃钢件(受力件)构成。其材质特点是结构轻型、便于搬运、易于安装、防腐耐用。

3.风机和水泵降噪技巧:

风机和水泵也是产生噪音的主要地方。高速转动风机发出的风噪声非常大。如果是仅仅针对风机的噪音进行处理,可以使用提高风量、降低转速的方法来实现。提高风量,可以加大风机的页面弧面角度。如果预算比较充足,可以考虑直接更换大风叶低转速的风机来降低噪音。或者是在水泵和风机的风口安装消音屏,消音屏的降噪范围在20-30分贝。水泵可以在水泵的外面设计隔音棉,隔音棉能够非常有效的降低噪音,并且还不会影响水泵的散热。

如果闭式冷却塔设计在室外,那么主要就是以上的方法进行降噪,如果冷却塔设计在室内,可以对室内设计隔音处理。设计在室内,可以使用隔音涂料。

在设计闭式冷却塔降噪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冷却塔的通风散热情况,所设计的隔音屏障、隔音棉不能影响冷却塔的通风量。闭式冷却塔的淋水声的主要传播途径也是通过风机的风机进行传播,横流式冷却塔只有单侧的进风口,逆流式的冷却塔底部四周都会有进风格栅,淋水声音与风口进风形成对流,会降低噪音的传播

3. 冷却塔噪声标准范围

北京华冷冷却塔,噪音52分贝

4. 冷却塔噪声标准是多少

冷却塔型号KL-350 标准型 冷却循环水量 273.2m 进水温度/出水温度37/32 环境干球/湿球温度 31.5 /28 冷却能力 1,367,100kcal/h 噪音值 56.0dB(A) 16m处电源 380V/3P/50Hz

5. 冷却塔噪音环保规定是多少

风景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区环境噪声管理,控制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和来山游客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工业生产(旅游产品加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风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景区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适用区域范围按《风景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部门应逐步解决旅游产品加工区和生活区的合理布局问题,在确定建设规划时应当依照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设施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隔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防治或减轻环境噪声危害。

 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并统一规范金属、木材和石料切割、机动车辆修理等高噪声行业的布局,严禁在居住区内开办噪声超标的各类项目。

第六条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并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危害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旅游品加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产品加工并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标准。

 第十条在居民稠密地区和噪声环境敏感区不准新建有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对现有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进行限期治理、改造或搬迁。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使用固定的旅游品加工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必须向风景区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旅游品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及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风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工程的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在建筑施工打桩、锯板、拌料、破碎、振捣等作业时,必须落实防治措施,采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和有效作业方法,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建筑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进行作业五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明后,公告附近居民并亮证方可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对挖掘、破坏的路面要及时填补,保持路面平整,降低车辆行驶噪声。

第十七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并装置有效的排气消声器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喇叭,行车噪声必须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实施年度检验和送厂保养时,应将其噪声声级值作为检验项目,凡未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通行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区关于禁鸣喇叭的路段和时限的各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等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在车站等交通枢纽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必须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向风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和防治环境噪声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的扩音喇叭和广播传车。必须使用扩音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家用电器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危害。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进行住宅室内装修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一)“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旅游品加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工业(旅游品加工)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旅游品加工)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所产生的声音。

 (五)“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旅游品加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六)“噪声敏感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七)“昼间”为北京时间六点至二十二点;“夜间”为北京时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