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制造企业(锅炉生产企业)

海潮机械 2023-02-03 21:35 编辑:admin 80阅读

1. 锅炉生产企业

1、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哈尔滨锅炉厂有限公司

3、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4、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5、杭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6、武汉锅炉有限公司

7、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8、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

9、华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10、苏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2. 锅炉生产企业资质

一,锅炉制造厂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锅炉安装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三,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司炉证和《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

3. 锅炉生产企业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及纳税筹划全书

创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很好很不错。

创晖能源集团全称创晖能源(成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01日,位于四川成都,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品牌推广、市场营销、连锁加盟代理为一体的综合型实体产业科技型公司。

公司产品:新能源植物油厨房燃料、健池牌新型节能灶具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证书、产品质量检查报告。

公司产品新能源植物油和节能灶具应用广泛,适用于工业和商业以及民用,各大餐饮店,食堂,农家乐,坝坝宴,小吃,夜排挡等等,安装性能强,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4. 锅炉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什么

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低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 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 职能转变。

5. 锅炉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大纲由什么组织制定

锅炉证书分三级。根据TSG G6001-2009《锅炉安全管理考核大纲》第四条规定锅炉证书分为I、II、III级:

1、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6. 锅炉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管

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丁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周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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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

2.1装备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备验和发放工作,建正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2.2保供中心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修理(保养)、改造,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2.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3.1采购特种设各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过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4.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式工作由装备部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部门,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4.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装备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4.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装备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4.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生产部向技术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及时组织安装,装备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1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2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各作业区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作业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4每年12月组织各作业区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装备部。

5.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5.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装备部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5.5.2特种没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装备部。

六、定期检验

6.l装备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6.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的,由设备部或作业区进行整改,装备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6.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七、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7.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的向装备部、安全部报告。

7.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装备部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填报《事故调查报告表》。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8.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各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装备部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九、考核

9.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9.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