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环保检测新标准(家居环保检测新标准要求)

海潮机械 2023-01-17 16:09 编辑:admin 178阅读

1. 家居环保检测新标准要求

E0级环保标准,常用于家具、装修、装饰等甲醛含量的标准。E0、E1、E2都是指一个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环保标准,E0级环保标准,常用于家具、装修、装饰等甲醛含量。E0级甲醛释放量0.5mg/L ,E0板可直接用于室内板。E1级甲醛释放量1.5mg/L ,E1板可直接用于室内板。E2级甲醛释放量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2. 家居环保检测新标准要求是什么

一、甲醛释放量不同

1、欧标e1:“E1”是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甲醛释放量平均值小于1.5毫克/升。

2、国标e0:“E0”是指甲醛释放量平均值小于0.5毫克/升。

二、地位不同

1、欧标e1:e1级环保标准是国家强制性的健康标准,它是强制实行的“安全标准线”。

2、国标e0:E0级环保标准是国际至高健康标准。

三、特点不同

1、欧标e1:是欧洲国家根据人造板中游离甲醛含量来划分的,也是中国家居业中人造板材生产使用的标准。

2、国标e0:国内的E0标准专指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并不针对其它板材,消费者请仔细辨别。

3. 最新国内家居环保标准是

环保级别分为E0、E1、E2三个级别,E0为国际标准,是非常环保的;E1 为国家级标准;E2级一般只限室外使用。环保级别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数值上即E2≤5.0mg/L,E1≤1.5mg/L,E0≤0.5mg/L,也可以说是每升空气中甲醛的释放量。目前世界上只有芬兰、日本两国执行类似E0标准,符合该标准的家居产品是国际顶级环保产品。

4. 家居环保检测新标准要求有哪些

GB/T 18883是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国标推荐性标准,是一种指导性标准,是人居环境健康尺度,对建筑商、装修商、家具商没有约束力,GB50325是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是建筑、装修验收标准,对建筑商、装修商具有强制性,要求是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以后监测。

该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环保验收达标才能交工,严禁不达标房屋交付使用。GB50325标准宽一些,主要为了照顾开发商、建设单位。GB/T 18883更接近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因为人们在居室室内总的时间一般为8小时以上。测定结果更准确些,是以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为目的。这两个国家标准锦程仪器都支持

5. 家居建材环保标准

按照中国的环保标准,根据甲醛释放限量的概念,板材中的甲醛限量等级分成三个级别,即E2≤5.0mg/L,E1≤1.5mg/L,E0≤0.5mg/L。

板材达到E2级标准即可,即E2、E1和E0级板材都被可被称作环保板材,但是由于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现在市面上多见E1级甚至E0级板材。E0标准是允许板材中存在甲醛的,不过不能超过0.5mg/L,这是最高上限,下限应该是木材本身醛的最高含量,就是说下限是0.12mg/L。

板材是做成标准大小的扁平矩形建筑材料板,应用于建筑行业,用来作墙壁、天花板或地板的构件。也多指锻造、轧制或铸造而成的金属板。

划分为薄板、中板、厚板、特厚板、通常做成标准大小的扁平矩形建筑材料板。

6. 居家环境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提升。按照国家卫生城镇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农贸市场整治,规范公示市场基本信息,加强日常秩序和卫生管理;全面排查小餐饮店、食品小作坊、小理发店、小旅馆、小歌舞厅、小浴室和小网吧证照不全、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落实“三防”设施,规范消毒措施,提升卫生环境;对城市部分区域存在的违法张贴小广告、私搭乱建、线缆乱扯和车辆乱停等现象进行整治;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市内所有沟渠不得出现黑臭水体,所有污水进入污水管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居民生活污水规范排放。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提升行动,所有城市以上工作至少达到省级卫生城市相关标准要求。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卫生死角,确保无积存垃圾和乱堆乱放、乱泼乱倒等行为,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加大改厕力度,提高改厕质量,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落实各项病媒生物防制措施,2021年1月底前集中开展1次冬季灭鼠行动,6月底前集中开展1次清理蚊蝇孳生地活动和1次灭蚊蝇活动;进一步完善道路、绿化带、路灯等各类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村容村貌;健全排水设施,做到排水河道和沟渠无黑臭水体,路面平整无积水;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升。通过集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彻底根除“三大堆”现象,所有行政村全部按照省级卫生村标准进行建设。

(三)家居环境卫生清理。发动广大家庭整治家居环境,引导做到家居环境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厨房整洁干净,厕所清洁卫生,庭院内外无乱搭乱建,农村家庭家禽家畜圈养、圈舍整洁卫生等;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大力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做到家中无烟具,家庭成员不吸烟、不劝烟。

(四)单位公共卫生整洁。积极动员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在2021年春节前和6月底前开展两次大扫除活动,细化公共区域卫生大扫除分片包干方案,改善单位公共卫生环境;全面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烟,到2021年6月底各市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不低于80%、80%和90%。

(五)校园健康行为促进。各市持续开展“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活动,通过丰富多彩、贴近师生的方式普及健康知识;将校园爱国卫生工作与校园日常管理相结合,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校园清洁,不留卫生死角;加强健康行为教育,加大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结合爱国卫生月开展“除四害”活动,结合“全民营养周”、“全国爱眼日”等开展科普讲座;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配备充足卫生设施和用品,按照疫情常规化的要求储备疫情防控物资;积极创建健康学校。

(六)个人健康生活方式推广。2021年1月底前,各市要建立健康知识题库,广泛动员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知识大赛,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各市要出台卫生健康公约,广泛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出门戴口罩、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的卫生习惯,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推广看病网上预约,改变传统陋习,建立新文明习惯,助力疫情防控。

(七)“小手拉大手”活动推进。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三减(减盐、减油和减糖)、肥胖、近视干预为重点,以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目标,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少年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带动家长和家庭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普及文明健康理念,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7. 家庭环保检测标准

以下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2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7-2020) 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8-2020) 4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修改单 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修改单 6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修改单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修改单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一2020)》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 10 《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 -2020) 11

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 12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0)‍ 1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 14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72-2020)

环保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5、《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6、《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8、《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1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1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内容。

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5、《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2019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16、《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17、《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施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8、《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19、《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0、《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21、《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