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房产出现问题,意味着有形财产即时缩水,如何减少缩水率?思考可行性对策和寻找有效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牢牢把握一下四大要点,可令你节省投诉的成本,大大提高成功率。 要点一:保修期内外,投诉途径有别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信访办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业主,应该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提醒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的不同部位保修期也不同: 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门、窗安装密封,不出现翘裂,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不脱落,为2年; 5、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业主在了解了住宅不同部位的不同保修年限后,应知晓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外质量的不同管理部门及投诉接待机构。据该负责人介绍,住户入住后,属保修期内的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开发商若不及时实地查看,妥善处理,业主可进一步投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区分站。 超过保修期的,由住户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若不及时加以修复的,业主可投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屋质量管理处及投诉中心,各区房屋质量管理科及投诉中心。 投诉中心 地址 电 话市局 崂山西路201号 58881688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2001号 68764256 黄浦区 圆明园路43号 63215522 闵行区 莘潭路384号 64881740 卢湾区 瑞金二路48号 69619435 闸北区 天目中路168号 63254330 长宁区 武夷路234号 62267088 徐汇区 复兴中路1331号 64378285 虹口区 东体育会路359号 65533550 杨浦区 长阳路1561号 65434485 静安区 威海路590弄77号 62531044 普陀区 武宁路202弄50号 52900100 宝山区 淞滨路379号 56679388 嘉定县 嘉定镇金沙路64号 59536244 金山县 朱泾镇人民路310号 57311821 崇明县 城桥镇西门路81号 69619435 南汇区 惠南镇新华路16号 58007276 青浦县 青浦镇城中西路111号 59738411 奉贤县 南宁公路1号房地大厦 57182570 松江县 谷阳北路30号 57715914 要点二:装修房投诉,找房产商 以往的事实表明,投诉家庭装潢公司很少有人能得到解决,责任人互相推诿的家装公司比比皆是。而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现象的存在,70-80%的家庭装修公司不按规范装修,导致投诉率居高不下。 菜单式装修清单及选择款样是开发商提供的,第一责任人理所当然是开发商。开发商提供的菜单式装修房在安全、质量等方面尽管比自己请家装公司装修来得有保障,但也免不了一时的疏漏,投诉还是有可能存在。据该负责人介绍,凡被列入首批菜单式全装修房的住宅保修期为1年,可投诉市住宅局信访办。 要点三:上法院前先找权威部门鉴定 一旦业主碰到房屋质量问题,有权提出修复要求,其修复方案经由双方认可即可执行;涉及到赔偿问题的,根据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你若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话,千万别忘了找以下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如此才有证可查,有据有依,要知道这些部门出示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鉴定单位 地址 电话 市房屋测量检测站 复兴西路193号 64672661 市建科院房屋质量检测站 宛平南路75号 64872836 要点四:各部位质量保修不相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房屋质量保证期年限,同时提及保修的前提应是居住者正常使用。那么,如何判断正常与非正常,各大部位出现质量问题还真的各有异同。 (一)基础最终沉降量,多层高层有不同 关于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89)的有关规定取值。其中核心问题就是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计算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即多层住宅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200毫米,沉降差或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00-200毫米,沉降差或倾斜小于0.004-0.002的要求。 (二)屋面、卫生间和外墙面渗漏,依据“症状“诊断 屋面设施与现浇层之间的不同节点部位渗漏反映出三类现象,一是女儿墙和墙角部位温度应力裂缝造成墙角部位渗漏;二是现浇屋面的不均匀沉降裂缝造成条状渗漏;三是坡顶屋面浇捣缺陷造成局部渗漏。如果出现以上三处节点的渗漏现象,即可判断是施工疏忽所造成。 至于卫生间的渗漏“病症“则表现在沿墙根渗漏、墙面渗漏、落水管节点渗漏、上下水管管笼积水渗漏,浴缸底部积水渗漏。 外墙面如不采用保温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或未采用构造防水,设置等压结构等消除压差渗透动力,则很可能出现外墙渗漏,尤其是东山墙。 以上现象出现在保修期内,可投诉质检站;保修期外,可投诉房地局有关部门。另外,关于裂缝问题,应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根据一般构件的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裂缝的宽度小于等于0.3毫米。 (三)门窗出现翘裂也可投诉 除了外墙面渗漏属于可投诉范畴,另外,门窗节点施工一旦密封填充不实或洞口采用防水沙浆粉刷,使门窗出现翘裂,将导致窗框周围空腔积水,形成重力渗透,造成窗洞周围墙面渗水。 (四)其它投诉事项 如墙面、顶棚抹灰层的凋落肉眼能见得到。至于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方面的保修,可检查管线是否有剥落;冬天,注意从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消防管道流经的水是否冰冻,以此判断该管道的防冻措施;另外,如若给水管不采用镀锌钢管,可要求更换。 这是在上海,你可以在当地的网上查询投诉地点。
2.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1949年以前,旧上海的租界有,法租界,英租界,日租界,美租界,德租界以及公共租界。
黄浦区,就是外滩一带一直到人民广场,是以前的英美公共租界,以外滩为代表。
虹口区,是以前的日租界。
卢湾区和徐汇区,是以前的法租界,那时候还属于郊区,留下了很多别墅和幽静的马路。如复兴路,衡山路,新华路等等。
杨浦区,是德租界。
1845年11月29日,清政府苏松太兵备道宫慕久与英国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共同公布《上海土地章程》(也有称《上海租地章程》)(The Shanghai Land Regulations),设立上海英租界。此后,美租界、法租界相继辟设。1854年7月,英法美3国成立联合租界。1862年,法租界从联合租界中独立;1863年,英美租界正式合并为公共租界。 在租界中,外国人投资公用事业,兴学办报。租界当局负责市政建设,颁布一系列租界管理的行政法规。租界也成了中国人了解和学习西方文化的制度的一个窗口
3.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上海地基每年都是下沉的。以前由于人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所以不管是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还是人们的生活用水都大量取用地下水,造成上海地基每年较大幅度地下降,危害相当严重。最近几年在上海市政府的严格管理下,对地下水进行合理开采,使上海地基下沉已经很小}。
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上海中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也叫中汇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汇、中由控股是集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土壤修复为全产业链集团化公司;上海中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重组而成,创始于1990年10月,是一家以房产开发、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为核心产业集团;上海中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中由电力有限公司和上海帝景园林绿化公司、上海大地土壤修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建而成,创始于2013年,以专业经营电力配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管道工程、土壤修复工程的集团。
集团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大虹桥国际,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现有在册员工1000多名,各类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600多名,其中工程高、中级技术人员350多名,拥有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特许建造师及全国优秀建造师多名,住建部专业注册建造师百余名。
集团公司一直奉行强强联合、合作共赢的经营方针,打造建设工程全产业链的目标;充分利用集团雄厚的工程开发和管理实力,年施工产值50多亿元,集团利用房产开发设计优势,积极推行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已开发项目超150万平米,已交付了如浦江永锦苑、松江新松嘉园、松江佘北家园(秀雅苑、富雅苑、茗雅苑、丽雅苑)等63万多平米;目前在建的闵行华漕社区、松江南站大型社区等EPC总承包工程近100万平米,具有雄厚的总承包施工实力。
二家集团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专业特长,发挥集团的优势互补,与上海建工集团、上海机施集团、中建八局、中铁三局、中铁五局等国企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施工了上海地铁15号线、地铁17号线、地铁18号线、南通地铁1号线、2号线、西岸传媒港、金桥保障房项目、新时代机器人厂房、宝山顾村市政等诸多项目;并独立承建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园林绿化、电力设施、城市管道等工程。
公司以精细管理造就企业品质,以诚信经营树企业形象,承建施工的工程多次荣获上海市“白玉兰优质工程”、“浦江杯优质工程”、“市优质结构工程”、“市文明工地”、“市政金奖”、“钢结构金钢奖”等奖项,其中上海徐汇滨江、外滩四平路绿化、崇明中滨路、东滩大道、浦江郊野公园等绿化工程屡获市级优秀工程项目奖。公司荣获“全国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荣获“中国建筑业最具品牌价值十强企业”。
管理体系已获GB/T19001、GB/T50430、GB/T14001、GB/T18001四项管理体系整合认证。
多年来,二家集团上下艰苦创业谋发展,创建品牌树形象,奉行以质量取信业主、信誉赢得市场的原则,践行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基本方略,更好构筑集团价值观、发展观。
公司始终秉承“人才是企业的发展资本,创新是企业的生命之源”的企业内涵,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广纳贤才,为智慧赢造、生态修复领域的发展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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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2021年3月3日
第十四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拟表彰名单
1.中共福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中共福建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3.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4.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5.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6.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7.福建省统计局
8.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
10.福建日报社
11.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12.福建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13.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14.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福建省委员会
15.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16.中国电信福建公司
17.福建省地震局
18.福建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
19.中国民主促进会福建省委员会
20.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21.中国民主建国会福建省委员会
22.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
23.九三学社福建省委员会
2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5.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2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7.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9.中国民主同盟福建省委员会
30.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31.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32.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3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福州邮区中心局
34.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35.福建省福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36.福建人民艺术剧院
37.福建省交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38.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39.福建省杂技团(福州大戏院)
40.福建省地矿建设大队
41.中央储备粮福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4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43.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44.福建山水大酒店
45.福建省耕地保护中心
46.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航道管理站
47.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江阴港务管理站
48.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福建省地图技术中心)
49.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
50.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五五二台
51.福建教育电视台
52.福建省公路管理局路网应急保障中心
53.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54.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
55.福建省水利管理中心
56.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57.福建省煤田地质勘查院
58.福建省福州监狱
59.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60.福建省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61.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62.福建省福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63.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4.福建省气象宣传科普教育中心
65.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66.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 (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67.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68.福建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69.福建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70.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71.福建省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
72.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73.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74.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
75.福建省高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技术咨询中心、福建省高速公路达通检测有限公司)
76.福建高速中化石油有限公司
77.福建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78.福建省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
79.福建省闽江监狱
80.福建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81.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平潭港务管理站
82.福建省水土保持试验站
83.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航道管理站(含湄洲湾港引航站、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东吴港务管理站、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兴化湾港务管理站、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斗尾港务管理站、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秀屿港务管理站、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84.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福建分中心
85.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监测中心)
86.福建陆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87.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
88.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
89.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90.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
91.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92.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
93.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94.福建省高速公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
96.福建省溪源水库管理处
97.福建海洋职业技术学校
98.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
99.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100.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101.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
102.福建省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
103.福建省旅游信息中心
10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105.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106.福建省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
107.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08.福建省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
109.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10.福建省水产设计院
11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112.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113.福建中医院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11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技术中心
115.福建省离休干部休养所
116.福建省建设监察总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
117.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118.福建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119.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120.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态研究所
121.福建省仓山监狱
122.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123.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124.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125.福建省闽江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福建省司法戒毒医院)
126.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
127.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128.福建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129.福建省制图院
130.福建省艺术研究院
131.福建省水利厅预算执行中心
132.福建省实验闽剧院
133.福建省老年医院
13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35.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6.福建省港口发展中心电子口岸中心
137.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38.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
139.福建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140.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
141.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中心
142.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43.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144.生活·创造杂志社
145.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146.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147.福建省美术馆
148.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149.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50.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51.福建省测试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
152.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53.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站务分公司
154.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
155.福建省旅游宣传中心
156.福建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
157.福建省供水有限公司
158.冰心文学馆
159.福建省科技厅星火计划办公室
160.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161.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162.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闽江河口水文实验站
163.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164.福建省水利建设中心(福建省灌溉试验中心站)
165.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166.福建省人事人才研究所
167.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8.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169.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70.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中心
171.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中心
17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173.福建省福清监狱
174.福建省煤田地质岩土测试中心
175.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76.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177.福建省芳华越剧团
178.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179.福建省直象峰幼儿园
180.福建省民政学校
181.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182.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183.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184.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85.福建省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186.福建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187.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188.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189.福建省技工教育中心
190.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191.福建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192.福建省国家大气环境背景值武夷山监测站
193.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194.福建八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95.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19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
197.福建民俗博物馆
198.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199.福建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0.福州港引航站
201.福建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
202.福建省直汤井巷住宅管理中心
203.福建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204.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205.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福建省抗震防灾技术中心)
206.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
207.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208.福建日报社(报业集团)印务中心
209.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210.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2.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21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中央储备粮长乐直属库有限公司
215.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南站)
216.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217.福建省闽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18.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219.福建省新合作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茶叶公司)
220.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工作中心
221.福建省直屏山大院管理中心
22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
223.福建省直大营里住宅管理中心
224.福建省直鳌峰洲住宅管理中心
225.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226.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27.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
228.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资源研究所
229.福建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
230.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汽车修理分公司
23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32.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233.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234.海峡世纪(福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福建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23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36.福建省直华东路住宅管理中心
237.福建人民武装学校
238.福建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239.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240.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福州救助基地
241.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福建省青草药开发服务中心)
242.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4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244.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
245.福建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6.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哪个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实行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今天15时,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办信息交流会,预告了上海市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及相关情况。同时,上海发布土地竞价新规,竞拍最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
加大郊区轨交站点周边和五个新城宅地供应
今天,交流会以网络直播方式进行,介绍了上海市第一批住房用地集中出让安排及地块信息,并介绍了新的“限地价”交易竞价具体规则等。相关具体信息同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网发布。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决策部署,今年对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实施住宅用地集中出让。5月17日至20日,上海将发布2021年第一批住房用地集中出让公告。在正式发布第一批住宅用地出让公告前,通过本次交流会方式提前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鼓励理性参与土地交易,保持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预告第一批将集中出让住宅用地50幅左右、土地面积约250公顷。
上海首批50幅住宅用地将集中出让 最新“限价”竞价新规出炉
图说:首批集中出让宅地面积约250公顷
预告显示,上海市第二批住宅用地将在8-9月集中出让;第三批将在10-11月集中出让。据了解,上海市全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将持续增加,同时将进一步加大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五个新城供应力度。
土地限价竞价新规发布
本次预告内容还包括了商品住房用地(包括含商品住房用地的综合用地)出让的新限价竞价规则。
今年3月,上海市建委、上海市规资局、上海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实行限价竞价。
上海首批50幅住宅用地将集中出让 最新“限价”竞价新规出炉
图说:商品住宅用地实行限价竞价
第一批集中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将在上海市原有招挂复合出让、自有资金监管等土地规则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限价竞价规则。新竞价规则主要是:在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下,合理设定地块起始价格、中止价和最高报价。本批次最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竞价方式由原举牌竞价调整为“举牌竞价+一次性书面报价”,即先进行举牌竞价,举牌竞价未达到中止价的,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举牌竞价达到中止价时,交易转入一次书面报价。一次书面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报价,并以“最接近一次书面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新的竞价规则将“价高者得”调整为“限地价下的相对价高者得”,是上海市“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了上海市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工作,有利于促进上海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首批50幅住宅用地将集中出让 最新“限价”竞价新规出炉
图说:规范“同一申请人”概念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交易主体诚信自律、保障市场良性竞争,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预告内容中还包括了规范“同一申请人”概念、合理确定投资决策主体、加强出让履约监管等。
据了解,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在本次线上直播后,将在近期根据市场各主体的网上提问,统一发布书面解答和提示。大家可持续关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官网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