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中央储备直属仓储物流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其他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此外,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2.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专项债支持重点
是不可以的,因为专项债券是已经设置好了项目的,是不可以挪用到建筑垃圾收储项目上面的,专项债券是需要专款专用的
3.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二、质量管理
(一)品种。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适当储备小麦粉。
(二)质量。大米质量标准为GB1354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为GB1355特制二等及以上,卫生标准符合GB2715要求。
(三)包装。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包装物标准符合GB/T 17109要求。
(四)管理。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配齐必需的成品粮检验检测设备和具备资质的检化验人员,负责对所储备的成品粮质量和卫生状况开展日常检验和检查,随时保证储备的成品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储备的成品粮组织开展一次质量检查,由重庆市粮油质检站及万州区、永川区粮油质检站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成品粮储备进行抽检。根据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指定检验机构适时进行抽检。
三、储存管理
(一)储存条件。成品粮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储存成品粮的要求,仓内保持干净整洁,有防漏防潮、防鼠防雀、防虫和通风隔热措施,达到低温储存条件。
(二)储存资格。承担成品粮储备的企业必须取得储存资格,储存资格的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三)储存地点。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必须定点定位储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不得在同一库点混存;不得将一个计划批次的成品粮储备分库点储存。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
(四)库存管理。各承储企业储存的成品粮必须堆放整齐,留足通道,划定货位,便于启运。按品种、规格实行托盘堆垛,堆垛高度不超过3个托盘高度,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6m。堆垛整齐、牢靠,防止倾斜或倒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进行消毒,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落实到位后必须在仓门显著位置悬挂“SCC”(市级成品粮储备)、“QCC”(区级成品粮储备)、“XCC”(县级成品粮储备)性质标识牌;仓内划设堆垛线、标明分垛号,设置堆垛牌,堆垛牌上悬挂分垛账,分垛账的记录能真实反映好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动态情况。
(五)安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成品粮储备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持仓库完好。如果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4.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问题
仓储设施管理制度
仓房作为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主要用作储存粮油,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加强日常管理,对晒场、仓房的门窗、墙体,屋顶,屋架等部位要注意保护,仓库周围的排水系统要保证畅通,仓库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
对外租借仓库必须在出租合同中注明有关确保仓房安全条款。
要结合粮油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仓房、晒场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建立并保管好仓房建设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要随时加注说明
5.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上市公司
很好,淮南中隆粮油有限公司,2013年06月0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粮食仓储及物流,粮食、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婴幼儿乳粉),保健品、家具、机电设备、工矿配件、建材、橡塑制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网络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房地产经纪与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人力装卸搬运,代理国内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信息咨询。
6.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股票
农业类股票
内蒙古三主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包头市邦达兴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是以专业交易市场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1997年底,公司就已完成了钢材市场市场、物流市场的建设。
内蒙古三主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总资产1.2亿元,年燕麦生产加工能力4万吨,可实现年销售额10亿元,是全球唯一一家生产经营全胚芽燕麦米公司。集燕麦种源繁育,推广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专注于燕麦的深加工研究和市场运营。三主粮致力于解决粮食安全生产、应对西部生态危机、调整农牧业生产结构、助益城市人口饮食健康、带动农牧民脱贫增收、推动西部新农村和新牧区建设。内蒙古三主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四年的发展积累,八年的燕麦研究,取得了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解决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的成绩。公司开发生产了核心产品燕麦米和附属产品燕麦素,成为人们食疗养生的健康主粮。
7.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环保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
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
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
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
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
1/89
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
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
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
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 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