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区别
宠物食品如何进口
1、查准入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进口宠物食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进口宠物食品,首先需要了解相关产品是否进入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同时查询产品生产企业是否进入海关总署《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具体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l2、检疫审批进口宠物食品前,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得证书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其中宠物食品罐头(HS 编码为2309101000)不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检疫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可查看往期文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指南》。
3、申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外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
4、口岸查检货物进境后,海关人员实施现场查验、检验检疫,核查货证,进行标签检查、感官检查、必要时抽样实验室检测,严格查验、严格把关,经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准予通关放行。其他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进口销售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否则无法在国内市场销售。
2. 中国允许进口饲料原料与添加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3)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区别是
饲料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违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等等
4. 饲料添加剂进口所需资料
当然要生产批号。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5. 饲料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饲料级甜味剂是给动物吃的。食品级甜味剂是给人吃的。
甜味剂是指能赋予食品甜味的一类添加剂.它属于调味剂的一种,按其结构可分为4类:
(1) 糖类 白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等;
(2) 糖醇类 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乳糖醇和(异)麦芽糖醇等;
(3) 合成类 糖精、甜蜜素、天冬酰苯丙氨酸甲酯(apm)、乙酰磺胺酸钾等具有低热量、高甜度的特点;
(4) 天然物 甜味菊、甘草甜索、罗汉果苷等.热量低。
6. 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
一种或多种微量组分与稀释剂或载体的匀质混合物,称做添加剂预混料。它使微量组分均匀分布,降低其浓度,并要添加在浓缩饲料或全价饲料中去。预混料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同类添加剂预混料。由同一种类的多种(或单项)饲料添加剂配制而成的匀质混合物。
例如,由多种维生素配制而成的维生素添加剂预混料(也叫多维、复合维生素);由多种微量元素配制而成的微量元素添加剂预混料。
第二种是综合添加剂预混料。
是由不同种类的多种添加剂为原料制成的混合物,常包括维生素、微量元素、抗生素、防霉剂、抗氧化剂等。
对它所适用的全价配合饲料或浓缩料而言,已具备了要求的几乎所有活性成分的添加量,具有综合的添加效果。
具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饲料厂或养殖场可以购买添加剂原料,根据本身需要自行设计,生产各种添加剂预混料,以降低生产成本。
7. 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名单
需要按照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具体需要的资料如下:
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8.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非营养性添加剂主要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益生
素、酶制剂、酸化剂、中草药及植物提取成分、防霉剂、饲料调制和调质添加剂等。 非营养性添加剂 1. 药物饲料添加剂 : 抗生素、 驱虫保健剂 2. 饲用酶制剂 :营养性复合酶、植酸酶 3、益生素 4、中草药及植物提取成分 5、饲料酸化剂 6、饲料保存剂:防霉剂、抗氧化剂、霉菌吸附剂 7、饲料调制与调质剂:粘合剂 8、其它饲料添加剂:着色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