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在抗洪中的应用(无人机抗洪救灾典型)

海潮机械 2022-12-29 19:34 编辑:admin 282阅读

1. 无人机抗洪救灾典型

  深入灾区的“无人机”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灾后情况复杂,了解现场情况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现场勘测如果不及时更是会耽误大量的救援救灾时间。

  无人机的出现,解决了救灾援助现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的燃眉之急。

  大显身手的“机器人”

  近日,我国研制成功第一款防爆消防灭火机器人,这款机器人可在距离火源不到10米的区域进行灭火作业,一次可同时喷射5股近百米的高压水柱,其喷射流量可达手持消防水管的8-10倍。同时,针对罐体火源的泡沫灭火机器人也完成研制。

  机器人替代消防人员进入易燃易爆现场,这不仅能减少消防员危险,更可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故现场数据,提高抢险针对性。

  

  

2. 无人机抗洪救灾典型事例

结局是:

上虞曙光救援共有队员50名志愿者103名,主要有教师,医生,个体,退役军人等,职业的社会热爱公益人士组成!

我们秉承,防御,拯救,保护的原则进行社会救助活动!

目前共有装备和资产,并拥有专业救助车一辆,冲锋舟八艘,破拆装备一套,无人机和水下摄像头一套,潜水装备一套,专业激流救援装备六套,等价值五十万左右的救援装备

我们每个人都经过严格的培训,都拥有各类证书

经过我们的帮助让40多名老人走丢老人平安回家

我们参加过国际救援

我们作为政府的辅助,成功保障了上虞的国际马拉松赛,国际龙舟赛,国际赛艇赛和中美篮球对抗赛等重大赛事。

我们的水上安全教育走进校园企业系列讲座已经为20余所学校1000多名师生和杭州湾园区多所企业进行水上安全教育。

我们参加过浙江省2018年抗洪抢险演习

我们多次受到过浙江电视台,绍兴电视台,上虞电视台和绍兴晚报,绍兴日报,上虞日报,的媒体报道!

3. 无人机在抗震救灾中的应用

1.应急处突

当前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频发,对公安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置过程中,面对通信不畅、交通受阻等复杂条件,能否迅速、全面、准确地获取现场情况,是进行分析研判及展开针对行动的前提。通过无人机空中监控,能够迅速开展大范围的现场观察,具有实时监控人员聚集、流向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同时,无人机通过挂载高空喊话器、催泪瓦斯发射器等装置,可对现场聚集人员进行有效处置。

2.活动安保

利用警用无人机的高空视野广、监控范围大、视角灵活多变的特点,可对大型活动现场人员聚集区域进行监管。同时,通过人脸识别、自动跟踪等技术,可实现现场的有效管控。2016年12月广东河源国际马拉松赛,2017年4月广西柳州世界铁人三项赛,2017年4月武汉国际马拉松赛等均利用无人机作为现场安保手段之一。

3.侦查搜捕

无人机在空中的监视范围比地面更加宽阔,有利于扩展巡逻的覆盖范围。在现有巡逻模式下,无人机巡逻将成为一种重要执法模式,利用无人机可以事先明确地形,再对各关键部位部署警力,便于更好地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对于逃窜藏匿的不法人员,无人机也可以很快发现车辆和人员行踪,实现有效监控覆盖。即便在夜间,无人机也可以通过热成像、照明等进行有效追捕。目前新疆、江苏、湖南等地的公安部门已经将无人机应用于对当地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的搜捕工作中。

4.交通管理

无人机携带高清相机,可对城市道路的整体态势进行及时了解,同时在节假日期间,无人机可用于高速道路上对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无人机能够快速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拍照和记录。民警通过回传信息能够在处理事故时进行准确判断,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度,快速解决道路拥堵,还原道路通畅。

5.紧急救援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生产事故时,往往伴随交通阻断,人员及车辆难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群众求助、山林火情、湖面救助等警情时,通过无人机高空作业实时传输图像,对需要救助人员第一时间报警定位,并投递相关救生设备。

2017年8月,四川九寨沟发生地震后,四川电力公司配备4架无人机,协助其完成电力设备的维修工作,还配合公安等部门,侦查了受灾道路的受灾、断路情况。在2017年7月的湖南洪灾中,怀化媒体记者使用无人机定位到了一位因洪水受困长达两天的群众,并在无人机的指引下,救援军人成功将受困人员救了出来。今后无人机在类似的紧急救援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多。

4. 无人机地震救灾

1)环境监测

无人机可用于农作物生长情况监测;土壤墒情监测;海洋监测(海洋通道、毒品走私、碳氢化合物污染监测、救护的定位);城市安全监测及边防监测;工程建筑(如桥梁、大坝)的监测;输油管、天然气管道、悬挂电缆、铁路、高压线的监测;公路交通及危险品的运输监测等。

(2)应急救灾监测与评估

无人机可以承担长时间的枯燥监测任务,搭载高分辨率相机、热红外成像仪、激光扫描仪等载荷,用于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火情、雪崩、火山、飓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可执行危险性大的任务(如毒气和放射性污染区域),为灾害损失情况的精确评估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3)科学研究

在大气科学、海洋科学等地球科学领域,无人机可以搭载高光谱成像仪、湍流通量仪、激光雷达、气溶胶光谱仪、大气色谱仪、湿度计、温度廓线仪等多种环境探测设备,执行大范围、长时间的科学数据采集任务。

(4)反恐维稳

5. 无人机防洪

标       题: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

来       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铁路

公文种类:命令(令)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06日

发布日期:2020年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 陆 昊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水利部部长 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玉普2020年5月6日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旅客、托运人电子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关键时期的运输安全;

(二)高速铁路开通运营、重要设施设备运用状态、沿线外部环境等铁路运输安全关键环节;

(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报送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并加强督办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

相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规定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实施

6. 无人机抢险救灾

无人机不用到公安局备案,但飞行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7. 无人机防汛抗旱

山东汇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错。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奥体中路5006号科研楼5层。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现场管控及巡视系统、电力智能分析系统的技术咨询;智能化设备、安防设备、消防设备、防汛设备、智能机器人、无人机、检测设备、节能设备、储能设备、新能源设备、非专控通讯设备的技术服务、销售及租赁;电动汽车设施及充换电站的建设、维护、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售电;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无人机抗洪救灾典型案例

今年的抗洪救灾中,我们能看到救援人员奋力填沙包、涉水堵管涌等动人画面,而在这背后,还有一批科技含量十足的“神兵利器”。防汛机械化、信息化甚至智能化,增加了我们战胜洪水的“底气”。

风云四号“洞察先机”

风云四号气象卫星是我国首颗三轴稳定静止轨道气象卫星,整体性能达到甚至超过欧美最新一代同类卫星的水平,在汛情期间对水体面积和雨带变化做出了持续而精准的监测,为天气预报和抗洪抢险决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数据支持。

红外无人机“精准寻人”

7月9日下午5时许,吉安市峡江县6人被洪水围困。雨势越来越大,水位不断上升,被困人员所处的建筑已成“孤岛”,随时有被冲毁的危险。情况紧急,当地先后派出两支救援队前往救援。但由于洪水已漫过路面两三米深,且晚间视线受阻,救援队迟迟无法抵达,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指挥部渐渐与被困人员失去了联系,情况越来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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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红外线无人机成为搜救“强兵”,深入“孤岛”探测被困人员情况,并提供路面水情信息。凌晨4时,经无人机确认,受困人员全部安全。当地救援人员在红外线无人机遥控指引下,紧急制定救援方案和前进路线。7月10日凌晨5时36分,6名受困人员被成功解救。

今年的防汛抗洪过程中,搭载了可见光/红外双波段视频相机、大视场测绘相机、光学相机等不同传感器的无人机,盘旋在抗洪一线,为灾情研判、蓄滞洪区运用论证提供科学支撑。

“北斗预警”避免伤亡

刚完成全球组网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在防汛救灾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暴雨洪水不仅带来了洪涝灾害,也导致一些地区发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隐患大的区域,相关部门将安装载有北斗芯片的设备安装在山体土地上,山体哪怕出现很细微的位移,都会被侦测到并发出预警,从而避免人员伤亡的发生。

“智慧方舱”信息集成

在抗洪救灾前线,解放军信息方舱不但能以战时状态实时对救援分队发出行动指令,还可以综合多方天气、水文等信息对汛情进行研判。

东部战区陆军第71集团军某旅旅长付国涛说:“指挥抗洪就像指挥打仗一样,因为不知道哪里会出现新的情况,借助先进的通信手段和侦察手段,可以极大提高指挥效率。”

“双保险”保护官兵

科技装备和专业设备的运用,还体现在对救援人员的进一步保护。在江西九江江洲镇抢险现场,抗洪官兵除了身着救生衣,腰间还系了一条5厘米宽的气胀式救生腰带。

如果有人不慎落水,只需拉开充气阀门,储气罐中的高压气体会将气囊迅速充满,变成围在腰间的一个救生圈。

“变形金刚”动力舟桥

动力舟桥外观看起来和普通钢铁浮桥相似,作用与渡船类似,可以快速拼装与分解,能通过水路直接将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运至决口处,大大提升封堵作业效率。

北斗高精度地灾监测预警、风云四号气象卫星、大数据研判、红外无人机搜救……面对凶猛的洪水,越来越多高科技含量的抗洪“神器”正广泛运用到防汛抢险一线,改变了以往依靠人力肩挑背扛的“肉搏式”抗洪,高科技正在重新定义新时代抗洪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