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型无人机法律(无人机有关无人机的法律)

海潮机械 2023-01-01 17:54 编辑:admin 281阅读

1. 无人机有关无人机的法律

答:无人机伤人安照国家规定的来赔偿,因为无人机伤人负责放的人要负责,还要调查是否有登记,是否有飞无人机的证,无人机是否有合格证,通过申请,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需飞多长时间,得到批准,做好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无人机才能真正起飞。

2. 关于无人机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第十九条 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3. 无人机法律规定

使用无人机航拍限制规定:

1 实名登记你的无人机,并取得二维码贴在机身上。

2 如果在试点城市飞行,深圳或者海南,在大疆APP Dji Fly里面检查你要拍摄的目的地是什么区域。如果需要申报飞行线路,提前申报。

3 APP里面可以飞行的区域,最好实地确认当地市政是否允许飞行。

4 不要在容易引起误会地方起飞。

5 飞行的时候联网报送飞行动态。

6 城市里面飞行高度不要超过120米

4. 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

你的无人机属于哪一种

现在各种各样的无人机到底如何分类?据悉,条例的管理对象全面覆盖各类无人机,范围由250克以下至150公斤以上,包含民用、警用、军用等不同类别。条例明确,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而模型航空器的管理规则,今后由体育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结合重量、速度等因素,无人机又被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大类。

条例明确,除微型无人机外,凡是空机重量不超过4000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000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00千米,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都属于轻型无人机。据大疆无人机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无人机市场上约90%的产品都属于此类。

7月16日,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马铃薯种植基地,工作人员操作无人机给马铃薯喷药。新华社发(陈永刚 摄)

专家表示,细化分类的目的在于精细化管理,对小型及以上的产品加强监管,对普通群众最常使用的微型、轻型产品尽量放宽限制,管理兼顾开放。如条例明确,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

能在哪里飞,怎么飞

我国的空域均为管制类空域。因此,条例充分尊重现有的空域管理特点,在维持整体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120米、50米的安全高度进行了突破,向轻型无人机和微型无人机释放120米以下、50米以下的空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疏导了正常合理的飞行需求。

条例明确,除空中禁区、机场、军事禁区、危险区域等周边一定范围内,微型无人机无需批准可以在真空50米以下空域飞行,轻型无人机可以在真空120米以下空域飞行。

专家表示,民用无人机,特别是微型与轻型无人机的操作使用准备时间普遍比较短,无固定起降点,飞行量巨大,应用较为广泛,传统通航式的管理早已不能适应当下的应用习惯。条例一方面通过明确管控空域,以及管控空域飞行需求的申请与审批制度,保障基础安全;另一方面,释放出适飞空域,为群众与企业提供合法合规飞行的权利,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了效率与便利。可以说,条例为逐步进入自动化、智能化的科技社会做出了准备,是重要的管理方法探索。

此外,条例综合无人机产品特性、飞行量、飞行目的、用户使用习惯等多种因素考虑,提出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区以外飞行,无需提交飞行计划;由国家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轻型无人机如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并通过监管平台报送飞行动态,亦无需提交飞行计划等。通过技术手段,减少用户负担,提升管理效率。

安全如何监管

那么多的无人机在天上飞,必须保障飞行安全和必要的监管。

从无人机操控者的角度,条例从运行风险、操作难度、使用目的、使用成本等问题出发,提出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的运行需要驾驶员取得安全操作执照;微型和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不需要持有合格证或执照,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提示即可。

条例还明确,国家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公安部门建立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一方面敦促用户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与实操技术,以此提升无人机的安全运行率;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普通娱乐消费者的培训成本负担。

此外,条例提出, 飞行空域和计划的审批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各级空域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申请流程、联络方法、监督方式,民航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遇有变化及时更新。

5. 无人机法律规范

需要报备。

目前,无人机的安全高度是120米。只要你飞过相对高度超过120米,控制器的App就不断弹出警告,提示你可能违反了飞行器的高度限制以及面临的法律责任,需要你去民航管理局审批报备。严重的话,后台可以操控你的飞机。不过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区,超高20米范围内,一般只是在APP上警告。

6. 我国无人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2003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重视对通用航空的监管,出台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旨在合法、合理和有效地引导通航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该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民用无人机的空域管理

之所以先介绍通航空域管理,是因为2009年出台的《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指出,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也就说,民用无人机的空域管理,目前要按照通航的来。援引《航拍中国》中的一句话,“若要100%合法合规,没一个人能挑出刺儿,就只能如此,否则就是“黑飞”;你真去申请办理,相关部门看你拿着精灵3也会让你回家洗洗睡,但他们也绝对不会告诉你你可以随便飞。”

随后,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又出现了两个有关空域的词——融合空域和隔离空域。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隔离空域,则是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该规定针对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等多个方面,对无人机驾驶员提出了不同的资质要求。

不过依然有人指出,可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这两个概念,仍需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解释,目前这个解释不存在。

低空空域改革正在进行

2014年,在空域管理方面,我们又看到了可喜的进展——《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进入“破冰”之旅。借着这股东风,民用无人机飞行有望向合法化更进一步,对打开无人机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稿》围绕着空域分类划设、空域准入使用、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相关服务保障、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等方面,对未来我国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的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空域分类划设上,意见稿提出,低空空域将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四大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劲鹰无人机)

7. 中国无人机相关法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