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

151 2024-09-06 06:01

一、4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医疗器械。()?

A、未经注册 B、无合格证明 C、过期、失效 D、淘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者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临床试用阶段医疗器械的使用范围。

二、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医疗机构变更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要求?

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医用物资供应商,如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货,应及时终止合同,重新组织招投标;

如需求科室发现产品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好等情况,应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由采购中心调研分析后组织供方评估,按相关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合同期内如出现特殊情况且符合相关适用条件,方可变更供应商,并按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四、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能给医疗机构供货吗?

可以,只要产品有有效的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生产厂家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且产品有效合规。

作为经营企业有相适应范围的经营资质,再加上与医院的协议合作是可以进行交易合作的,作为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对产品的质量都有责任。

五、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哪些?

一般来说乡镇和县级的公立医院都是农合定点单位。当然也有私立医院也挂着农合定点医院的招牌,但个人建议不要去那种医院。区外的话三级、二级医院都能够报销的。但不是实际报销,要回来后到新农合办公室去办理手续。

六、新瑞鹏宠物医疗机构到底怎么样?

居然在知乎上看到这个提问? 我一瞬间以为自己看错了,作为曾经在某鹏工作过的助理来说一说,如果是刚学校毕业的话在这里工作学习还是不错的,整套医疗体系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但是,良莠不齐,因为新瑞鹏都是收购的,所以不同城市不同的店,医生水准和管理水平都是不一样的。我有幸在曾经那家店作为医助工作过几个月, 受益匪浅。至于为啥离开,家庭原因,我老公在那个城市找不到太好的工作,还有他爸爸妈妈也在现在我呆的这个城市,所以就离开了。目前在考执兽,等考到执兽了,我还要回去的,毕竟那家店里的医生的水准,我跟着他们是确确实实能学到东西的。

七、新医疗器械公司如何建账?

公司的账目是比较重要的,建账一定要找专业的会计,否则账目上如果有问题,会关系到以后的年检。

八、医疗机构可以自制医疗器械吗,比如说自己研?

可以的,但是不算正规。正规的研发医疗器械,要看其公司经营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来定的。有没有研发这一项内容,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的区域,是要严格按照注册来执行的。当然某些区域管理力度不大,所以自己偷偷改造。但是没有正规的证件批准。

九、医疗机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吗?

违法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器械经营新规定内容?

以下是我的回答,医疗器械经营新规定内容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系列配套文件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强化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管,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二、国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经营信用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精准监管。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领域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电子追溯。七、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监督管理需要,设置国家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八、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使用医疗器械。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完善网络销售监测与处置机制。十、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信息;对涉及重大案件查处信息,可以发布警示公告。十二、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访问国家药监局官网或查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文件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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