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设备评级办法(电力设备评级标准)

海潮机械 2023-01-05 05:37 编辑:admin 63阅读

1. 电力设备评级标准

电压的划分就很多种了,按用电管理分,500v及以上统称为高压,500v以下统称为低压

按供电系统来分,1000v以下低压,1000v-10kv叫中压,10kv-330kv叫高压,330kv及以上叫超高压,500kv及以上叫特高压

2. 电厂设备评级标准

确定设备的安全等级,对核电厂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有着重要影响。降低等级会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性,不适当地提高等级会增加核电厂的造价。在一座压水堆核电厂的设备中,安全级设备的台件数约占设备总台件数的40%,而将一件设备由非安全级改为安全级,造价上可能提高数倍,由此可看出恰当分级的重要意义。

如发电厂的设备。

所谓安全分级就是按照核电厂的设备和部件是否执行安全功能,及根据此种功能的重要性而划分的等级。在安全分级中,将核电厂设备分为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本文主要介绍核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分级。

3. 用电设备等级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一级为总配电箱,二级为分配电箱,三级为用电设备控制箱。

4. 电力设备评级标准规范

国家电网各网省公司都有电力人才评价中心就是搞职称认定和评定的。前提是你所在的公司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5. 电力设备评估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11要素是:

1、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2、安全生产投入

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教育培训

5、生产设施设备

6、作业安全

7、隐患排查和治理

8、危险源管理

9、职业卫生

10、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11、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 电力行业验收标准

国标标准为:DL/T 1145-2009《绝缘工具柜》标准规定要求。安全工具柜由于没有涉及到高压作业,所以并没有规定检测周期。

采用环氧树脂杆身+橡胶手柄+铝铸件杆头+铜线制成,主要分为室内和室外场所使用,有平口螺旋、平口手握、双舌式、猴头式等等比较多的款式。接地线要符合DLT-879-2004《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线和接地短路装置》和DL/408-9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标准。高压接地线接地棒检测周期为一年一测,成组接地线为4-5年一检。

7. 电力设备验收标准

一 定位分坑

1.1 定位分坑的要求:施工测量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如原设计无要求,对于10干伏及以上的线路使用经纬仪测定。对于10千伏及以下的线路如长度小于500米,可使用花杆进行人工测定。

1.2 对于特殊塔杆的更换工作,其定位应按施工设计进行,如无设计时可参照下列规定进行。

1.2.1 为防止中心桩发生位移,施工前应对所有设计桩位进行复测、对定线位的测量应力求准确,且以中心桩上的小钉为基点中心。

1.2.2 以杆位中心桩为准进行分坑测量时,应设立坑位方向桩和作为基础找正用的辅桩,还应在垂直线路中心方向设立辅助桩作为校核杆塔起立后是否迈步偏移的依据。

二 杆塔基础

2.1 基础的挖掘:

2.1.1 杆坑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其允许施工误差下翌过+100毫米,-50毫米。

2.1.2 挖掘基坑时,坑底应平整,坑底规格应为底盘周围各加200毫米左右的咨度。

2.1.3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杆体的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坑深度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一般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高度为基准,见图2-1,图2-2

图2-1 杆塔基础坑 图2-2拉线基础坑

a一施二基面值

b一坑深

0一中心桩

2.1.4 在基坑深度误差超过+100毫米以上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铁塔基坑其深部分应以铺石灌25号水泥砂浆处理。

2.1.4.2 水泥杆塔基坑深度超过规定值在100一300毫米之间时,其超深部分应填土夯实超过300毫米铺石灌25号水泥砂浆处理。

2.1.4.3 凡不能做填土夯实处理的基坑超深部分,如水泥、流沙坑、淤泥坑一石坑等均应以铺石灌浆处理或采用其它方法处理,如超深不影响对地面及其他各种线下设施对线路交叉跨越时,也可不做处理,但要做记录。

2.1.4.4 基坑深度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做好记录(有设计单位时应取得同意)。

2.1.5 供施工立杆用的杆坑马道,其方向和长度应满足立杆需要,一般马道的坡度不大于45℃,其长度一般为杆塔深度的2/3或者相同,宽度略大于杆根直径,其深度一般掌握在离底盘0.5米。

2.1.6 拉线地锚及拉线盘的埋设深度除设计者外立符合下列规定。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地线拉线盘埋深一般不得小于2米,但导线拉线盘埋深不得小于2.4米,如系砾石、流沙基坑适当加深。lOkV及以下配电线路拉线盘埋深一般不应小于1.5米,但土壤较差,如砾石、流沙等地锚石应适当深埋。

2.1.7 拉线基坑的马道,应以拉线与地面夹角为准。

2.1.8 接地沟的长度及位置应满足设备所需的接地电阻,其深度不应小于600毫米。

2.2 配电线路水泥电杆埋深:

2.2.1 水泥电杆的埋设深度无设计要求时,一般应符合表2-1的规定:特殊地质条件要经过验算方可工作。

水泥杆高(米) 8 9 10 11 12 13 16 18

埋深(米) 1.5 1.6 1.7 1.8 1.9 2.O 2.3 2.6-3.0

2.2.2 拉杆的埋设深度为:

7米以下者1米、8米以上者1.2米,

2.3 预制基础的安装:

2.3.1 混凝土双杆或三联杆底盘基础应操平找正。

2.3.2 水泥杆的底盘表面应保持水平、找正后应立即在周围填土夯实以防立杆时底盘走动,水泥底盘的允许安装误差为:

2.3.2.1 单杆底盘的中心及两底盘中心连线的中点与中心桩之间在横线路及顺线路方面偏离应不大于30毫米。

2.3.2.2 两底盘中心在垂直线路方向扭转(迈步)应不大于根开

2.3.2.3 同一基杆各底盘主心的根开误差应不大于正负击。

2.3.2.4 底盘在满足设计坑深的允许误差值后,其相互间高差应不超过20毫米。

2.3.2.5 单杆的底盘中心偏离线路中心误差不得大于50毫米。

2.4 混凝土基础浇灌:

2.4.1 铁塔基础安装,如无设计者,应参照下列规定:

2.4.1.1 如主柱与底盘垂直度正角后,即进行柱顶高差操平,如图2—3所示。

2.4.1.: 交差操平后即进行找正,方法如图2—4所示。

a. 先测A角的基础对角线是否在线路的转角45℃线上(正方形基础为45℃,对于长方形的基础,按计算出的0角)。

b. 用钢尺从中心桩丈量到基础的地角螺丝的中心距离。

c. 以上的角度与距离不对时,应用千斤顶将基础缓缓移动,直至完全合乎要求为止。

d. A角找正操平后,以同样的方法测量B、C、D脚,并以A脚为基点测量A脚与B、D脚螺丝之间相互距离,然后测A脚与C脚螺丝相互距离,(对角线)是否与要求尺寸相符,其最大的误差不得超过 。( )

e. 四脚基础的基面应复查是否在同一水面上,全部操平找正后,

四脚螺丝相互距离对角线符合要求。 一般转角塔的基础受压侧的两个腿应比受拉的两个腿高出2-3公分。

f. 全部操平找正后,再紧固一次底盘和主体本体接触紧密。安装螺丝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浇制保护帽。

8. 电力设备评级标准有哪些

A级机房的标准:

距离停车场:不宜小于20米

距离铁路或高速公路的距离:不宜小于800米

距离飞机场:不宜小于8000米

距离化学工厂中的危险区域\垃圾填埋场:不宜小于400米

距离军火库:不应小于1600米

距离核电站的危险区域:不宜小于1600米

有可能发生洪水的地区:不应设置机房

地震断层附近或有滑坡危险区域:不宜设置机房

主机房温度(开机时):23±1℃:

主机房相对湿度(开机时):40%~55%

主机房温度(停机时):5~35℃

主机房相对湿度(停机时):40~70%:

主机房和辅助区温度变化率(开\停机时):<5℃/h: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开机时):18~28℃、35%~75%: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停机时):5~35℃、20%~80%: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温度:15~25℃:

抗震设防分类:不应低于乙类

主机房活荷载标准值(Kn/m2):8~10:

组合值系数ψc=0.9:

频遇值系数ψf=0.9:

准永久值系数ψq=0.8:

A级机房标准和B级机房标准区别为:性质不同、运行不同、应用不同。

一、性质不同

1、A级机房标准:A级机房标准为容错型机房建设标准。

2、B级机房标准:B级机房标准为冗余型机房建设标准。

二、运行不同

1、A级机房标准:A级机房标准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2、B级机房标准:B级机房标准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三、应用不同

1、A级机房标准:A级机房标准应用于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2、B级机房标准:B级机房标准应用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指挥调度中心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关于弱电系统机房建设的要求

弱电系统机房共有2个,分别是楼控机房和视频监控机房,2个机房做法一致。

一.装饰装修

1.吊顶工程

1)在原顶结构板下面、吊顶上方、墙侧面做防潮处理、涂刷环保防尘漆。

2)吊顶上安装灯具、CCD摄像头、烟感、温感探头。吊顶上部空间管路设计排列有序。

3)吊顶考虑机房整体效果,做到协调统一、美观打方,采用铝制微孔方形天花板,方形天花板为600*600mm。吊顶吊杆均用胀栓固定,吊杆表面均刷涂防锈漆。

2.墙面工程

1)机房的墙面:刷乳胶漆,墙面、柱面进行防水、防潮、防霉处理。

2)乳胶漆色调与吊顶、地板、设备主体色调搭配协调。

3)踢脚线选用不锈钢材质。

3.地面工程

1)强电采取地板下走线方式。

2)采用优质抗静电钢制无边活动地板,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厚度:35mm,规格:600 mm×600mm。

3)考虑楼板承重,对楼板采取加固措施,达到承重为350KG/平米。

4)活动地板设计高度为不低于300mm。

5)抗静电活动地板安装静电泄漏地网,通过静电泄漏干线和安全保护地接地端子将静电泄漏掉。

4.门窗工程

机房出入口安装甲级钢制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门及配件均选用优质产品,确保长期、频繁的使用特性。

5.照明工程在机房活动地板下采用铜箔布成等电位基准接地网格,并用干线引至等电位箱接地端子。沿机房四周设置均压等电位带即

一、一星级、二星级(得分率须达到90%以上)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机房布局、公共信息符号图形,供电设备、制冷设备、设施设备养护、服务语言、IDC机房硬件设施、光纤、承诺提供24×7(每周24小时x 7天)的网络联接状况监控,24×7的主机运行状态监测,24×7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24×7的客服热线,

24×7的恒温恒湿环境,双路高压供电,需要后备柴油发电机,独立UPS 不间断电源保障和紧急状况下第一时间的响应与支持,需要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FM200组成的消防系统等10个方面。

二、三星级(得分率须达到92%以上)

在上述的10个方面外,三星级评定标准还增加了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机房设备、IDC设施等其他内容要求,并设置了选择项目73项(综合类别类21项,特色类别一20项,特色类别二16项,特色类别三16项),要求三星级IDC业机房至少需要具备其中10项。

三、四星级(得分率达到95%)

四星级的评定标准在三星级的基础上增加了IDC业机房内外装修、高品质的监控系统两个必备的考核内容,并在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73个选择项目中,至少要具备26项。

四、五星级(得分率达到95%)

该星级主要标准与四星级内容基本相同,但各项内容更丰富、规模程度的要求更高,服务项目设置更多,规范也更详尽,比如73个选择项目中,至少要具备33项。

9. 电力设施评估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管理考核范围,保障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电网经营、供电、发电等电力企业组成,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拟订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国土规划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并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第九条 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新(改、扩)建道路、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向市级供电企业通报,协助解决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通道问题;市级供电企业应当预先规划电源点建设,同步完善电力配套工程。

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向市级供电企业咨询供电能力,并将所需变电设施用地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电力线路的敷设应当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武政规[2012]1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改、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建优先”的原则,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占地;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迁移或者修剪林木;

(三)搬离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拆除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重要电力设施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四)明确巡线责任人、责任区域和责任时间,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协助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按照城市绿化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种植林木的,园林、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种植低矮乔木或者绿化灌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

(二)已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业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按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制定本市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订本企业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防汛排渍、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错峰、避峰、压减负荷等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等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坏赔付程序和用户投诉方式,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足额缴纳电费。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检验、更换计量装置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数据,不得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用户有权拒付电费。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对用户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和指导,并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订解决方案。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并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

10. 电力设备评级标准最新

电力负荷的分级 根据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不同,把供电负荷分为三级。 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的政治、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负荷,叫做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的供电方式除了采用两个互相独立的电网电源供电之外,还应设置备用电源,一般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直流蓄电池组。 2.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的政治、经济损失或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负荷,叫做二级负荷。 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除了采取两条彼此独立的线路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备用电源。 3.三级负荷 除了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之外,其他的都属于三级负荷,三级负荷在供电方式上没有特殊的要求,一般都采用单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