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设备(电力安全设备设施)

海潮机械 2023-01-06 14:16 编辑:admin 293阅读

1. 电力安全设备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管理考核范围,保障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电网经营、供电、发电等电力企业组成,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拟订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国土规划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并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第九条 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新(改、扩)建道路、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向市级供电企业通报,协助解决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通道问题;市级供电企业应当预先规划电源点建设,同步完善电力配套工程。

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向市级供电企业咨询供电能力,并将所需变电设施用地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电力线路的敷设应当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武政规[2012]1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改、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建优先”的原则,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占地;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迁移或者修剪林木;

(三)搬离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拆除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重要电力设施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四)明确巡线责任人、责任区域和责任时间,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协助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按照城市绿化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种植林木的,园林、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种植低矮乔木或者绿化灌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

(二)已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业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按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制定本市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订本企业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防汛排渍、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错峰、避峰、压减负荷等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等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坏赔付程序和用户投诉方式,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足额缴纳电费。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检验、更换计量装置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数据,不得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用户有权拒付电费。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对用户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和指导,并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订解决方案。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并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

2. 电力安全设备设施有哪些

1、安全是师生的生命线,师生是安全的负责人。

  2、大海航行靠舵手,电力生产靠安全。

  3、今日今时我为安全而注意,明日明刻安全为我为牵伴。

  4、上下楼梯靠右走,不插口袋不跑跳。

  5、留一生安全给自己,送一份平安给家人。

  6、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7、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8、产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3. 电力安全设备有哪些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维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维人员进行加压试验。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 电力安全器具

国标标准为:DL/T 1145-2009《绝缘工具柜》标准规定要求。安全工具柜由于没有涉及到高压作业,所以并没有规定检测周期。

采用环氧树脂杆身+橡胶手柄+铝铸件杆头+铜线制成,主要分为室内和室外场所使用,有平口螺旋、平口手握、双舌式、猴头式等等比较多的款式。接地线要符合DLT-879-2004《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线和接地短路装置》和DL/408-9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标准。高压接地线接地棒检测周期为一年一测,成组接地线为4-5年一检。

5. 电力系统安全装置

答安全技术内容包括:

(1)机械伤害的预防。

(2)物理及化学性灼伤、烧伤、烫伤的防护。

(3)电流对人体伤害的预防。

(4)各类火灾的消防技术。

(5)静电的危害及预防。

(6)物理及化学性爆炸的预防。

(7)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护装置、信号装置、安全警示牌、各种安全控制仪表的安装各种消防装置的配置等技术。

(8)各种压力容器的管理。

(9)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企业严格按规程施工及作业。

(10)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编制阶段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下拨安全技术经费,保证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11)按时按量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教育职工认真佩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量食用保健食品。

6. 电力安全设备设施包括哪些

   供电设备主要有高压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等。

1。高压配电设备

(1)高压隔离开关

       高压隔离开关亦称高压闸刀开关,其主要结构特点是无灭弧装置,分闸时有明显的断点,因此不能带负荷操作。

       主要作用是在检修时用于隔离电源。

(2)高压负荷开关

      高压负荷开关的主要结构特点是有不完善的灭弧装置,分闸时有明显的断点,可通、断正常的负荷电流和过负荷电流,检修时也可用于隔离电源。 但不能配以短路保护装置来自动跳闸。

  

(3)高压断路器

      高压断路器的主要结构特点是有较完善的灭弧装置,分闸时无明显断点。可通、断正常的负荷电流、过负荷电流和一定的短路电流。

(4)高压熔断器

       高压熔断器主要用于电路的短路保护。RN型的熔断器具有较强的灭弧能力,可在电路短路电流达到最大值之前断开电路。

      RW型的熔断器灭弧能力较弱,在电路短路电流达到最大值以前不能断开电路。

(5)电流电压互感器

      电流、电压互感器都是特殊变压器。其主要作用一是使高电压大电流的电路和测量仪表、继电保护电器隔离,保障观察人员的安全;二是扩大仪表的量程。

       使用时应注意:电流互感器,在使用中副边绝对不允许开路,如果开路则产生不能允许的高压,击穿绝缘或造成事故;电压互感器,使用中副边不允许短路,如果短路则被烧毁。  

2。低压配电设备

(1)低压刀开关

      有灭弧罩的低压刀开关可通断负荷电流,没有灭弧罩的低压刀开关只能作隔离电源用。

  

(2)低压刀熔开关

      低压刀熔开关是低压刀开关和低压熔断器组合成的开关电器,可作短路保护和隔离电源用。

(3)低压负荷开关

      低压负荷开关是带灭弧装置的刀开关与熔断器串联而成的。 低压刀熔开关,具有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双重功能。

  

(4)低压断路器

       低压断路器既能带负荷通断电路,又能在短路、过负荷和低电压(失压)时自动跳闸,其功能和高压断路器相似。

(5)低压熔断器

       低压熔断器在低压电路中起短路保护作用,也能实现过负荷保护。

      RTO型熔断器可在短路电流到达最大值以前断开电路,RM型熔断器则不能。    

3。电力变压器

      电力变压器的功能是对电能的电压进行变换。应用最广泛的变压器是油浸变压器。

  

       其主要构造是:绕在铁心上的原、副绕组浸泡在铁制的油箱内,绕组的引线经套管绝缘子引出后与高、低压线路相连。变压器按额定负荷20年的寿命设计,其寿命主要受绝缘材料老化的影响。超负荷运行时,绝缘老化加剧寿命减短。

7. 用电安全设备

一类设备安全接地:比如家用电器里的三孔插头有个接地

二类设备双重绝缘保护:比如手持电动工具

三类设备采用安全电压:比如采用24V 12V的电器

一类电气设备事故停电或停运后,会造成人身或设备伤害的,二类电气设备事故停电或停运后,会造成设备损害的。三类设备事故停电或停运后不会造成人身或设备伤害的。

8. 电力设备安全施工

在电力工作,但是接触设备很少,从各种工作总结报告看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外乎就是设备本体的缺陷和外部环境造成的隐患,1.设备本体老化等 2.运行环境不佳:树障,小动物,线路跨高铁跨高速 3.外破:暴力施工,挖断电缆,或者碰断导线。避免事故发生:1.加强巡视 ,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处理 2.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的宣传以及各种施工现场的管控,减少外破事件发生 3.此外还有各种钓鱼什么的造成人身安全事件也只能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