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量补偿装置
这种情况一般是漏发或者少发了,根据少发的金额联系商家进行差价赔偿或者赔付都是可以的
2. 重量补偿装置是悬挂在轿厢和对重底面的
电梯紧急按钮位置有三处,一是电梯入口扶手处,二是电梯内侧盖板底部,三是大型电梯中部。通常在电梯头部及尾部的扶手最下方都设置了急停按钮,都在边上,红色,按下即可紧急停下。
电梯紧急按钮在哪 电梯上的紧急按钮是哪个
紧急按钮通常安装在按电梯层数的上面或者下面,均为红色,遇到紧急情况按下即可停止。如果是电动扶梯,一般在扶梯入口扶手的位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该迅速找到这个按钮并果断按下,但没有紧急情况千万不要随意按下这个按钮,避免发生跌倒的情况。
电梯是如何运行起来的?
电梯有一个轿厢和一个对重,通过钢丝绳将它们连接起来,钢丝绳通过驱动装置(曳引机)的曳引带动,使电梯轿厢和对重在电梯内导轨上做上下运动。
电梯紧急按钮在哪 电梯上的紧急按钮是哪个
固定在轿厢上的导靴可以沿着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墙体上的固定导轨往复升降运动,防止轿厢在运行中偏斜或摆动。常闭块式制动器在电动机工作时松闸,使电梯运转,在失电情况下制动,使轿厢停止升降,并在指定层站上维持其静止状态,供人员和货物出入。轿厢是运载乘客或其他载荷的箱体部件,对重用来平衡轿厢载荷、减少电动机功率。补偿装置用来补偿曳引绳运动中的张力和重量变化,使曳引电动机负载稳定,轿厢得以准确停靠。电气系统实现对电梯运动的控制,同时完成选层、平层、测速、照明工作。指示呼叫系统随时显示轿厢的运动方向和所在楼层位置。安全装置保证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运行中突然停电是否有危险?
电梯运行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电梯会自动停止运行,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电梯本身设有电气、机械安全装置,一旦停电,电梯的制动器会自动制动,使电梯不能运行。另外,供电部门如有计划的停电,事先会通知的,电梯或提前停止运行。
电梯紧急按钮在哪 电梯上的紧急按钮是哪个
当电梯停电以后,轿厢下部有安全钳,它会卡住导轨,是轿厢固定在导轨上面,不会滑落。有的电梯控制柜里面有应急电源,当突然停电以后,应急电源里面的电量足以把轿厢送到楼层,打开门让乘客安全出来。
电梯运行突然加快怎么办?
电梯的运行速度不论是上行还是下行,均应在规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运行,一般不会超速,如果出现超速,在电梯控制系统内是有防超速装置(限速器,当电梯的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115%,它就会动作),此时,该装置会自动动作,使电梯减速或停止运行。
3. 重量补偿装置的作用
最近在学习TRIZ理论,感觉40条发明原理很实用,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特摘录下来,共各位同人参阅:
序 号
名称
序 号
名称
序 号
名称
序 号
名称
No.01
分割
No.11
预补偿
No.21
紧急行动
No.31
多孔材料
No.02
分离
No.12
等势性
No.22
变有害为有益
No.32
改变颜色
No.03
局部质量
No.13
反向
No.23
反馈
No.33
同质性
No.04
不对称
No.14
曲面化
No.24
中介物
No.34
抛弃与修复
No.05
合并
No.15
动态化
No.25
自服务
No.35
参数变化
No.06
多用性
No.16
未达到或超过的作用
No.26
复制
No.36
状态变化
No.07
套装
No.17
维数变化
No.27
低成本、不耐用的物体
代替昂贵、耐用的物体
No.37
热膨胀
No.08
重量补偿
No.18
振动
No.28
机械系统的替代
No.38
加速强氧化
No.09
预加反作用
No.19
周期性作用
No.29
气动与液压
No.39
惰性环境
No.10
预操作
No.20
有效作用的连续性
No.30
柔性壳体或薄膜
No.40
复合材料
No.01分割: (1)将一个物体分成相互独立的部分;(2)使物体分成容易组装及拆卸的部分;(3)增加物体相互独立部分的程度。
No.02分离: (1)将一个物体分中的干“扰部”分分离出去; (2)将物体中的关键部分挑选或分离出来。
No.03局部质量:(1)将物体或外部环境的均匀结构变成不均匀结构; (2)使组成物体的不同部分完成不同的功能;
(3)使组成物体的每一部分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No.04不对称: (1)将物体的形状有对称变为不对称; (2)如果物体是不对称的,增加其不对称的程度。
No.05合并: (1)在空间上将相似的物体连接在一起,使其完成并行的操作; (2)在时间上合并相似或相连的操作。
No.06多用性: 使一个物体能完成多项功能,可以减少原设计中完成这些功能多个物体的数量。
No.07套装: (1)将一个物体放在第二个物体中,将第二个物体放在第三个物体中,可进行下去;
(2)使一个物体穿过另一物体的空腔。
No.08重量补偿:(1)用另一个能提升力的物体补偿第一个物体的重量;
(2)通过与环境相互作用产生空气动力或液体动力的方法补偿第一个物体的重量。
No.09预加反作用:(1)预先施加反作用;(2)如果一个物体处于或将处于受拉伸状态,预选增加压力。
No.10预操作: (1)在操作开始前,是物体局部或全部产生所需的变化;
(2)预先对物体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在时间上有准备或已处于易操作的位置。
No.11预补偿: 采用预先准备好的应急措施补偿物体相对较低的可靠性。
No.12等势性: (1)改变工作条件,使物体不需要被升高或降低; (2)等势原则原理:在势能场中,避免物体位置的改变。
No.13反向: (1)将一个问题说明中所规定的操作改为相反的操作;
(2)是物体中的运动部分静止,静止部分运动; (3)使一个物体的位置颠倒。
No.14曲面化: (1)将直线或平面部分用曲线或曲面代替,立体形用球形代替;
(2)采用辊、球、螺旋; (3)用旋转运动代替直线运动,采用离心力。
No.15动态化: (1)使一个物体或其环境在操作的每一个阶段自动调整,以达到优化的性能;
(2)划分一个物体成具有相互关系的元件,元件之间可以改变相对位置;
(3)如果一个物体是静止的,使之变为运动的或可改变的。
No.16未达到或超过的作用:如果100%达到所希望的效果是困难的,那么稍微未达到或稍微超过预期的效果将大大简化问题。
No.17维数变化:(1)将一维空间中运动或静止的物体变成在二维空间中运动或静止的物体,在二维空间中物体变成在三维空间中物体;(2)将物体用多层排列代替单层排列;(3)使物体倾斜或改变其方向;(4)使用给定表面的反面。
No.18振动: (1)使物体处于振动状态; (2)如果振动存在,增加其频率,甚至可以增加到超声;
(3)使用共振频率; (4)使用电振动代替机械振动; (5)使超声振动与电磁场耦合。
No.19周期性作用: (1)用周期运动或脉动代替连续运动; (2)对周期性的运动改变其运动频率;
(3)在两个无脉动的运动之间增加脉动。
No.20有效作用的连续性: (1)不停顿地工作,物体的所有部件都应满负荷地工作;(2)消除运动过程中的中间间歇;
(3)用旋转运动代替往复运动。
No.21紧急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有害的操作。
No.22变有害为有益: (1)利用有害因素,特别是对环境有害的因素,获得有益的结果;
(2)通过与另一种有害因素结合消除一种有害因素; (3)加大一种有害因素的程度使其不再有害。
No.23反馈: (1)引入反馈以改善工程或动作; (2)如果反馈已经存在,改变反馈控制信号的大小或灵敏度。
No.24中介物 (1)使用中介物传递某一物体或某一种中间过程; (2)将一容易移动的物体与另一物体暂时结合。
No.25自服务: (1)使一物体通过附加功能产生自己服务于自己的功能;
(2)利用废弃的材料、能量与物质产生自己服务于自己的功能。
No.26复制: (1)用简单的、低廉的复制品代替复杂的、昂贵的、易碎的或不易操作的物体;
(2)用光学拷贝或图像代替物体本身,可以放大或缩小图像;
(3)如果已经使用了可见光拷贝,用红外线或紫外线代替。
No.27低成本、不耐用的物体代替昂贵、耐用的物体:
用一些低成本物体代替昂贵物体,用一些不耐用物体代替耐用物体,有关特性作折中处理。
No.28机械系统的替代:(1)用视觉、听觉、嗅觉系统代替部分机械系统;(2)用电场、磁场及电磁场完成与物体的相互作用;
(3)将固定场变为移动场,将静态场变为动态场,将随机场变为确定场;(4)将铁磁粒子用于场的作用之中。
No.29气动与液压:物体的固体零部件可用气体或液压零部件代替,将气体或液体用于膨胀或减振。
No.30柔性壳体或薄膜: (1)使用柔性壳体或薄膜代替传统结构;(2)使用柔性壳体或薄膜将物体与环境隔离。
No.31多孔材料:(1)使物体多空或通过插入、涂层等增加多空元素;(2)如果物体已是多空的,用这些空引入有用的物质或功能。
No.32改变颜色:(1)改变物体或环境的颜色;(2)改变一个物体的透明度或改变某一过程的可视性;
(3)采用有颜色的添加物,使不易观察到的物体或过程被观察到;(4)如果以增加了颜色添加物,则采用发光的轨迹。
No.33同质性: 采用相同或相似的物质制造与某种物体相互作用的物体。
No.34抛弃与修复:(1)当一个物体完成了其功能或变得无用时,抛弃或修改该物体中的一个元件;
(2)立即修复一个物体中所损耗的部分。
No.35参数变化:(1)改变物体的物理状态,即使物体在气态、液态、固态之间变化;
(2)改变物体的浓度或粘度;(3)改变物体的柔性;(4)改变温度。
No.36状态变化:在物体状态变化过程中实现某种效应。
No.37热膨胀: (1)利用物体的热膨胀或热收缩性质;(2)使用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
No.38加速强氧化:使氧化从一个级别转变到另一级别,如从环境气体到充满氧气,从充满氧气到纯氧气,从纯痒到离子氧。
No.39惰性环境:(1)用惰性环境代替通常环境;(2)让一个过程在真空中发生。
No.40复合材料:将材质单一的材料改为复合材料。
4. 重量补偿装置常采用
一、 曳引系统
曳引系统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及反绳轮等组成:
(1)曳引机由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箱、机座、曳引轮等组成,它是电梯的动力源。
(2)曳引钢丝绳的两端分别连接轿厢和对重(或者两端固定在机房上),依靠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的摩擦力来驱动轿厢升降。
(3)导向轮的作用是分开轿厢和对重的间距,采用复绕型时还可增加曳引能力。导向轮安装在曳引机架上或承重梁上。
当钢丝绳的绕绳比大于1时,在轿厢顶和对重架上应增设反绳轮。反绳轮的个数可以是1个、2个甚至3个,这与曳引比有关。
二、导向系统
导向系统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等组成。它的作用是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
(1)导轨固定在导轨架上,导轨架是承重导轨的组件,与井道壁联接。
(2)导靴装在轿厢和对重架上,与导轨配合,强制轿厢和对重的运动服从于导轨的直立方向。
三、门系统
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联动机构、门锁等组成。
(1)轿厢门设在轿厢入口,由门扇、门导轨架、门靴和门刀等组成。
(2)层门设在层站入口,由门扇、门导轨架、门靴、门锁装置及应急开锁装置组成。
(3)开门机设在轿厢上,是轿厢门和层门启闭的动力源。
四、轿厢
轿厢用以运送乘客或货物的电梯组件。它是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轿厢架是轿厢体的承重构架,由横梁、立柱、底梁和斜拉杆等组成。轿厢体由轿厢底、轿厢壁、轿厢顶及照明、通风装置、轿厢装饰件和轿内操纵按钮板等组成。轿厢体空间的大小由额定载重量或额定载客人数决定。
五、 重量平衡系统
重量平衡系统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对重由对重架和对重块组成。对重将平衡轿厢自重和部分的额定载重。重量补偿装置是补偿高层电梯中轿厢与对重侧曳引钢丝绳长度变化对电梯平衡设计影响的装置。
六、电力拖动系统
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装置、调速装置等组成,对电梯实行速度控制。
(1)曳引电机是电梯的动力源,根据电梯配置可采用交流电机或直流电机。
(2)供电系统是为电机提供电源的装置。
(3)速度反馈装置是为调速系统提供电梯运行速度信号。一般采用测速发电机或速度脉冲发生器,与电机相联。
(4)调速装置对曳引电机实行调速控制。
七、 电气控制系统
电气控制系统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平层装置、选层器等组成,它的作用是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和控制。
(1)操纵
5. 重量补偿装置是什么
1.行李箱损毁较严重。这种情况下直接找到相关的工作人员,把行李箱的情况给他们展示一下,然后索要一个崭新的行李箱,把箱内的物品全部转移到新的行李箱里。接着需要找工作人员进行索赔的登记,需要各位出示机票、登机牌、身份证件等信息。
2.赔偿标准。大多数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为每公斤的赔偿价格不超过五十元,在进行行李托运时会让各位写价值估计,如果这个价值不足五十元每公斤,那么就按照实际的价钱来进行赔偿。同时还会给各位退还逾重行李费。
6. 重量补偿装置一般为
一般的电梯主要构成有以下八大组成:
1.电力拖动系统 电力拖动系统的功能是提供动力,实行电梯速度控制。 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动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装置,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
2.电气控制系统 电气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和控制。 电气控制系统主要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柜),平层装置,选层器等组成。
3.安全保护系统 保证电梯安全使用,防止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由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端站保护装置组成。
4.曳引系统: 曳引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输出与传递动力,使电梯运行。 曳引系统主要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反绳轮组成。
5.导向系统 导向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 导向系统主要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组成。
6.轿厢 轿厢是运送乘客和货物的电梯组件,是电梯的工作部分。 轿厢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
7.门系统 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封住层站入口和轿厢入口。 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门锁装置组成。
8.重量平衡系统 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相对平衡轿厢重量,在电梯工作中能使轿厢与对重间的重量差保持在限额之内,保证电梯的曳引传动正常。系统主要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
7. 重量补偿装置有哪些种类
目前,各地司法和政府部门对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赔偿存在诸多认识不一致之处,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很不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从另一角度讲,也往往会造成案件处理不公,减轻或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主要文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数额或标准不一现象作一下探讨,希望引起法律同仁们的重视,并促使该项赔偿处理问题的更高权威性法律文件出台,以便统一人们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一、 关于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赔偿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该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该法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国家上述法律规定五一不显示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高度重视,而支持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正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其康复权利的一部分。
(二)第二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提起的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相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并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年限及合理费用标准和特殊要求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执行。
(三)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0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此类规定,虽然较好的解决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程序和标准的统一性问题,但因为是省级文件,文件的级别和效力都较低,仅仅在一省范围内适用,适用范围也较小,不能反映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程序、费用及标准全貌。
(四)第四类,各地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工伤事故所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都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该类文行政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文件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仅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对于交通、其他伤害等非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可能涉及。显然,其适用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五)第五类,地、市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很明显,此类由地市级政府机关所出台文件的法律效力级别更低,适用范围更小,但是对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符合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来说却意义非凡。
以上是笔者调查所了解到的目前国内几类关于残疾人在工伤事故或侵权案件中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大致能反映出我国目前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关于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法律学角度上讲,司法实践中解决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存在问题是必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或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一)普遍性的规范即便其本身是非常严谨的,也具有其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法律关于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规定总是规范性的,它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或特定行为或事件而制定的,不可能是针对某一个人而制定的。(二)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执法人员如想对特殊性的案件做特殊处理总会为其找到依据。对于每一个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残疾人而言,其致残的原因总是非常具体的,不同的个体存在性别、年龄、职业、生活区域、生活现状、法律意识及其社会关系的差异是必然的。(三)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处理个案中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私性。徒法不能自行,任何法律和法规都是由处在不同行政区划、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不一、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来具体进行落实的。
正是因为以上几点,我们就必须认可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性是必然的,我们分析问题就必须在“承认对案件差异处理”的前提下来进行。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具体案例来引出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
张某,山东省莱芜市某钢铁厂工人,现年45岁。2007年5月30日,张某因工乘车外出,其所乘河南某汽运公司车辆行至河南省境内时与一四川籍外出拉货的大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事故除了给双方车辆造成不同损坏外,还给乘客张某造成左腿严重粉碎性骨折的伤害。经河南交管部门进行事故鉴定,大货车需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所乘汽运公司车辆承应担30%的次要责任。因当时张某伤势比较严重,后被送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结果该医院最终为张某做了大腿膝离断截肢手术。出院后,张某自认为,其应当安装进口膝离断大腿假肢。山东省某假肢配置单位也建议其安装质量好一些的假肢,且该假肢配置单位还为其出具了安装假肢诊断书。在该诊断书中,配置单位认为:张某需要安装国产普通型左腿大腿膝离断假肢,每次各项费用为28000元,每三年更换一次,共需要更换8次,假肢安装总计费用为224000元。
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张某面临按保险、工伤、运输合同或交通事故侵权等途径处理的多重选择。而且就赔偿问题,尤其在安装假肢费用上,张某无法与各方达成一致。最终,张某选择了先按交通事故侵权进行诉讼处理的途径,在侵权行为地(河南省某县极法院)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结果诉讼过程中,各方所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到安装假肢的程序、费用和标准等问题上。
这的确是一起发生在跨省区、涉及多个诉讼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经典赔偿案例。考虑到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现只能就该案中所涉及到的安装残疾辅助器具问题进行分析。透过该案例,在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问题上,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一)安装假肢是否需要权威机构认定的问题。从生理医学角度讲,并不是所有的致残人员都适合安装假肢;对某些致害的残疾人,是否适合安装假肢应当在伤口愈合后一段时间后经过假肢安装的实际康复训练后才能够确定;对于某些残疾人员,有时安装假肢并不比轮椅更能为其带来生活或工作上的便利。既然是这样,对于在侵权案件中肢残人员是否适合安装假肢的问题,肯定不能由肢残人员自己说了算,而应当有个权威机构作出认定。那么,这个权威机构又是什么部门呢?是公安和法院等司法部门?是各地民政部门、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如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安装假肢的配置单位(假肢的生产和安装厂家)?还是由受害人自己或侵权责任人委托的部门进行认定,如果是由公安和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的话,目前尚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而且我们也无法保障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一定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是由民政部门成立的机构进行认定的话,目前许多省的民政部门还不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律也没有赋予它们这样一项资格或权利。如果是按各省市公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的成立的机构(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进行认定,对本案而言,到底应由何地、哪一级别的机构来作出认定呢?本案不按工伤处理是否同样适用?对于非属于工伤的案件又该怎样认定呢?如果是由假肢的生产和配置机构进行认定,那么这些机构基本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几乎天天在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自己的目标客户,它们会完全从自身经营和商业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取悦自己的潜在客户,很难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符合安装条件认定和安装价格认定。而且不同的假肢配置机构、不同的假肢材质其配置价格会相差巨大,配置机构的认定往往不会考虑法规的限定,在配置型号和价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有时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种商业上的假肢安装报价。如果是由配置机构来认定的话,受害人和侵权责任人双方是很难就配置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有时受害人选择的配置机构与侵权责任人选择的配置机构所作出的假肢等辅助器具配置价格相差悬殊,我们到底应以哪方为准呢?
所以,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引起人们对安装假肢认定机构权威性的争论和法律适用上的法官认定的随意性。
(二)假肢安装者是否可以随意跨省区选择配置机构的问题。如侵权案件中,山东的肢残人可否去北京或上海等外省、市地的假肢配置机构去配置安装假肢?从常理上讲,假肢的配置机构属于医疗服务机构的一种,其对外提供配置假肢等医疗服务,可完全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其相互间可以在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上展开自由公平竞争。另外,不同省市地的配置机构在假肢安装水平或价格上也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就上述案例而言,张某在河南起诉,是否必须在河南选定假肢配置单位呢?张某选择山东的假肢配置单位是否可以呢?侵权责任人对张某在山东选择的配置机构及其报价不予认可又应当怎么办呢?侵权责任人要求选择河南或四川的假肢配置机构又将如何处理呢?
而按照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肢残人必须到经各省的民政部门认可的或与相关保险基金存在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的单位才可以,或只有省内民政部门认可或签有配置协议单位出具的《假肢安装诊断书》才能得到当地司法部门的认可,这势必限制了肢残人或相关责任人自由选择其他质优价低、配置技术水平更高医疗机构的权利。可见,从另一角度进一步说明,如果司法机关完全参照假肢配置单位的建议来确定赔偿标准或数额,那么有关配置单位的选择要求是至关重要的。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法律可以限定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赔偿数额,但不应限制当事人对配置机构选择的自由,司法机关也不能依据配置机构的建议或报价来确定假肢安装赔偿。
(三)首次安装假肢如何进行计价的问题。目前关于假肢的安装或配置,其型号和材质多种多样,有国内产的,有国外进口的;国内产的也有高中低多个等级。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这里的“普通适用”和“合理费用标准”明显过于笼统。怎么算“普通适用”?怎么算“合理费用标准”。通过咨询假肢配置机构人员,了解到:国产假肢普通适用型的也分好多种类(不同的材质),配置价位有2万元左右的,有1万元左右的,还有5千元左右的,这些价位都认为是属于普通适用型的。可见,完全按配置机构的要求或建议去决定安装型号或赔偿标准也是不合乎情理的。按照各省市地制定的赔付限额标准由当事人自己去选择型号比较科学。在赔偿限额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安装假肢的型号或价位。
就本案而言,该如何计算首次安装假肢费用呢?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假肢安装赔偿费用总额的计算问题。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参照配置单位的意见执行。而本案张某选择的山东某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产普通型每具总价28000元,可以使用三年;侵权责任人一方(四川肇事大货车方)选择四川某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产普通型每具总价8000元,可以使用5年。另外,本案的主要侵权责任人归属于四川省,按照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规定的标准,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区间为1.6——2.0万元。本案的本案诉讼地在河南省,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12000元,使用年限是3年。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又是山东省莱芜市人,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最高限额11000元,使用年限是4年。而按照《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最高限额又是6700元,使用年限是2年。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才使得我们对张某这起跨省区案件的假肢赔付案件无所适从,弄得大家在如何计算首次安装计价上各执一词,一直争论不休,最终无法形成统一认识。
(四)关于假肢安装最高赔付年限的计算问题。如何确定“赔付年限”是决定假肢安装赔付总额的又一关键性因素。目前关国内关于假肢赔付年限规定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发现只有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规定的比较详细。如该办法中规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此关于“假肢使用年限”的规定基本可以在一省内解决当事人关于“计算赔付年限的争议”。但是在其他省地市的安装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法律文件中,我们只发现关于假肢使用年限的规定,如河南省规定的假肢最低使用年限是3年,山东省为4年,莱芜市为2年,没有关于最多可安装几次或计算至多大年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按照配置单位的建议认定更换次数,这样便使得司法判决过分倚重配置单位的建议,使得赔付数额的计算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让人感觉判决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无法令当事人各方满意。以上述案件为例,配置机构认为张某安装的假肢每具使用年限为三年,应更换八次,如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让人无法得知。
三、 相关存在问题的解决与立法建议
通过对上述安装假肢赔偿案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及分析,我们认为: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或赔偿法律规范的缺乏及现存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更高规格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管理规定》。该类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之间统一协调、共同携手进行制定。该类规定至少应包括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鉴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机构的选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的赔偿限额或标准、赔偿年限及赔偿次数的计算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一些讲,就是如何解决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内容所发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之解决,不妨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针对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不应考虑致残原因的差异,而应成立统一的鉴定机构。该类机构应以专家鉴定委员会的形式出现,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医疗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部门共同选定,并组成鉴定专家库;该类专家鉴定委员会应分全国、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地市级三级;各级鉴定委员会之间原则上不应存在相互隶属和管辖关系,具体该选择哪一级鉴定机构应由当事人或司法部门根据情况自行进行选定;在各方就是否适合安装假肢存在重大争议或分歧时,当事人最多可选择三次鉴定机会。另外,为了保护残疾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应贯彻“鉴定自愿和鉴定自由”的原则,“鉴定自愿”是指在各方当事人就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不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可以不通过鉴定直接确定赔偿数额,“鉴定自由”是指在符合快捷、便利条件的前提下该选择哪一级鉴定机构应由当事人自己进行选择,而不应当由法律或政府部门进行强行指定。在争议双方就鉴定机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时,争议解决部门有权为双方选定鉴定机构。
(二)针对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商业属性,法律应禁止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作为鉴定机构;同时,法律应准许当事人在全国范围(甚至世界范围内)自由选择假肢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从常理上讲,鉴定机构必须是非商业性的专业性中立机构或组织。而目前我国假肢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都具有营利目的,这些机构为了拉拢客户或打击竞争对手是不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出具鉴定结论的。另外,从市场经济鼓励竞争角度讲,我们不应当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某区域内或某几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权利。比如,山东省残疾辅助器具配置人完全可以选择北京市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服务,而不应当是山东省民政部门或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所指定的配置机构。法律或规范所能够限制的应当是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当事人除了有权自由选择配置机构外,还应当有权利自由选择辅助器具的配置价位。当然,对于当事人所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限定标准部分,应当由配置人自己承担。目前,我们对适用事故或保险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圈定范围的做法是违反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的,也不利于残疾人及有关案件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三)从权利平等、健康等价的意义讲,法律应统一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的赔偿限额或标准。这种统一包括这样基层含义:1、明确规定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赔偿标准或限额是统一的;2、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应在一省(包括直辖市或自治区)内赔偿限额或标准是统一的;3、明确规定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所产生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的申请或鉴定程序是统一的。4、这种统一是一定限额或幅度内的统一,而不是所有人都按一个数额赔偿,法律应当参照行业惯例,制定出赔偿标准的最高限和最低限。而且,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太大偏差,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中最低限和最高限不应差别太大,并明确规定适用最低限和最高限的条件。之所以存在统一赔偿限额或标准,是因为:1、对残疾人而言,在其无过错情形下,不应当因为其致残原因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2、有时几种事故会发生竞合,如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情形,对不同情形或在竞合情形下适用不同限额或赔偿标准实属没有必要;3、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单位而言,在残疾辅助器具型号相同的状况下,不会因为致残原因不同、事故种类不同而对客户收取不同的费用;4、统一限额或赔偿标准能够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认识,避免或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四)为便于一次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应明确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有关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和限额标准中,只有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明确规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而其他省市的多数规定没有限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只是规定单位器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二年、三年或四年)。按照目前最高院出台的各项伤亡赔偿的计算标准,一般最高赔偿年限限定为20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们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也应当以最高不超过20年为限;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也应当明确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最高应按五年赔偿年限或相当于一次的安装费用计算。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维护有关赔偿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统一;符合人的生命健康周期的客观实际;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便于计算最高赔偿额等。
目前,医疗科学、信息技术异常发达,人们想获得任何方面有关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信息都会非常的容易。对于立法和执法部门而言,制定一些明确统一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既然是这样,我们为什么又听任目前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少法可依”、“执法不一”的状况持续呢?本文所提及的问题,希望能触动大家,希望大家一起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
8. 重量补偿装置有哪几种类型
你说的是补偿链吧,这都是补偿钢丝绳重量的,只有高层电梯才需要用。
你想象一下,一座30层楼的电梯,当电梯到达一层的时候,它头顶的钢丝绳得有多长,这么长的钢丝绳得有多重,曳引机把电梯从一层拉倒最高层的时候,电梯头顶的钢丝绳不断的减短变轻,曳引机如果会说话的话,一定会骂,一会重一会轻的老子不干了。所以人们在对重底下和轿厢下面加了几根和钢丝绳重量差不多的铁链,来作为平衡,其它的原理都一样。
9. 重量补偿装置包括什么
补偿链过长收紧点,或是底坑往下扣点,补偿链的位置往下抠
补偿链是用来补偿钢丝绳的重量,使电梯平稳运行。一般是电梯上用到的多,其结构为铁链外裹PVC橡胶复合材料。
当电梯在顶层时,钢丝绳就在对重侧,对重侧就多了钢丝绳的重量;当电梯在底层时,钢丝绳就在轿厢侧,轿厢侧就多了钢丝绳的重量。
10. 重量补偿装置由什么组成
1、曳引系统:曳引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输出与传递动力,使电梯运行。曳引系统主要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反绳轮组成。
2、导向系统:导向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导向系统主要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组成。
3、轿厢:轿厢是运送乘客和货物的电梯组件,是电梯的工作部分。轿厢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
4、门系统: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封住层站入口和轿厢入口。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门锁装置组成。
5、重量平衡系统: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相对平衡轿厢重量,在电梯工作中能使轿厢与对重间的重量差保持在限额之内,保证电梯的曳引传动正常。系统主要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
6、电力拖动系统:电力拖动系统的功能是提供动力,实行电梯速度控制。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动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装置,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
7、电气控制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和控制。电气控制系统主要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柜),平层装置,选层器等组成。
8、安全保护系统:保证电梯安全使用,防止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由电梯限速器、安全钳、夹绳器、缓冲器、安全触板、层门门锁、电梯安全窗、电梯超载限制装置、限位开关装置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