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动起锚系缆绞盘图片
轮船上的船锚是将船锚下放至海底来进行固定的。有专门的绞盘进行抛锚和收锚。
2. 电动锚绞机
备锚就是做好随时抛锚的准备,也就是随时都可以抛锚。
备锚时启动锚机液压泵站,脱开挚链器,抛锚时慢慢松开锚机刹车,锚链就会自重抛下通过刹车控制速度。
3. 电动起锚系缆绞盘图片及价格
盖的形近字盘
释义
1. 盛放物品的扁而浅的用具:茶~。菜~。托~。
2. 形状像盘或有盘的功用的东西:字~。棋~。算~。磨~。
3. 回旋,回绕,屈曲:~旋。~桓。~剥(辗转剥削)。~曲。~亘。~郁(曲折幽深)。~根错节。
4. 垒,砌:~灶。~炕。
5. 仔细查究:~问。~驳。~察。~查。~货。~算(细心打算)。
6. 指市场上成交的价格:开~。收~。
组词:开盘,盘算
4. 锚索锚杆施工
施工的工艺流程是钻机就位(地基坚固平整);成孔(埋设锚杆到预定的深度);清孔(用清水将孔清洗干净);杆体安放(锚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放孔内);注浆(水泥浆用泵通过耐压胶管注入锚孔内);二次注浆(采用密封胶圈止浆);试验、资料整理(及时改善锚杆体结构)。
钻机就位:钻机就位的地基坚固平整;工作平台平整稳固;钻头与井孔中心一致;钻机与泥浆池、沉淀池等设施协调。
成孔:采用功率较大且穿透力强的钻机施工,成孔采用回转钻进,必要时跟管钻进,全孔取芯。
清孔:如果地下水多,则为湿孔,此刻用清水将孔清洗干净(清洗干净的判断标准是流出清水为止)。如果所钻的孔没有或及少有地下水,将采用空气压缩机风管清洗,使残留在基坑内部的残渣清理出孔内。
杆体安放:对锚杆进行质量检查,清除污垢,将锈蚀严重或有伤痕的锚杆剔除;锚杆安放采用人工推放法进行,当锚杆在推放过程中受阻时,不得以冲撞或扭转的方法强行下入,需作修孔或清孔处理。
注浆:水泥浆用泵通过耐压胶管注入锚孔内,注浆管经中间钢管注入,泵的操作压力不大于1.2Mpa;耐压胶管距离孔底部150mm左右,并每隔2m距离用胶袋或铁丝与锚体相连;注浆结束后拔除耐压胶管。
二次注浆:使用时应搅拌均匀,整个浇筑过程在4min内结束。采用密封胶圈止浆,胶圈安放在非锚固段的底部,同时接出回浆管。
试验、资料整理:制定一系列对策和实施办法,及时改善锚索体结构,积极改进施工工艺,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组织施工,尽量做到均衡生产,使钻孔、注浆、张拉、封锚等工序互不延误,交叉进行,并按统一表格做好施工记录。
5. 缆绳 铁锚
兰波:《醉舟》
当我顺着无情河水只有流淌,
我感到纤夫已不再控制我的航向。
吵吵嚷嚷的红种人把他们捉去,
剥光了当靶子,钉在五彩桩上。
所有这些水手的命运,我不管它,
我只装运佛兰芒小麦、英国棉花。
当纤夫们的哭叫和喧闹消散,
河水让我随意漂流,无牵无挂。
我跑了一冬,不理会潮水汹涌,
比玩的入迷的小孩还要耳聋。
只见半岛们纷纷挣脱了缆绳,
好象得意洋洋的一窝蜂。
风暴祝福我在大海上苏醒,
我舞蹈着,比瓶塞子还轻,
在海浪--死者永恒的摇床上
一连十夜,不留恋信号灯的傻眼睛。
绿水渗透了我的杉木船壳,--
清甜赛过孩子贪吃的酸苹果,
洗去了蓝的酒迹和呕吐的污迹,
冲掉了我的铁锚、我的舵。
从此,我就沉浸于大海的诗--
海呀,泡满了星星,犹如乳汁;
我饱餐青光翠色,其中有时漂过
一具惨白的、沉思而沉醉的浮尸。
这一片青蓝和荒诞、以及白日之火
辉映下的缓慢节奏,转眼被染了色--
橙红的爱的霉斑在发酵、在发苦,
比酒精更强烈,比竖琴更辽阔。
我熟悉在电光下开裂的天空,
狂浪、激流、龙卷风;我熟悉黄昏
和象一群白鸽般振奋的黎明,
我还见过人们只能幻想的奇景!
我见过夕阳,被神秘的恐怖染黑,
闪耀着长长的紫色的凝辉,
照着海浪向远方滚去的微颤,
象照着古代戏剧里的合唱队!
我梦见绿的夜,在眩目的白雪中
一个吻缓缓地涨上大海的眼睛,
闻所未闻的液汁的循环,
磷光歌唱家的黄与蓝的觉醒!
我曾一连几个月把长浪追赶,
它冲击礁石,恰象疯狂的牛圈,
怎能设想玛丽亚们光明的脚
能驯服这哮喘的海洋的嘴脸!
我撞上了不可思议的佛洛里达,
那儿豹长着人皮,豹眼混杂于奇花,
那儿虹霓绷得紧紧,象根根缰绳
套着海平面下海蓝色的群马!
我见过发酵的沼泽,那捕鱼篓--
芦苇丛中沉睡着腐烂的巨兽;
风平浪静中骤然大水倾泻,
一片远景象瀑布般注入涡流!
我见过冰川、银太阳、火炭的天色,
珍珠浪、棕色的海底的搁浅险恶莫测,
那儿扭曲的树皮发出黑色的香味,
从树上落下被臭虫啮咬的巨蛇!
我真想给孩子们看看碧浪中的剑鱼--
那些金灿灿的鱼,会唱歌的鱼;
花的泡沫祝福我无锚而漂流,
语言难以形容的清风为我添翼。
大海--环球各带的疲劳的受难者
常用它的呜咽温柔地摇我入梦,
它向我举起暗的花束,透着黄的孔,
我就象女性似的跪下,静止不动……
象一座浮岛满载金黄眼珠的鸟,
我摇晃折腰船鸟粪、一船喧闹。
我航行,而从我水中的缆绳间,
浮尸们常倒退着漂进来小睡一觉!……
我是失踪的船,缠在大海的青丝里,
还是被风卷上飞鸟达不到的太虚?
不论铁甲舰或汉萨同盟的帆船,
休想把我海水灌醉的骨架钓起。
我只有荡漾,冒着烟,让紫雾导航,
我钻破淡红色的天墙,这墙上
长着太阳的苔藓、穹苍的涕泪,--
这对于真正的诗人是精美的果酱。
我奔驰,满身披着电光的月牙,
护送我这疯木板的是黑压压的海马;
当七月用棍棒把青天打垮,
一个个灼热的漏斗在空中挂!
我全身哆嗦,远隔百里就能听得
那发情的河马、咆哮的漩涡,
我永远纺织那静止的蔚蓝,
我怀念着欧罗巴古老的城垛!
我见过星星的群岛!在那里,
狂乱的天门向航行者开启:
“你是否就睡在这无底深夜里--
啊,百万金鸟?啊,未来的活力?”
可是我不再哭了!晨光如此可哀,
整个太阳都苦,整个月亮都坏。
辛辣的爱使我充满醉的昏沉,
啊,愿我龙骨断裂!愿我葬身大海!
如果我想望欧洲的水,我只想望
马路上黑而冷的小水潭,到傍晚,
一个满心悲伤的小孩蹲在水边,
放一只脆弱得象蝴蝶般的小船。
波浪啊,我浸透了你的颓丧疲惫,
再不能把运棉轮船的航迹追随,
从此不在傲慢的彩色旗下穿行,
也不在趸船可怕的眼睛下划水.
6. 锚缆机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