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测绘的具体流程
地籍测绘: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房产测绘:主要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隶属于工程测量,是工程测量专业中地籍测量学的一部分,后独立为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1)准备工作、界桩埋设和测定、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测绘、边界协议书制作印刷、边界点位置及界线走向说明。
(2)搜集资料。主要是地形图和人文地理、争议等;
(3)方案制定及测绘。调查踏勘、勘定界线、联合调查、树立界桩、界桩测量、界线确认、地图标绘、走向说明、填写登记表、整理野外成果等。
(4)成果整理。主要是制作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勘界成果表册。
2. 不动产测绘需要什么资料
农村不动产登记需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测绘部门提供的所在房屋宗地图,旧宅基地证,户口本主要使用索引页,目的是为了取得居住人名单,也就是所谓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人,测绘图是为了登记土地资料,不动产登记就是将原来的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并登记为不动产权证。
3. 不动产测绘的概念
1.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1)专业子项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2)人员规模:甲级标准为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乙级标准为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丙级标准为8人,其中中级3人;丁级标准为4人,其中中级1人。
(3)仪器设备:
①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甲级6台,乙级3台,丙级2台;全站仪甲级5台,乙级3台,丙级2台,丁级1台。
②房产测绘:手持测距仪甲级20台,乙级12台,丙级6台,丁级3台。
2.其余的测绘资质有有10种分类,分别是《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4. 不动产测绘管理办法
测量规范是测量工作所依据的法规性技术文件,各种测量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循。
测量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对测量作业的统一规定,包括测量控制网布设方案、技术设计、仪器检验、作业方法、成果记录整理、检查验收等技术工作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测量工作是具有很强技术性的专业工作。为确保测绘工作获得高精度的成果和高质量的图,国家颁布了统一的规范。房地产测量主要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包括前言、范围、引用标准、总则、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和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两个附录。房产测量的成果包括房产薄籍、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5. 不动产测绘规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审批机关】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开便民】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和受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 【受理和审查的方式】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审查和决定】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审查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资质延续】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资质变更】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注销】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 【合并转制】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监理】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 【证书换发】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信息变更报告】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 【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信用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一】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二】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三】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四】测绘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分级标准】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例外情形】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6. 什么是不动产测绘及主要内容
测量规范是测量工作所依据的法规性技术文件,各种测量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循。
测量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对测量作业的统一规定,包括测量控制网布设方案、技术设计、仪器检验、作业方法、成果记录整理、检查验收等技术工作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测量工作是具有很强技术性的专业工作。为确保测绘工作获得高精度的成果和高质量的图,国家颁布了统一的规范。房地产测量主要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包括前言、范围、引用标准、总则、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和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两个附录。房产测量的成果包括房产薄籍、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7. 不动产测绘怎么做
地测绘流程及要求: 1 资料收集准备(地籍内业)
.1 收集的资料包括已有的地形数据和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 ①供 (征)地图(纸质与电子版);②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③若已竣工提供 房产测 宗地测绘
8. 不动产测绘怎么画图
1)基础测量。首先,测绘人员利用测绘仪器,对测区布设房产平面控制点,进行平面控制测量。其次,测绘人员依据房产平面控制点,对测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绘制1:500房地产总平面图。
(2)外业项目测量。测绘人员依据房地产总平面图和房屋竣工图,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实地测量,分幢逐户丈量记录,调查房屋权界、共有部位,采集房屋内、外部各类边长数据。房产测绘要求当事人现场配合,指认产权界限、共有面积。
(3)内业绘图、测算面积。测绘人员依据外业测量采集的各类边长数据,利用计算机绘制房产平面图,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
(4)质量检查验收。测绘人员将测绘成果提交质量检查部门,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5)出具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转交产权登记部门用于房屋产权登记。
9. 测绘不动产工作流程
开发商建设完工后,还要委托具有房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按照国家的测绘规范对完工后的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包括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的测绘及分摊)。
这个面积才是最终交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