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履带起重机起重高度标准
履带吊左右高度相差小,能起勾,相差太大不能起吊。
2. 履带起重机规范
.国家标准GB/T14560-2011《履带起重机》第4.2.1.3节:起重机应具有带载行驶功能,当地面坡度不大于0.5%,行驶速度小于0.5km/h,臂架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起重机直线行走时,起重机应能吊起相应工况100%额定起重量的荷载。
3. 履带式起重机标准
型号中联重科 QUY100 技术参数
自重 t110
最大起重量/幅度 t/m100/5
主臂长度 m19~73
固定副臂长度 m
13~31
固定副臂最大起重量 t12
固定副臂安装角度 °
10,30
主臂+固定副臂最大长度 m
55+31,55+25,61+19
塔式副臂长度 m
24~45
塔式副臂最大起重量 t24
塔式工况主臂工作角度 °
65、75、85
主臂+塔式副臂最大长度 m
46+45,49+42
卷筒单绳速度
主起升 m/min
110
卷筒第四层
副起升 m/min
110
卷筒第四层
变幅 m/min
45
卷筒第四层
回转速度 rpm
0~2.2
行走速度 km/h
0~1.3
爬坡能力 %
30%
接地比压 MPa
0.1
总外形尺寸长×宽×高 mm
9500×6000×3500
不含桅杆臂架
发动机
额定功率/转速 kW/rpm
209/2100
最大输出扭矩/转速 Nm/rpm
1425/1400
排放标准
U.S. EPA TierⅢ
履带轨距×接地长度×履带板宽度 mm
5200×6850×90
4. 履带起重机起重高度标准规范
1.1 司机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2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 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
4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6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7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8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9 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0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2 安全操作
1 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30.1.4和30.1.7的规定。
2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3 重物起吊离地10~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4 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5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6 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7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8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l 5°)。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2.9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起重量的80%。
3停机后检查 ‘
1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 钓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2 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3 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5. 履带式起重机的起重高度 起重半径
徐工xgc55履带吊的参数
长宽高13.700×2.800×3.650米。
42吨
半径12米,爬坡度40%。
离地间隙280mm,
额定起重量55吨,
起重力矩2009kN.m,
起升高度-基本臂12.6米,
徐工XGC55履带起重机
设备型号 XGC55
机型简称 55
发动机
类型 SC7H175.1G2/QSB6.7
6. 起重机械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
7. 履带起重机起重参数
大起重量为 150KN(15t),液压操纵,与W1一50型相比,这种起重机车身较大,履带架宽度M=3.2m,机尾到回转中心距离A=3.3m,
8. 履带起重机起重高度标准是多少
应是通用起重高度计算公式: H≥H1H2H3H4 式中 H——起重机的起重高度m,停机面至吊钩的距离; H1——安装支座表面高度m,停机面至安装支座表面的距离; H2——安装间隙,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取 0.2——0.3m; H3——绑扎点至构件起吊后底面的距离m; H4——索具高度m,绑扎点至吊钩的距离,视具体情况而定。
9. 起重机的起重高度
地面到大梁底部的高度减去起重机的净空高度,就是可用的起重高度,净空高度越低,对厂房高度要求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