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文号有效期
首先,饲养方面的技术讲座可以去听听,至于用不用他们的产品自己把握。其次要搞清楚对方生产资格是否合法,可以向当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致电查询。
目前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批准文号管理,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报提交,由农业部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都有备案,可以致电查询其生产产品的范围、名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一个产品一个品准文号)一一核对。
2. 饲料批准文号有效期几年
现在都不需要批准文号!
不管是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还是单一饲料添加剂、复合饲料添加剂,现在都不需要批准文号了。但是,首先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第一道手续。其次,需要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根据验收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就可以生产、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了。
3.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取消审批
饲料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违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等等
4. 饲料添加剂文号申请
1、你的产品要搞企业标准备案。
2、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3、要省饲料办颁发产品批准文号(有的省是畜牧局),4、给分啊
5. 饲料添加剂 批准文号
根据相关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该有更高的要求,饲料行政各项审批制度也越来越规范化,对其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审核也更加严格。那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代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项目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 饲料批准文号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当然要生产批号。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7.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几年
五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由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饲料(含配合料、浓缩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都是5年。
8.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多久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无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无
7 玫瑰红B 调味品 无
8 美术绿 茶叶 无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无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无
13 硫化钠 味精 无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无
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无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17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
含乳饮料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18 溴酸钾 小麦粉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无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无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无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无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26 毛发水 酱油等 无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2 镇静剂 猪肉 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无
35 磷化铝 木耳 无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40 水玻璃 面制品 无
41 孔雀石绿 鱼类 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 五氯酚钠 河蟹 SC/T 3030-2006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45 碱性黄 大黄鱼 无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GB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表二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GB/T21703-2008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无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GB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