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

海潮机械 2023-01-16 04:37 编辑:admin 249阅读

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

贵州畜牧养殖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羊,年长存栏100头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2.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规模养殖场标准: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

规模养殖场标准,大小数量是如何界定的?

规模养殖场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奶牛、蛋鸡、养猪、肉鸡等养殖场,具有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国家也非常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标准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规模化养殖场的标准

一、国家农村养殖业补贴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2.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

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4.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5.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6.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定义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定的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

奶牛年存栏达到100头;

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

蛋禽年存栏达到5000只;

肉禽年出栏达到10000只。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办理环保手续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猪年出栏为5000头及以上需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审批;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小于5000头的,需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需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于养殖其他畜禽的按比例折算成生猪参照生猪养殖规模的要求执行。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的要求。一是鼓励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严禁向附近农田、沟渠、湖泊、水库和河流排放。二是推荐干清粪、异位发酵床等先进的养殖模式,实施固液分离,配套建设废液收集池、沼气池、干粪堆场或异位发酵床,将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还田使用。三是探索新型粪污综合治理方式,引进田园牧歌企业对全市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7.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规定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9. 畜禽规模养殖规模化标准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业牧发〔2016〕7号)规定,我省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如下: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