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管理(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海潮机械 2022-12-20 23:58 编辑:admin 176阅读

1. 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湖南作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构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探索出全员在格、高效运转的禁渔监管体系。

织密网格体系:湖南省按照全省一盘棋、一张网,绘制区域网格图,准确标注县市区、乡镇(保护区)、村(居)水域(堤段)名称、地理坐标和任务分界线,建立以县为基础单元的“1 +2+N”的网格化管理体系。1即“1个中心”,县重点水域禁捕指挥中心;2即“2个执法区”,渔政、公安办案执法区;N即“N个执法站(管理站)”,在各任务水域设立多个以渔政为主要执法力量的禁捕执法站,对所属江段实行全天候管理。

在网格图上,进一步细化禁捕水域执法(管理)站责任区,明确标注各网格监管负责人、责任人、执法人员和护渔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到点,形成了互联互通、全员在格的联动处置机制。

整合网格力量: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禁捕退捕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任第一组长、省长任组长,相关厅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通过成立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非法渔获物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组建工作专班、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健全了以公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牵头,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部门联运顺畅,监管全面到位。

整合各县市区监控平台、农业综合执法小程序一键举报平台,协调共享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监控平台信息,设立与12345、110联动的24小时举报电话,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违法违规涉渔线索,第一时间出动禁捕执法力量。

各地建立了禁捕专项巡查制度,组建了以乡镇(街道)涉农站所、水管会等部门人员为主专(兼)职禁捕巡查队伍,分别向渔政、保护区派驻公安干警,增强了执法力量。采取分片包干、集中整治、联勤联动的方式,实行无人机巡视、水上巡护和陆上巡查的立体监管模式,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基本实现了对禁捕水域全面覆盖、常态巡护。

加强基层网格员培训,不断提升网格员“守土尽责”的能力和使命感,把网格员队伍打造成基层渔政执法的坚实力量。

提高网格效能:增加沿江市县渔政执法力量,增加护渔员公益岗位,全省已配置1768人,超过了应配数的60%。

大力推进智慧渔政工程建设,打造水陆空一体化的全省渔政管理智能监管系统。通过雷达扫描、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定位、大数据分析报警、船艇车辆系统联运,做到自动预警判断,视频联动取证,快速追踪处置,实现全天候、全覆盖、全流程的精准识别监管,让“三无”船舶无处遁形,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紧盯洞庭湖区、非法捕捞高发水域等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先后对洞庭湖区等禁捕水域开展了水上大巡查、“中国(湖南)渔政亮剑”“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冬春攻势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打非治违惩治力度,全面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 的治渔氛围,确保“四清四无”常态化。

2. 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第十九条 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3. 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保证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现将有关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4. 无人机管理机制

无人机防卡死机制表示一旦遭遇雷击,受伤者常常会发生心脏突然停跳,呼吸突然停止的现象,这可能未必真的没救了,可能只是出现的“假死”现象。这时市民需要及时拨打120急救,并马上以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进行现场抢救。

5. 无人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有哪些

是不合法,因为学校是教育的地方,只要跟学校教育无关的事都是违规的,学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人机未经学校领导许可,私事飞入学校,算是违规行为,如果事情闹大的话,可以视为绕乱教学秩序,教育行政可以作出相应的警告和处罚。仅供参考

6. 无人机系统管理法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

7. 无人机设备管理制度

它的定义是,这是一种无人机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和准则。

8. 对无人机人员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北京地区的空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要求,自2019年9月20日8时起至2019年10月2日18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20日8时起至2019年10月2日18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应当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通告中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9. 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

与有人驾驶飞机相比,无人机往往更适合那些太“愚钝,肮脏或危险”的任务。无人机按应用领域,可分为军用与民用。军用方面,无人机分为侦察机和靶机。民用方面,无人机+行业应用,是无人机真正的刚需;在航拍、农业、植保、微型自拍、快递运输、灾难救援、观察野生动物、监控传染病、测绘、新闻报道、电力巡检、救灾、影视拍摄、制造浪漫等等领域的应用,大大的拓展了无人机本身的用途,发达国家也在积极扩展行业应用与发展无人机技术。

2018年9月份,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HSC)第62次会议决定,将无人机归类为“会飞的照相机”。

10. 针对无人机的管理办法

、无人机必须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正规 品牌。 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无人机驾驶技术,具备操 作证上岗为佳。 无人机使用航程和高度必须在安全遥控范围内,起降地 点满足安全要求,起降前认真检查 GPS 等飞行遥控设备。

无人机飞行必须远离既有交通线路、人口密集,高压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