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灯照明系统(小区道路照明)

海潮机械 2022-12-26 00:48 编辑:admin 123阅读

1. 小区道路照明

小区内的公共照明是由物业公司负担。业主交的物业费包含公共照明部分,物业也有责任负责公共区域设施的维护。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

2. 小区道路照明照度

      小区灯光照明亮度的标准有二级照明亮度标准为7lx,主要用在小区的主干道上。

       三级照明标准主要用在楼道楼梯口,地下室,地下车库 。

       小区的庭院灯的主要功能是照明还是装饰.单头庭院灯照明正常采用150瓦的钠灯或者100瓦的节能能即可.如果是装饰,可以采用65W暖光节能灯.

根据小区道路的宽度,道路的照度来选择不同的庭院灯头(路灯头),每种灯具设计不一样,配光曲线特性也不一样.

小区道路路灯可以选择4米-5米.路灯间距可以选择10-15米.

3. 小区道路照明路灯lED灯图片型号功率

道路灯常见的有白炽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低压钠灯、无极灯、金卤灯、荧光灯等,一般为150W-400W左右。

根据需求的不同:

1、功率会根据道路的等级:一级主干道的话一般使用400W以上的高压钠灯(主道)辅道使用150W高压钠灯。

2、一般8米以下的设计使用250W左右的路灯,8米以上设计使用400W高压钠灯。

3、功率特殊的有汞灯,钠灯,LED灯等,功率相差较大。

扩展资料:

低碳无极道路灯性能特点

(1)采用金卤灯和高压钠灯,光效高、寿命长、穿透力强,能满足道路分散照明要求。

(2)外壳选用特殊高硬度轻质合金材料,外表静电喷塑处理,外表光滑、配合紧密,使用特制弧形钢化玻璃,耐高温、耐腐蚀、易清洁。

(3)优化设计的配光曲线,照明角度大,范围广,光线均匀,确保光通量的高输出和降低反射系数的衰减。

(4)易于安装,设有弹簧闭合装置,开启方便,安装角度可调,适应不同应用场所的需要。

(5)可选光敏开关附件,灯具结构设计成内换泡结构,密封性好,能防雨水、防虫类、防灰尘进入内部。

2、道路灯的布置:

(1)根据道路断面形式、宽度、车辆和行人的情况,道路灯可采用在道路两侧对称布置、两侧交错布置、一侧布置和路中央悬挂布置等形式。

(2)一般说来,宽度超过20米的道路、迎宾道路,可考虑两侧对称布置;道路宽度超过15米的,可考虑两侧交错布置;较窄的道路可用一侧布置。

4. 小区道路照明电费谁承担

1:小区公共区域的道路及照明属于公共设施 所产生的电费一般是包含在物业公司费当中的

2:但楼梯间的照明 有的地方是有收取的 叫楼道亮化费 一般是1.0-2.5元之间

3:也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价部门申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 将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等分项明确后(有的是需要业委会经过核实认可后才可以) 也是可以进行收取的 这个要看物价部门的文件具体是如何批复的了

5. 小区道路照明路灯杆

:小区内路灯照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要满足照明和美感两方面的需求,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小区路灯亮度标准应为20-30LX左右,保证能在5—10米的范围内看清楚。小区路灯安装在灯型、光源、灯位和配电设置等方面都是有规范要求的,比如小区路灯应高2.5~4米左右,主要以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等

6. 小区道路照明标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7. 小区道路照明设计规范

一般路灯的间隔与灯杆高度和灯头的瓦数有关,如60瓦的LED灯头,6米左右的灯杆,应该间隔15米至18米,8米的灯杆应该间隔在20米至24米,12米灯杆间隔32米至36米。

低碳无极道路灯的特点有:

1、采用无极灯光源,与同亮度白炽灯相比节电80%左右;

2、光源寿命长达6万小时,极大节约了使用成本,特别适合更换难度大的道路照明;

3、通过优化配光设计,并选用进口99.99%的高纯铝反射器, 节能高效显著提高,色温高,显色性优越,显色指数大于80,光照自然,无频闪、无眩光;

4、透明件表面经过特殊强化处理,透光率高,抗冲击性能好,确保灯具在恶劣环境中长期使用;

5、安装方式简单,可适合50至62毫米多种直径灯杆的配套安装。

8. 小区道路照明设计标准2015

小区灯一般高度在2.5-3.5米之间,庭院灯风格各异,主要是根据小区风格来选择庭院灯的种类.

还有,小区的庭院灯的主要功能是照明还是装饰.单头庭院灯照明正常采用150瓦的钠灯或者100瓦的节能能即可.如果是装饰,可以采用65W暖光节能灯.

根据小区道路的宽度,道路的照度来选择不同的庭院灯头(路灯头),每种灯具设计不一样,配光曲线特性也不一样.

小区道路路灯可以选择4米-5米.路灯间距可以选择10-15米.

9. 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