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海潮机械 2023-01-05 05:24 编辑:admin 205阅读

1.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成立的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是原华中理工大学独家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12月25日,公司整体改制,由华中科技大学与同济科技集团(武汉)联合组建,并改制为以华中科技大学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0410万元人民币,承担着华中科技大学所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双重职能。

1999年7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这标志着华中科技大学科技产业开始实现从单纯的产品经营向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并重的发展战略转移。

1999年11月8日,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拉开了“两个运作平台,一批规模企业”建设的序幕。

1999年12月18日,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正式开工兴建。

2000年6月8日,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A股在深交所成功上市交易,成为华中地区第一家具有高校背景的高科技上市公司。

2000年7月,企业孵化大楼——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建成启用。

2000年9月,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标志着多年来华中科技大学致力于构建的高校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架已基本完成。

2000年11月,华中科技大学第二家股份制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0年11月,华中科技大学第三家股份制公司——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0年12月,“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全校科技产业经营性资产剥离等基础性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调整产业结构,形成规模效益,统一协调发展,保证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0年12月, 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组建 。这标志着以资本为纽带,按照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高科技产业群的出现。

2001年6月,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被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正式认定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2001年9月10日,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基础建设全面竣工。

2001年9月11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迁入产业区,成为东湖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率先入驻的企业。

2001年9月16日~25日,中国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市市长会议暨资本论坛在武汉举行。

2001年10月,上市公司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入驻科技园。

2003年1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核心企业入驻产业区。

2003年4月,湖北省第一家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华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截至9月,在校园周边建成18,000平方米的孵化区,与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产业区相互呼应,标志着“一园两区”规划格局的完成。

2003年10月,第二届全国大学科技园会议在武汉召开,与会代表参观了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产业区和孵化区。教育部部长周济和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到华中科技大学产业指导工作 。

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应具备以下条件:

● 孵化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在孵企业

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3. 省级科技孵化器标准

可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灌发〔201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做好2019年度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和优秀创业点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19年12月5日前

二、申报对象

县级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申报基地,需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或下属机构已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优秀创业点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优秀创业点标准的创业实体。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被县人社局认定为优秀创业点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创业孵化基地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四)《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4)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五)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入孵协议和入孵期满(达到出孵条件)出孵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级创业实训基地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5)

(二)《创业实训基地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6)

(三)《创业实训基地实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

(四)《创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8)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五)创业成功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优秀创业点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优秀创业点认定申请表》(附件9)

(二)《优秀创业点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0)

(三)《优秀创业点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11)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优秀创业点简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考核评估合格(合格分为85分),被认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的,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建设补贴;被认定为优秀创业点的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的额度与容纳的孵化企业数量、吸纳的失业人员就业数量以及评审得分挂钩。

(二)进入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县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示范基地提供的生产场地、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享受创业服务机构及示范基地提供的免费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及劳动保障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入驻示范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办企业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及随军家属等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创补贴。

4.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5.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失业人员创办的投资少、见效快、有发展潜力的小型加工制作类、服务类、文化产业及科技类等,且为无毒无害、非污染和非易燃易爆、噪音小,在创业发展初期需扶持的企业;

  2、带动失业人员就业不少于6人,并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

  3、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创业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业项目有示范作用。

6.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4、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6、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

7、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

8、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