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
1、在孵化前期加温,中后期降温:孵化前期温度稍高一点,对胚胎影响不大;夏季在孵化接近3/5孵化期之前,进行一定幅度的降温,以避免超温,降温幅度大时,可分几次进行,每次调幅不宜超过0.2~0.3℃,使胚胎有一个适应过程。
2、采用水冷却设备:孵化技术当孵化机为水冷式的,所供的冷水温度应该为12℃,如果在炎热的夏季,地面水水温可能在26℃以上,是无冷凝价值的,因此必须采用水冷却设各以降低水温并将其循环人每台孵化机。孵化技术此外,冷凝管的数量加倍是这种环境下的又一项措施。
3、减少孵化机加热功率:当室温较高时,可将主加热交流接触器三相加热相中的某一相“+”极引线去掉或通过调宽主副加热间隔来减缓副加热的启动。
4、改用恒温孵化制度:分批入孵,使“新蛋”与“老蛋”交错,利用前期胚胎吸热,后期胚胎散热来调节温度,以减少或避免超温。
5、降低高温(应急)导电表的控温上限值:夏季为防超温,一般可在中后期将导电表温值由原定的38.5℃降至38.1℃,这样能有效地将中后期的机温限制在较低水平。
2.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合格孵化器项目经理需要具备熟悉国内主流孵化器运作模式,具备孵化器的规划管理经验,具有孵化器筹建、运营管理、企业培育等丰富的实操经验。
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创新相关政策,具有项目申报、活动策划实施经验。
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分析决策能力,有逻辑性及开发性思维,具备孵化器规划和制度建设能力。
3. 孵化器管理办法
一、蓝孔雀种蛋的结钩特点,蛋重 90 克,椭圆形,呈淡褐色,蛋壳厚,光滑而坚硬,不易破碎,气孔封得严,相对表面积较小,直接影响了气体交换、水分蒸发、热量传 导和啄壳出雏。因此,常规的孵化条件使胚雏不易碎壳。
二、种蛋的保存和放置:种蛋保存 时间的长短与温度关系密切,在环境温度低于 18℃ 以下保存时间在 5 天内,孵化率较高; 反之,孵化举则低,所以选择清洁新鲜的孔雀种蛋入孵极为重要,保存期间种蛋水平放置,每天翻蛋一次,有助于胚胎正常发育,从而提高孔雀种蛋的孵化率。
三、种蛋消毒:放入孵化机前用37℃0.1%高锰酸钾溶液浸泡3分钟捞出粘去浮水,用红外线灯烤干或晾干即可人孵。
四、温度和湿度的控制。 1.温度:由于孔雀种蛋的壳上膜、蛋壳,气孔和内外壳膜等特殊结构,孵化初期种蛋受 热慢,其含脂率相对较高,加上中后期产生大量的生理热,使散热发生困难,所以在孵化过 程中,施温的原则是:入孵前种蛋预温在 36 ℃ -37 ℃,预热 6-8 小时,其中:前期高、 中期平、后期略低,出雏期稍高,温度分别是 1-7 天 38℃-39℃,8-19 天 38℃-38.8℃,20 -25 天 37.5℃-38.5℃,26-28 天 37℃-37.8℃。 2.湿度:孵化期相对湿度控制在 60%-70%,出雏时提高到 70%-75%。控制湿度的原则是: 两头高,中间平。前期湿度高,可使种蛋受热良好,均匀;中期平,有利于胚胎的新陈代谢; 到了后期和出雏阶段,提高湿度的目的是为了消散过多的生理热,使蛋壳结构疏松,以便啄 壳出雏。然而,当湿度超过 75%而又通风不良时,胚胎因气体变换差会引起酸中毒,导致胚 胎窒息死亡,这点最值得注意。在实际操作中,温度和湿度还要结合凉蛋和喷水调整,此时 还要考虑种蛋孵化发育中在仿生立式孵化箱和平型出雏箱的配套放置以及季节和其它环境 因素的影响。
五、凉蛋和喷水。凉蛋和喷水是调节温度的有效措施,对孵化率影响很大。用配套的立式和平型出雏器流水作业操作可比常规孵化方式提高出壳率 10%-15%。 在孵化前期 一般不凉蛋,按照上述的施温方案,中后期的蛋温可达 38.5℃。凉蛋可以加强胚胎的气体 交换,排除蛋内的积热。每天凉蛋 2-4 次,凉蛋的时间长短不等,根据情况灵活掌握当蛋温 降至 35℃时又继续孵化。喷水在目前被认为是提高孔雀种蛋孵化率的关键所在。喷水功能 有三点:一是破坏壳上膜;二是促使蛋壳和壳膜不断收缩和扩张,破坏它们的完整性,加大 通透性、加快水分蒸发和蛋的正常失重,使气室容积扩大和供氧充足,三是导致蛋壳松脆。 孔雀种蛋的上膜厚,蛋壳坚硬。前者影响气体和水分蒸发,后者妨碍啄壳。壳上膜的存在对 孵化头几天是有利的,随着胚龄的不断增大,尤其是当尿囊合拢后,需要吸人更多的氧气和 排出大量代谢产物时,它就开始对胚胎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要把它除掉就要对孵至 23-28 天的胚蛋喷水(提早喷水对尿囊的合拢小利)。气温高时喷冷开水;气温低时用 35℃-40℃ 的温水喷洒。每天喷一次,将蛋喷至湿透,待凉干后继续孵化。胚蛋在反复凉蛋、喷水和空 气中二氧化碳的作用下, 蛋壳的碳酸钙变为碳酸氢钙, 蛋壳由坚硬变为松脆,雏雀容易破壳。
六、翻蛋的次数和角度。翻蛋可以促进胚胎活动。防止内容物粘连蛋壳、使其受热均匀。孔雀种蛋在孵化过程中,每8小时翻蛋-次。我们主张翻蛋的角度应是180 度,这样可以保证尿囊按时在小头合拢。用手工或自动孵化机滚动式翻蛋,注意合理调整上下边心蛋使具受温均匀,只要 满足了胚蛋名阶段的生理发育要求,对蓝孔雀的孵化效果会十分理想。
4.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经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5.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济南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的通知》(济发〔2016〕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与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盘活省会优势科技资源,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的激励支持,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成本,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初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库,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使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机构中遴选。经遴选合格的市辖区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注册,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分类与范围
第八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科技型企业为依法在济南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依法纳税,符合备案条件且入库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标准划分和管理待出台相关办法)
创新创业团队、创客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且入驻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
第九条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
(一)普惠券。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额度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服务券。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发展快、服务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券最高额度为 元。
3、活动券。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经过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每张券补贴 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补贴的活动券数量最高不超过100张。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同一服务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活动券不超过12张/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万元。
(二)重点券。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 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首次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科技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3.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4.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5.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符合《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2〕21号),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单位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第十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为通过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进行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1. 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 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3. 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4. 发明专利代理费、官费、年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购买;
5. 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科技文献、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6. 财务、法律、投行、挂牌、征信等科技金融服务。
服务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会展服务和期货融资等方面。
活动券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和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三张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还可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符合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研发活动。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创新券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发放”,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领限制。
(一)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只能按条件申领其中一种;
(二)申领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不能再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除以上限制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可以按条件选择多种创新券申领。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填写创新券申报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统一填写创新券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科技型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众创空间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第十四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进行终审。市科技局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和申报情况,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普通券有效期为一年,重点券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五条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活动券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接收时间为准,其他创新券以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开具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除服务券、活动券外,其他类型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每次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创新券仅限申领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七条创新券使用时,应选择与自身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购买市内科技创新服务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并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持创新券申请兑现。跨市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市科技局申请兑付。
重点券在高企认定通过或计划使用创新券的项目验收后,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剩余部分由申领企业兑现;也可全部由申领企业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创新券兑付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服务合同(活动券不作要求);
(三)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活动券不作要求);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兑付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资料进行审核,定期结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兑现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同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奖励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有异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创新券按季兑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和创客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