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学工业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锅炉房管理
1、采购使用具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锅炉,请具备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安装锅炉,确保锅炉安装质量。
2、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3、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4、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间、燃气调压站及气表房等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5、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6、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7、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8、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9、值班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11、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12、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13、任何情况下,严禁在燃气管道上动用电气焊、带火作业及焚烧废弃物等。重车必须碾压燃气管道时,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护。
第二章 司炉工岗位责任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三章 交接班
一、司炉工交接班: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锅炉运行纪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5)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1)不交工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人;
(2)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时不交;
(3)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纪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二、水处理人员交接班: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2)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3)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4)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交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第四章 巡回检查
1、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上煤机、出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3、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4、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6、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7、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8、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9、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
第五章 锅炉设备维护保养
1、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就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上煤机、出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6)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7)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检验后铅封;
(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索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第六章 锅炉水质管理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85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第七章 锅炉安全保卫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有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章 锅炉房清洁卫生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第九章 锅炉事故应急预案
1、出现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和供水管阀,拔打“119”请求增援,并第一时间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有人员伤亡时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4、在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5、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
先说一下前面的几章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3. 熔化炉安全规范
电炉炼铁水的正确方法是先在炉底加一些生石灰,然后加入生铁,加滿始盖上炉盖先用小电流加热5到10分钟然如换高压大电流继续熔化变成铁水。
4. 高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负责高炉系统横班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规程执行情进行监督。
二、严格按高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严防风口灌渣灌铁。
三、在停炉,开炉,休风,复风,坐料,检修及炉况失常等情况下严格执行高炉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高炉值班室各种阀门,仪表,按钮严格管理,禁止非操作人员乱动。
五、、换风口设备严禁正对视孔大盖及风口,需要时要携带煤气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严禁在煤气区域长时间逗留。
六、禁止脚踩冷却壁水管,其它水管及攀沿炉壳。
七、高炉炉前跑大流时,必须减风减压,严防发生恶性炉外事故。
八、风口附近
5. 化学工业炉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锅炉化学清洗公司具有法人代表并且经过批准的正规公司。
2、清洗公司需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发放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评定证书。
3、清洗公司须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HSE保证体系。
4、清洗公司须具有完善可靠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清洗技术操作规程。
5、清洗公司须具有相应的清洗经验与企业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证明。
6、清洗公司须具有相应的完好灵敏的清洗设备。
7、进行锅炉化学的人员需持《锅炉化学清洗人员资质证书》,具有相应的清洗资格与清洗工作经历。清洗单位须严格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以及《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保证锅炉清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