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然气锅炉污染源排污标准上下线
天然气,锅炉能效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区别一:燃烧效率不同,一级能效的壁挂炉,热效率最高可达109%。而二级能效热效率是88%。
区别二:排烟温度不同,二级能效锅炉烟管排出去的废气温度非常高,甚至超过100度。而1级能效排气温度比较低,一般50至60度左右。
区别三:使用寿命不同,一级能效能使用20至30年,二级能效只能使用8至10年。
2. 燃气锅炉排污水排放要求
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污水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3. 燃气锅炉排污
根据水质化验指标进行排污。
一般每班都排。
每个排污点都要排。
4. 燃煤锅炉排放污染物
燃煤锅炉,层燃炉、室燃炉、流化床炉,颗粒物污染浓度分别是2000-12000㎎/m、15000-30000㎎/m、10000-25000㎎/m,二氧化硫浓度450-2200㎎/m,氮氧化物浓度分别是200-400㎎/m、200-600㎎/m、150-400㎎/m。
生物质锅炉:层燃炉、流化床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浓度分别是700-8000㎎/m、5-320㎎/m和120-400㎎/m。
燃油锅炉:室燃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浓度分别<20㎎/m、<35㎎/m和100-300㎎/m。
燃气锅炉:室燃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浓度分别<10㎎/m、<35㎎/m和20-200㎎/m。
5. 锅炉定期排污标准
①锅炉清洗用补给水进行配制,千万记住不能用生水配制。先把药剂充分溶解后再加入系统药箱底部并且还要有排污门,常常清除沉渣,避免把污物带人炉内。在锅炉受热面上形成二次水垢,威胁锅炉的安全运行。
②先排污再加药,避免新加入的药剂排出锅炉,并且加药量要按照水质情况确定。
⑤要按照规定加药,定期或连续加药,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和连续排污。定期进行化验,按化验结果确定加药量。
④锅炉不要经常处在高水位下运行,因高水位运行易使蒸汽带水,影响蒸汽品质。
6. 环保局对燃气锅炉规定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锅炉(含燃煤电站锅炉、燃煤、燃油(气)工业锅炉、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发电机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
燃煤电站锅炉 power station coal-fired boiler
用于发电的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9
新建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10
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ed fuel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fuel forbidden area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标准实施之日起
2017年4月1日
颗粒物(mg/m3)
2
2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4.1.2 在用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燃煤电站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年4月1日后
标准实施之日起
颗粒物(mg/m3)
2
10
二氧化硫(mg/m3)
10
20
氮氧化物(mg/m3)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1级
注:燃煤锅炉包括燃煤工业锅炉及燃煤电站锅炉。
4.1.3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100mg/kW·h。
4.1.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3。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
浓度限值(mg/m3)
单位周界
0.3
4.1.5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8mg/m3。
4.1.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2 烟囱高度规定
新建锅炉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锅炉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1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4 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单台锅炉容量D/(MW)
D<0.7
0.7≤D<2.8
2.8≤D<7
7≤D<14
14≤D<28
烟囱最低高度/(m)
8
15
25
35
45
5 监测
5.1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按GB/T 16157或HJ/T 397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烟尘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 5468的规定。监测锅炉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不得低于70%。
5.2.1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的规定。
5.2.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5。
表5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HJ 629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2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定电位电解法
4
汞及其化合物
HJ 543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5
烟气黑度
HJ/T 398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6
无组织粉尘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7
氨
HJ 53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测试方法执行GB 25034。
5.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
5.4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5.5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
5.6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测试仪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14MW(含)以上的热水锅炉及20t/h(含)以上的蒸汽锅炉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7. 锅炉排污规定
锅炉排污主要是排出锅筒底部积存的不合格水和杂质,还有管道中杂质。排污时要稍开一道门,在开二道门,二道门开三分之一。然后全开一道门。排污持续1分钟,排污期间主要锅炉水位情况。防止水位过低引起事故。
8. 天然气锅炉产排污系数
1.气体不完全燃烧
热损失燃气锅炉在燃烧良好的情况下,气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较小。根据燃烧器厂家提供的数据,燃烧器的燃烧效率一般为99.0%~99.5%,即气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率为0.5%~1.0%。但在燃烧不良的情况下,
气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率很高。在燃气锅炉调试时,应由调试人员对各种工况进行认真调试和检测,使燃气锅炉达到最佳的燃烧状态。宜选择具有比例调节功能的燃烧器,它能够随着供暖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燃气与空气的配比,使其保持较高的燃烧效率。
2.排烟热损失
排烟热损失是燃气锅炉热损失中最主要的一项,它主要取决于排烟温度与过量空气系数。排烟温度偏高,导致锅炉的热效率降低。排烟热损失随排烟温度的升高和空气系数的增大而增大。燃气锅炉排烟中含有蒸汽,过热蒸汽是烟气中热量的主要携带者。因此,燃气锅炉排出的烟气中除显热外,还有大量潜热,这部分热损失的部分(约70%)可以通过接触式换热设备进行回收。
3.散热损失
锅炉房散热损失主要包括锅炉散热损失和锅炉房范围内其他的热力设备、汽水管道及烟、风道等的散热损失。其中锅炉散热损失率一般为1%~2%,已在锅炉热效率计算中考虑。由于其他散热损失一般都不会太大,而且一般中小型锅炉燃烧用空气取自锅炉间,散热量可以加热锅炉间的空气,提高锅炉燃烧的空气温度。另外,辅助间的设备和管道散热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辅助间供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合理采取保温措施,除锅炉散热损失外的其他散热损失对锅炉房能源利用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4.补水热损失及凝结水热损失
对于燃气热水锅炉,由于热网泄漏,系统补水也会造成热量的损失。据相关资料计算,对于燃气热水锅炉,在不同供回水温度下,补水率每降低1%,补水热损失率可以减少1.8%~4.5%,对于燃气蒸汽锅炉,凝结水回收率每降低10%,凝结水热损失率增加约1.05%,有一定节能潜力。
5.锅炉排污热损失
对于燃气热水锅炉,由于排污量较小,系统水容量大,排污热损失可以忽略不计。在GB50041292锅炉房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低压蒸汽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10%,但该规定侧重燃煤锅炉根据节约能源的要求和燃煤的经济性提出的。对于燃气蒸汽锅炉,由于燃料品质高、价格高,排污热损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9. 锅炉污染源排放标准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进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的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锅炉烟囱测试方法GB546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表6基准含氧量锅炉类型基准氧含量(氧)/
%燃煤锅炉9燃油、燃气锅炉3.5公式1:向左转|向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