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家禽合作养殖(家禽养殖业)

海潮机械 2023-01-16 20:20 编辑:admin 160阅读

1. 家禽养殖业

500米以上

养殖场应该距离村庄500米以上。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2. 家禽养殖

畜禽养殖《目录》显示,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3. 家禽养殖业税率

生猪屠宰企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其他业务不享受免税待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4. 家禽养殖业培训简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8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农业、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7日

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基层机构和从事农业系列科技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或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六条 基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第七条 基层农业系列除农业经济专业外,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基层农业经济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根据每年考试情况测算,在省内合格线基础上划定基层分数线。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等。

(二)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决了基层2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近5年主持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结果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十九条 外语应用能力。不将外语考试结果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4项以上),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前2名)。

2.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3.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20万亩(种草2万亩)或日光温棚1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1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20万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40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40万亩(种草4万亩)或日光温棚2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2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40万吨。(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4.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或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2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5.指导8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或指导8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5%以上。(提供相应培训文件、指导基层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馈意见,下同)

6.防疫动物累计10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4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4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10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5个。(不累加计算,提供领取药剂登记记录、相关验收报告等,下同)

7.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至少有1名为三级岗位)实名推荐。

8.获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厅局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9.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10.获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1.作为第1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党委政府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作为基层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了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附培养计划和相关文件,下同)

13.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4.从事动植物检疫、检验、化验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10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有毒有害工作按相关规定认定,下同)

15.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100户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2000元,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连续就业3年。

18.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第1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工作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规程,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推广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编报及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等。

(二)组织实施了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 为主要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3项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作为答辩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和帮扶基层经历要求,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4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前3名)。

2.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新增利税50万元。

3.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0万亩(种草1万亩)或日光温室(棚)5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5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0万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5万亩(种草1.5万亩)或日光温棚8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8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5万吨。

4.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5.指导5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或指导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

6.防疫动物累计5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2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 疫情报告(不含简报)2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5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3个。

7.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8.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区、市)相关部门表彰2次。

9.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任帮扶村第一书记、队长或帮扶队队员在帮扶工作考核中有2次优秀。

10.获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1.作为第1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在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4.从事动植物检疫、检验、化验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8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15.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50户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连续就业3年。

18.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工作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1 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四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艰苦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五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1个羊单位折算1/3头猪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牛;组织的现场会或培训班1场次可折算为指导农民使用新成果20人。

第三十七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它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核准,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5. 家禽养殖业现状

第一,位于农业主导地位。西方国家的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产业的比重多数在50%以上,甚至80%以上。

第二,产业化完善。育种、养殖、屠宰、加工产业链条完善,紧密,规模化、机械化、合作化、市场化高度发达。种养结合比较普遍。

第三,市场消费主导。西方国家饮食以肉蛋奶为主,市场消费广阔。

第四,生产效率高。科技贡献率高,畜禽育种发达,专业品种完善,饲养技术成熟,肉蛋奶生产效率高。

6. 家禽养殖业目前研究成果

2017-03-15 回答

一、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 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 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 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动物尸体随意丢弃。 3.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总体布局方面。受制于地形、地势、交通以及习惯、经验甚至形象等,场区布局不尽合理,各功能分区不能按照风向和地形布置。场区内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考虑不周,净污分区不明确。一些重点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设计时往往会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离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虚设。 4.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运动场粪污收集与渗漏;清粪工艺与后续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粪污处理工艺选择不合理;作业环境差,设备故障率髙;缺乏科学的规划,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没有要求;养种结合不够,缺少粪污髙效利用的途径。 二、国外畜禽场褰污处理方式解析 1.丹麦。全国设有22个集中沼气发酵站,每个发酵站负责5km以内的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农户免费向沼气站内提供畜禽粪污,免费获得相当量的有机肥料。沼气站由公司经营,通过沼气发电、供热来获取利润。 2.美国。(1)浅集粪池系统。在美国东南部使用最广泛,各个生产阶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粪1次。集粪池深0.6m。分娩舍内在粪池端头一侧设有排粪口。集粪池底部设一定坡度以便排粪。每次清粪完成后需向粪池中添加几公分深的水。(2)深粪坑系统。美国中西部使用广泛, 各个生产阶段都可使用,集粪坑深一般为2.5m,抽粪时,通过风机洞口将粪污吸走。集粪池的大小一般以贮存一年的粪污为准。 3.荷兰。传送带干清粪工艺:舍内实现粪尿彻底分离,粪便:富含P元素和有机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气或反渗透处理。 三、畜禽场褰污处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粪污处理应包含的环节:粪污收集、粪污输送、粪污堆放与贮存、粪污处理与利用。 1.粪污的收集问题一减量化措施。清粪方式的影响:舍内粪污的区域范围、冲粪用水量、舍内粪污是否能及时清出、清粪用工和劳动强度、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结合。 2.场区粪污输送一暗管/沟。场区粪污输送渠道应位于挤奶/转群/污道通道下方,宽度依据流量而定,深度冻层以下。 3.场区的粪污贮存。要用集粪池+搅拌汞,更有利于粪污的发酵。 4.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有:固液分离、絮凝、过滤;好氧、厌氧处理及生物处理:堆肥、沼气、氧化塘、人工湿地、 膜处理。 固体粪污抛洒到田间作为肥料,处理后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喷灌农田,还可以作为无土栽培的营养液。 四、畜禽场褰污治理技术模式 1.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方式收集粪污。干清粪时,固体粪便经堆肥或其它无害化方式处理,污水与部分固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等处理,在养分管理的基础上,将有机肥、沼渣沼液或肥水应用与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茶园、林木等;采用水泡粪方式,粪污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处理,还田应用于农业。 2.循环利用模式。采用干清粪、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用水量;场内实施污水暗道输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减少污水处理压力;处理后的污水主要用于场内冲洗粪沟或圈栏等,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基质生产、牛床垫料、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关键要素:工艺设计和工程技术的配套。 3.达标排放模式。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污水通过厌氧、好氧等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等处理利用。关键要素:成本问题。 4.集中处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依托一个规模养殖场或独立的粪污处理企业,对周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可以是固体粪便处理、养殖污水集中处理、或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 5.多种模式并举(多元化)治理。多种模式相结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五、新形势下畜牧业面临的坏保挑战 近几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专门针对养殖业的环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农业部颁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开始实施;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也要监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 4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态,农业已超过固液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1.条例分析了养殖业污柒问题主要原因。中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产业增长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规模化水平不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与种植业脱节,化肥的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的减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体系。 2.条例的基本特点。抓大放小;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利用为主、治理为辅;扶持鼓励引导为主,奖惩并举。 3.条例主要内容一综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综合利用;支持种养结合,推动就近地利用;还田利用,要考虑土地笑纳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要采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达总量,未经处理不得排放;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尸体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防止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尸体处理享受政府补贴;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设设施,布局调整和搬迁、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补偿。 4.条例主要内容一激励措施。环保等资金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用电优惠、优先运力安排、购买和使用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发电上网和自用;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 5.关于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列为基本国策;集中解决环境法律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责任(环境质量、环境改善的财政投入、宣传与普及、突发事件处置、监管等);企业环境义务(清洁生产,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质,排污费,安装监测设备,制定突发预案,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停建罚款,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针对违法成本低,加大了处罚力度。 6.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思考。(1)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环节工艺研究与设备研发:不同规模的粪污差异化处理模式与经济节能处理技术(能源环保型、环保型、经济型)。小型场采用分散收集、统一处理,大型厂采用机械清粪一管道输送一集中贮存一髙效处理与利用;轻筒型、智能化粪污收集、施用机械设备研发;粪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环利用技术包括污水回用、垫料、养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和生产方式转变。(2)政策层面:突出粪污处理的公益性性质;采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农机购机补贴、处理运行费用补贴、以奖替补);建立粪污处理与施用规范;综合考虑养殖业布局、规模,研究制定我国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策略;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