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的养殖方法(家禽养殖的工作流程)

海潮机械 2023-01-17 03:06 编辑:admin 100阅读

1. 家禽养殖的工作流程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我省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人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6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制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向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的,乡级畜牧兽医站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改变饲养畜禽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家禽养殖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活禽宰杀售卖专卖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可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范围,表述为“宰杀服务;销售:家禽”,无须办理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辖区工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巴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家禽养殖注意事项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竹林养鸡是个不错的养殖场,那么在农村竹林里养殖鸡,会有哪些优势呢?下面给大家一些建议。

竹林要有自家的使用土地权,有自己家的竹林就不需要什么承包费用了,竹林都是山岭,每年都要除草整理竹林,这个事情有竹林的村民都是知道的,每年的冬季草木枯了,是整理竹林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在这个季节去修山。对于养殖鸡的竹林来说,可以把整理山这件事简单化,养殖鸡时候,自己家竹林就是鸡最好的乐园,养殖大批量鸡可以松土增肥的效果。竹林也给鸡带来大量野外食物,这样养殖的鸡价值也会高很多。

在竹林建一个长久使用的鸡舍,还是很有讲究的。可以使用竹林的竹子建鸡舍是最好的材料了。

竹林养殖鸡,自己建鸡舍可以带来很多优势,不仅节约养殖成本,也可以节约养殖时间,竹林放养的鸡,只要按时投喂食物就可以了,鸡基本不会离鸡舍太远,到了喂养的时间,呼喊一声,鸡几乎都会呼呼的赶来,有的听到脚步声也会大老远赶过来,所以竹林养殖鸡还是很方便的。

农村放养的鸡价值会高很多,毕竟在竹林放养的,鸡各方面都胜过圈养的鸡,所以土鸡也是得到大家的喜欢,虽然价格比其他的鸡更贵一些,大家都是很乐意接受的。而竹林养鸡,鸡舍建设不反考虑鸡的生存,能够遮风挡雨,还有就是考虑鸡生蛋的问题,虽然避免不了鸡在外面生蛋,但是有了鸡舍,还是有很多鸡在鸡舍生蛋的,这样有利于捡鸡蛋,鸡舍也能够守护好鸡蛋。土鸡蛋在市场上很热销的,如果是纯竹林放的鸡和鸡蛋都是很受欢迎的。

竹林养殖鸡有很多优势,但是也不能太随意了。竹林养殖鸡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防备的:

1、野外动物的袭击,例如黄鼠狼、鹰、蛇等等

2、喂养问题,每个时间段喂养

3、人为破坏,或者狗的捣乱,农村的狗也是破坏养殖的一大杀手。自家的狗还是会保护鸡,毕竟它很有灵性,知道是自家的东西。

4、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竹林养殖户,自己去发现预防,养殖形成自己的养殖方式才是最好的。

4. 如果想做家禽养殖需要注意什么

在农村做养殖业的人非常多,但是投资任何养殖项目都是有一定风险的,有很多新朋友在开始从事养殖业的时候,有很多问题没有注意到,吃了很多亏。

我也是在农村从事养殖业,从事养殖业4年了,也有一些关于养殖方面的经验,想和大家分享。我是养殖跑山鸡,散养模式。下面我来谈谈从事养殖行业需要注意哪些。

1.选对养殖场地

在准备开始养殖的时候,一定要选好场地,首先禁养区是不能选的,然后要根据养殖项目来选择最合适的场地,池塘边可以养鸭鹅,山区养牛羊。养殖区的选择要远离水源,远离污染。

2.饲料来源要保证

大家不要贪图便宜,买不正规的饲料,影响养殖动物的品质,一定要到正规厂家购买饲料,还有提前储存饲料,随时备用。

3.考虑养殖市场前景

养殖项目五花八门,但是大家不能跟风,适合自己的最重要,像有些特种养殖项目,有人抓住机会就挣钱了,而很多人是血本无亏的。养殖项目要在当地有市场,能持续不垮。

4.掌握养殖专业技术

没有精确的掌握养殖技术,就是盲目的养殖,是完全挣不到钱的,可以请教有经验的专家,多看养殖专业的书,也可以在日常养殖中多学习总结,多和同行交流,参加养殖技术培训。

5.要有稳定销售渠道

从事养殖业,一定要找到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渠道就真的做什么都难,养得好不如卖得好,多开拓新市场,维持已有市场,多请教别人。

6.具备市场行情分析能力

市场行情变幻莫测,要多了解信息,收集情报,及时分析,用发展的眼光决定饲养种类,饲养时间和规模,以及上市时间。避免产品过剩。要具有市场调节的主动性。

7.量力而行不好高骛远

投资养殖业要从个人实际情况出发,全面系统的安排生产,因地制宜,自力更生。

8.引种合理

选择销路广的品种饲养,而且是优良品种,做好防疫消毒,避免感染。

9.要科学管理饲养方法

要满足饲养标准,给畜牧创造适当的生存环境,不能道听途说。

10注意疾病防治

养殖业最大的风险就是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病在防不在治,搞好疾病防治工作就是保证养殖的成功。

11.做好思想观念

养殖业属于辛苦行业,想要一夜暴富是不可能的,跟风养殖也是大忌,如果你看了新闻上说谁谁养殖什么赚了多少万,就想获得同样结果,获取暴力,那你可以趁早退出了。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成功也不是偶然。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一步一个脚印。

欢迎同行来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5. 家禽的养殖技术知识

养鸡是农村常见的养殖项目,吸引了许多朋友养殖。而在众多的品种之中,土鸡是十分常见的一种。土鸡具有耐粗饲、抗病能力强、就巢性强等特点,且土鸡蛋的蛋价也高于普通鸡蛋,因此,在土鸡的饲养过程中,该如何提高土鸡的产蛋率,可说是土鸡养殖户一直思考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提高土鸡产蛋率的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提高土鸡的产蛋率?】

一是生存环境,土鸡的饲养一定要注意鸡舍的温度和卫生,最适合土鸡生长的温度是十到十五度左右,鸡舍种我们要铺上一层草,而且要经常换草,保持卫生,其次是鸡舍必须要有阳光照射,因为土鸡也需要晒太阳补钙、除菌等等,这样土鸡的生存环境得到了改善,它住的也舒服,那自然而然产量率也就提高了。

二是生活水平,如果想要提高土鸡的产蛋率,那么它的生活水平一定要提高。如果你仅仅只是喂它玉米,这样产蛋率能高那也是奇怪了,所以我们在放养土鸡的时候,虽然它在外面自己觅食,但是我们要适量的给它进行投食,可以喂一些大米、小米、小麦、米糠等等之类的,让它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这样对产蛋有很大的帮助。

三是饲养方法,想要提高土鸡的产蛋率饲养方法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这也就为什么别人家的土鸡产蛋多而你家的鸡好几个月才产几颗蛋的原因。我们可以在饲养的时候加一小点白酒或者是加点蜂蜜,这样鸡吃了之后产蛋率会有明显的提高。另外就是我们在喂食的时候还可以加点红辣椒,这样不仅能提高土鸡的产蛋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土鸡蛋的质量。最后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土鸡进入产蛋的前一个月的时间,给土鸡的喂食尽量减少,让它处于一个饥饿的状态,然后等到产蛋的时候再回复喂食量,这样可以促进它的生殖发育,从而提高产蛋率。

四是运动及其他,土鸡它也需要适量的运动,在运动的时候它既可以增强自身的一个身体素质,同时这对于它之后产蛋也有很大的帮助,可以是产蛋更加的顺利。其次就是还可以通过头部降温的方式提高土鸡的产蛋率,在土鸡的头部套上一个降温的通风器,让土鸡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据有关专家证明,这个方法可以让土鸡的产蛋率提高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知识拓展】土鸡的放养训练土鸡的放养训练是饲养中的关键环节,要从幼雏抓起。雏鸡在舍内饲养4周后,体重达到200g左右,此时改为有草地、有围栏的场地散养,有目的地训练鸡条件反射,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雏鸡听到人为的声音就回来吃食饮水。此时应抓住时机训练鸡群觅食饲料和捕食牧草的能力,经过约4-6周训练,雏鸡形成了条件反射,捕食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大提高。鸡个体重达到500g左右时,已具备了放养的基本条件,可以把鸡群散放到预先圈定的放牧场地,开始鸡的自然生态饲养,让鸡群在开阔的山野各展其能,自由自在地捕捉昆虫,寻觅草子,啄食嫩草。土鸡的生长期以放养为主,大部分时间在野外活动,且生态鸡生长期相对较长,一般需要4-5个月,随时都有可能传染各种疾病。为此,必须切实做好鸡的免疫接种工作。鸡疫病防治“重”在防,“贵”在早,从出雏以后的第一天就要接种鸡马立克氏疫苗。同时,要在兽医的指导下,做好鸡新城疫、鸡支气管炎、禽流感、禽霍乱、法氏囊、鸡痘等疫苗的防疫注射。此外,还要注意及时做好其他疾病的防控和治疗,以保障生态鸡健壮成长。

6. 家禽养殖的工作流程图

农村土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利用地等三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农田、林地、草原、农田水利用地等。养殖场土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和农田。农村养殖户需要注意的是,农田中有一种被称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属于高产优质的部分耕地。

因此,农村养殖户在承包土地之前,要确认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那么,占用基本农田养殖牲畜和家禽是违法行为。你建造后,养殖场很有可能被建设违规相关部门认定为拆除。你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一分钱都不得到补偿。如果那块土地属于农田,但不是基本农田,就不需要按照目前的规定办理农地迁移批准手续。但是,这种情况需要与经营者和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团体签订三方土地协定,经营者需要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团体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开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返还、违约责任等相关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协定和设施建设方案要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申报,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的,是不允许开工的。办理好土地手续后,要开养殖场“万里长征”才能迈出第一步,要陆续办理环境评价手续、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内陆水域养殖户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营业执照、养殖场登记手续等很多地区被划为禁区,禁止区内不能建养殖场。在村庄饮用水源等500米以内的地方,不能建设养殖场。不符合EIA设计要求,无法建造农场。要达到环境评价要求,建设费用会大大提高,很多想养殖的农民不一定有这么多费用。

建设后得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也不能养殖。养殖场1公里以内没有居民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公路铁路等。3000米内没有屠宰场、动物隔离区、农产品市长/市场等。工厂内有隔离饲养生产区。不同地区可以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调整,具体选址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畜牧部门或当地畜牧局提供详细咨询。请到县国土局办理工厂建设审批手续你需要填写养殖场建设用地申请书,并根据当地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福警凭证去畜牧局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带着能做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去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7. 家禽养殖过程要进行哪些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