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示范基地(智慧农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海潮机械 2023-01-06 02:09 编辑:admin 125阅读

1. 智慧农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智慧农业是发展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为一体全新农业生产方式,它与科学的管理制度相结合,让多种信息技术在农业中实现综合、全面的应用,从而助推农业加速腾飞。智慧农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

(一)建立混合纵向一体化的链接机制

为了实现农业产业链合作企业的共同战略利益,使加盟产业链的企业都能受益,就必须形成一种长期合作博弈的机制来加强成员企业间的合作,使得成员企业能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机制就是混合纵向一体化连接方式。

(二)建立“公司+农业园区+市场”的组织形式

在“公司+园区+农户”的生产模式中,公司是主导。确保园区的统一设计;生产标准的制定;投入物资(化肥、饲料等)的供应;技术指导;回收、加工、销售;品牌宣传推广;贷款担保公司的组织。

(三)建立“品牌+标准+规模”的经营体制

农业产业链成功与否取决于整个产业链的效益,而产业链的效益取决于“品牌+标准+规模”的经营体制。其中品牌是终端产品实现价格增值的主要手段,没有终端产品的品牌溢价就没有整个链条价值的提升,风险就无法避免。智慧农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了智能灌溉、智能施肥与智能喷药等自动控制方式,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因此这一模式被国家大力推广。初次之外,智慧农业也推动了农业的“三化”发展。

2.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3. 农业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陕西泾阳美盛(原绿优)农业基地位于陕西省泾阳县中张镇(泾云路中段三王村)。基地由两部分组成:泾阳蔬菜公园(原享优蔬基地)和泾阳美盛(绿优)牧场。是陕西省首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幼儿园亲子体验基地为大家打造采摘 农行体验和最接地气的农业知识普及,体验,参与,美食,奶牛,牛奶和酸奶 知识的学习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

4.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1.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主导产业为本县(市、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在本省区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2.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已制定产业园专项规划,并经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明确了产业园发展布局和区域范围。

3.建设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高标准农田占比较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高。

4.绿色发展成效突出。种养结合紧密,农业生产清洁,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一控两减三基本”全面推行并取得实效。

5.带动农民作用显著。产业园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发展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有保障。

6.政策支持措施有力。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整合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

7.组织管理健全完善。产业园运行管理机制有活力,方式有创新,有适应发展要求的管理机制和开发运行机制。

5. 智慧农业示范基地情况概述

1、打通农场到餐桌全产业链业务流,实现集财务、采购、销售、生产、库存等诸多业务单元的精细化管控。

2、建立完善、规范、精确、协同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使企业的管理模式具有可扩展性和可复制性。

3、生产效率的精细化分析,可细化到每个种植、养殖基地,每个生产、生长阶段,每个产品批次的投入产出及人员绩效。

4、实现精准科学的成本和利润核算体系,可针对每个产品、基地、生长阶段的成本和利润进行多维度分析和构成分析。

5、实现全产业链的“三层”质量追溯体系,可实现信息实时查询,实时响应。

6、实现销售预测、生产计划和库存管理三个环节的高效循环,加快周转率降低损耗,保证高投入产出比,降低经营风险。

6.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

养殖石蛙是否有补贴需要根据当地农业部、财政部或者科技部的具体政策来决定的,而且每年都会变化。特种养殖项目是可以申请补贴的,大家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补贴政策,进行咨询。

还有一些其他农业养殖项目的补贴。比如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繁育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海洋牧场示范区、减船转产、增殖放流、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渔业/畜牧业。

7. 申报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8. 智慧农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怎么写

可以的。支持智能化直销设施推广方面,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本地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企业可申报,需满足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为申报对象在本地生产且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考核达合格标准;购置或租赁的标的物为具有互联网支付功能的智能化无人销售设施;经营时间必须满1年;设施必须为本政策出台后购置(租赁)的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