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业最新新闻(医疗器械行业最新新闻消息)

海潮机械 2022-12-26 02:56 编辑:admin 146阅读

1. 医疗器械行业最新新闻消息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向社会公开征集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立项提案。

对征集到的立项提案,由相应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进行研究后,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应当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对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起草相关医疗器械标准的申请。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标准的技术内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在对技术内容进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医疗器械标准,形成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汇总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计划项目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实施建议及相关资料报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医疗器械标准报批稿及审核结论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实施日期和实施要求,以公告形式发布。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时,应当采用标准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修改单应当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制定,由医疗器械标准的原批准部门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开展复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医疗器械标准复审结论由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复审结论,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并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内容应当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标准立项、发布、实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标准发布后,及时组织、指导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跟踪评价情况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编号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等构成。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T”。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其形式为:YY××××1-××××2和YY/T××××1-××××2。

××××1为标准号,××××2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样品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的实物标准,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2. 医疗器械行业最新新闻消息报道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 医疗器械行业动态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

作为政府机构,其官网发布的信息是权威来源,涉及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信息,对以上信息均提供公众查询或企业查询,同时,也提供食品药品器械的标准查询官网。最常用的功能就是去该网查询某一药品/器械/保健品/企业/批准证号等是否存在或匹配。但跟美国FDA或欧盟EMA或日本PDMA相比较,我国CFDA可供查询的信息相对简单(如缺乏药物的适应症信息)、专业程度也有待提高(如缺乏检索说明及注意事项);另外,CFDA网站服务器不稳定,打不开查询界面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后吐槽一点,反馈问题时,连个联系邮箱都没有,有些问题还只有用图文的方式表达才能准确的反馈,CFDA网站的进步不能忽视公众的力量!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该网主要是查询审评信息,如受理号、注册类型、企业名称、审评序列和审评结论等。其实这类信息主要使用第三方网站查询(本文下面有阐述),CDE网站数据貌似是满足基本的查询即可。目前CDE网站上有“数据查询”和“信息公开”两个查询板块,数据查询板块给人实际的感觉是友情链接,还需领导重视重视。信息公开板块则比较实用,但与日本PDMA尽可能公开各家企业申报材料的透明做法相比,CDE还有待改革。我们医药研发者只可参考部分上市药物的审评综述报告来获取某药的详细信息。另外,药品/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进度查询也可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查询。

3)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药物上市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所以临床试验数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该平台只含基本的招募信息,暂不含结果信息,希望决策者能向美国clinicaltrials学习,敦促第三方上传临床试验的结果供公众查询参考。而且国内此类数据库平台起步较晚,经查询,只从2013年开始收录信息,有待完善,另外。高级查询的字段也有待丰富(如增加试验阶段和日期等)。

4)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停止更新)

虽然药品电子监管码已成过去,但还得提一提,因为我们现在验证药物的真伪时,显然少了一种便捷的途径。当前CFDA不再强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取而代之的药品追溯体系还未成型。建立完备的药品追溯体系需要专业化的监管团队、可靠的数据设备、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在这方面,美国的“一物一码”制度(National Drug Code),或者欧盟的“安全档案”,都为我国尽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提供了借鉴。

5) 其他信息

医药领域涉及面广,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包括中国药典、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卫计委数据查询等,在此就不逐一列举。政府主导的医药数据库都是相对较成熟的信息,供公众或企业查询,医药研发或者医药数据整理目前还主要是企业主导。对于政府层面来说,公众对其政策新闻的关注是一种被动接受形式,但公众使用政府部门的数据库,是一种双方互动,对其体验性也有好评、中评、差评之分,虽然政府部门可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第三方等形式来建立网站数据库,但若能提供反馈渠道、提升服务器稳定、及时更新、增多查询字段等措施定会好评如潮。

4. 医疗器械行业最新新闻消息今天

202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共一百零七条。

2021年3月18日,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于2014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从2017年至今的6年间,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医疗器械审批改革持续推进,到医保控费下的集采落地,再到创新驱动下的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变化,都对法律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

最新修订的条例共107条,分总则、产品注册于备案、生产、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

相较于2017年,该条例新增27条,内容修改幅度较大,对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予以落实,坚持创新改革,并且贯彻从严监管,对保障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有重大影响,备受业界关注。

5. 医疗器械停产

第九十一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的存储、调拨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原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6.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新闻

没有

世界中联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并发布与中医药有关的国际行业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国际认证。

通过国际标准化建设,推动了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开展各类学术活动,促进世界各国中医药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学术,培养人才;

组织中医师、针灸医师、中药师、中医护师、技师、中医教师的资格(水平)国际考试,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确立学术地位;

开展国际培训、人才交流、远程会诊,旨在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建立门户网站,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服务,出版发行学术刊物,宣传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以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举办国际会展,构建国际交流平台,以促进中药、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国际贸易;

世界中联还可以承接国际国内医药科研项目的管理,为有关组织、机构提供医药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医院、特色专科等为平台开展中医医疗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评选中医药领域唯一的国际奖项“中医药国际贡献奖”,授予各国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和推动中医药立法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并为推动中医药学的国际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