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全规范
一、交通信号灯混乱存在的隐患
1.交通灯设置不明确,易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是有一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的,但是各地在设置交通信号灯组件的时候会考虑各地路况及前期建设布局,有可能在设置标准上采取个别简化或替代操作。例如,有的地方在圆灯右转处,会标示“红灯可右转”,而有的地方就没有,纯粹靠驾驶员个人判断;有的地方“红灯可右转”标识会装在信号灯龙门架上,而有的则会装在车辆停止线前方,需要驾驶员临时四处寻找才能确定。这就无形中给驾驶员增加了不必要的思考负担,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而导致驾驶员紧急刹车或者行车缓慢以思考的现象。
2.交通灯信号不统一,降低驾驶员反应速度。尽管驾驶员都对常见的交通信号灯都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信号灯也不是很多。但是,如果有的地方对同一类交通信号灯设置了不一致的提示信号,则也会给驾驶员带来惯性思维难以适应的困惑。例如,对于相同的交通红绿灯组件,有些信号提示格式就是传统的“红、黄、绿”三种颜色切换,而有的信号提示格式就是在颜色切换的同时会同步提示信号停留的时间(即“秒倒数”)。所以有的驾驶员习惯了“秒倒数”,一旦遇到没有“秒倒数”的时候也容易因为思维惯性而导致反应不及时的问题发生。
3.交通灯外观不一致,不利于城市文明建设。交通信号灯组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水平。目前,国内很多新规划建设的城市地区乃至乡镇地域,都采用了一系列具备“秒倒数”等常用功能的现代化交通信号灯。广州市番禺区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枢纽组成部分,对城市形象的提升也需要在交通信号灯等细节方面充分考虑。交通信号灯也是外地游客在道路通行中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第一印象,如果交通信号灯组件的建设及设置都呈现杂乱无序或者脏乱差,无疑也是不利于体现番禺区的城市建设水平的。
二、统一交通信号灯标准的建议
基于以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为保障番禺区交通通行效率,更好地保障车辆驾驶员尤其是外地驾驶员的驾驶安全,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建议统一交通信号灯的外观及标牌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据此,建议番禺区交通建设部门可以参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要求,尽快改造番禺区内的交通信号灯组件设置,尤其是涉及城市主干道等车流量大的路口,可以尽快完成交通信号灯的外观及标牌设置的统一建设或升级改造,体现番禺的城市水平。
2.建议统一交通信号灯红黄绿变换的时间提示。针对当前交通信号灯的信号提示格式问题,关键在于信号切换期间是否同步显示信号停留时间,对其改造不涉及规划建设等重要布局的调整,这也是当前各地交通信号灯建设的基本标准。对此,建议尽快统一番禺区内的交通信号灯显示格式,无论是圆形信号灯还是箭头信号灯,统一红黄绿信号变换的停留时间提示格式,不管是直行信号还是转弯信号,均同步显示信号停留时间,以便给驾驶员清晰明确的时间指引,减少由于交通信号灯提示不一致而给不同驾驶习惯的驾驶员造成的判断混乱,更好地保障番禺区道路交通安全。
2. 交通信号灯位置规范
功能是一样的,如果就红黄绿三个圆灯,绿灯亮时左侧车道可以左转和直行,右转车辆不受红灯限制,带箭头的信号灯就得看是哪个亮了,一般都是直行的先亮,左转的车可以在左转等候区等待,直行变红后,左转的灯就变绿了。
3. 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2016
抓拍违法行为、违法处罚标准如下:
一、抓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停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违法处罚标准
(一)不按规定停车
对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的禁停路段的“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对违法车辆的“不按规定停车”行为处以“罚款200、记0分”的处罚。
(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对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车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违法车辆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行为处以“罚款50、记2分”的处罚。
(三)逆向行驶
对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的“逆向行驶”车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违法车辆的“逆向行驶”行为处以“罚款200、记3分”的处罚。
(四)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对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车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违法车辆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为处以“罚款100、记3分”的处罚。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对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车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违法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以“罚款200、记6分”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之规定。
4. 道路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2016
1、“注意行人标志”和“人行横道标志”采用柱式支撑时,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一般为150cm-250cm,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城市道路时不宜小于120cm,设置在有行人、非机动车的路侧时,设置高度应大于180cm。
2、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段中设置人行横道线时,应在道路人行横道线前的路面上设置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并配合设置人行横道指示标志,视需要也可以增设人行横道警告标志。
5. 公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全规范要求
(GB 14886-2016)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执行。
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886-1994、GB 14886-2006。[3]
6. 道路信号灯安装规范
有规定,但是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技术规范要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中,对信号灯的排列顺序有规范性要求十字路口是圆盘红绿灯时,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