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孵化器(孵化器空间)

海潮机械 2023-01-13 10:03 编辑:admin 290阅读

1. 孵化器空间

雨林空间(国际孵化器)是专业为创新驱动型高成长小微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

面向成长性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依托“开放+独立”、“线上+线下”的载体,打造以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为中心的“离岸孵化”模式,围绕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和金融两大核心服务,以保定智能制造产业发展为特色,在共享其公共功能的同时为其提供加速项目资源,从而使空间成为所在区域高成长性小微企业的聚集地标,形成以空间为入口,选种+投资+孵化+服务的品牌化管理模式。

2. 孵化器空间服务

1、提供的硬性条件不同:众创空间没有围墙,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虚拟化和共享式的创业;孵化器:优质的办公条件,能够模拟整个创业公司的环境。

2、定位人群不同:众创空间主要定位于互联网,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帮助;孵化器主要定位于传统行业,如制造业。

3、服务门槛不同:众创空间:针对“创客”,即所有具有创新意识和新点子的人;孵化器:内部具有严格的项目审核机制,只有通过肯定才能得到服务。

众创空间是在调研孵化器基地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词,其实质就是孵化器,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孵化器的延伸和再升级。

3. 孵化器空间的运营

孵化器的盈利模式如下:

1、租金类收入往大里面说是物业性收入,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以及少量出售型物业等等,是孵化器最初级的收入方式,孵化器盈利模式中“现在模式”典型的代表,也是我国大部分孵化机构的主要收入方式之一。

2、服务类收入在租金类收入逐渐走低的趋势下,孵化机构开始把盈利重点转移。园区内建立各种收费性的服务机构,依靠为园区企业提供综合型的商务服务外包服务赚取服务费用。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我国孵化机构弥补经营亏损的主要方式。政府补贴模式分两种,一种是成本性补贴,一种是收益性补贴。

4、股权收益股权收益就是孵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分享入孵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在企业毕业后,通过资本运作,出售所占有的股权实现资产增值。

5、投资收益该模式与股权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股权投资是对企业进行投资,分享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4. 孵化器空间运营专员

孵化器的工作人员,应该盯着项目的进展,判断项目的融资阶段,帮助项目公司融资、设计股权结构,使孵化器能及早受益

5. 孵化器空间主题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